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园区项目一期智能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4
2020BFFAZ0186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在招标文件的“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项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到“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至少包括以下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门禁管理、机房建设五个系统”;在智能化工程中,安防系统包含视频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包含门禁管理系统,请问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里面体现的是安防系统以及一卡通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安防系统包含视频监控系统、一卡通系统包含门禁管理系统,且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可以视为业绩包括视频监控和门禁管理系统。
2.在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提到要求如下: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þ(1)合同;þ(2)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3.业绩需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因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供货范围,是否认为是智能化系统工程(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门禁管理、机房建设)即可?
答:招标文件已明确,按招标文件执行。
3.在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提到要求如下:“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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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地化服务要求: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þ要求 □不要求
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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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材料;
2.对于本地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请问若投标单位不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注册成立,但在合肥行政区内成立了分公司,是否可以提供在合肥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作为证明即可?
答: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肥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以作为你单位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证明。
4.在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商务评分标准的投标人业绩”中维保业绩合同要求提供“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相关证明文件”。
请问正在履约的维保业绩合同中体现了合同履约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是否可以作为合同正在履约的相关证明文件?
答:还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相关证明文件”。
5.在招标文件的“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标书内提供“评审因素索引表”。
由于本次投标为电子投标,投标文件每项都是单独上传,没有具体的页数显示,“评审因素索引表”在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以不提供?
答:“评审因素索引表”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建议投标人在每个投标文件格式模块中提供页码,同时可采用“书签”的功能,以便评标委员会评审。
6.在招标文件的“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标书内提供“九、技术支持资料”。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若没有,可否不提供或取消?
答: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7.在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技术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关键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由于本次投标为电子投标,电子投标对于投标文件的大小有具体限制,超过大小限制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为确保文件可以正常上传,是否可以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封面及关键页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其中封面或关键页提供至少涵盖设备型号、响应参数、设备名称、检测机构?
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可。
8.招标文件P87页“(表三)关键产品的性能参数评审汇总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部分主要设备的予以评审的性能参数过于繁琐,能否予以简化或优化?
答:招标人已对此表进行优化,详见补疑2。
9.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投标人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得2分”。
理由: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可承接2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本次招标中仅在机房工程中包含少量与消防相关联的附属工程,这些内容但凡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均可以胜任。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理由: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新版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用于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项目的要求”。本次招标为智能化工程,属于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内容。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11.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投标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理由: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新版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的要求:“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承接以通信工程为主体的施工项目”。本次招标是以智能化工程为主体。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通信工程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工程项目(其中智能化部分由投标人完成)连续三年(不同项目)获得鲁班奖或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的,得2分”。
理由:通过获得鲁班奖或省级及以上质量奖是对潜在投标企业综合实力证明的一个重要维度,但是如果仅通过设置年限限定并不能真正体现“好中选优”的初衷,优秀的企业在一年中可能有多个参建项目获得获奖。
建议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的工程项目(其中智能化部分由投标人完成)连续三年(不同项目)获得(或获得奖项数量不少于三个)鲁班奖或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的,得2分”。
答:本条评分是为了考察企业施工质量管控的连续性,并非针对某一年或某一项目,因此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科技创新企业”的,得2分。”
理由:为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了如:“科技创新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学技术奖”等荣誉称号,本次招标仅限定其中一个“科技创新企业”作为评分。
建议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科技创新企业”或“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或“科学技术奖”等荣誉称号的,得2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14.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秀企业”的,得2分。”
理由: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为表彰优秀企业,颁发的类似于“优秀企业”的奖项还有很多,例如:由中国安装协会颁发的“安装之星”、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先进企业”等。这些奖项在行业内均有较高的含金量。为更好的真正体现“好中选优”的初衷,且更有利于公平公正性。
建议修改为:“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或“安装之星”等荣誉称号的,得2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15.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本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同一人)同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得2分。”
理由: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而非管理岗位,故该处要求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实属不合理。另外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是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本项目中消防工程为智能化工程的附属工程,该处要求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却未对技术负责人本职工作责任范围内智能化专业技能没有任何要求,显然有本末倒置的嫌疑。
建议修改为:“本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同一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证书,得2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16.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章节中,“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能力壹级证书》的,得2分。”
理由:该处要求的《中国设备维修安装能力壹级证书》是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颁发的证书,是针对大型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才会有的。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能力壹级证书》或《安装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的,得2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人员奖项及荣誉”章节中:“1、要求项目经理获得1个鲁班奖或省优;2、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3、技术负责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 BIM 类相关荣誉证书”。
理由: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分(评审)办法及导则>》合公业[2020]116号文中,规定的“人员奖项及荣誉”中涉及“奖项及荣誉的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的要求。
建议“人员奖项及荣誉”章节修改为:“1、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须在该项目中担任建筑智能化项目部分的项目经理)获得鲁班奖或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的(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名称见附表,其他奖项不予认可),得2分。2、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本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承担的工程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在该项目中担任建筑智能化项目部分的技术负责人)获得鲁班奖或省级及以上质量奖的(如安徽省“黄山杯”,外省奖项需等同于“黄山杯”,名称见附表,其他奖项不予认可),得2分。3、本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同一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证书,得2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未变更部分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要求,大量证明材料是CE认证(欧标认证)、REACH认证(欧标化工品认证)、FCC认证(美标认证)、UL认证(美标认证)等,这些认证标志均是相关产品为了出口到相应国家,按照对应区域国家的标准进行的认证。国内标准认证体系有别于国外标准认证体系,且该项目为国内项目,因此应遵从国内标准体系要求。
依据《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标准》ISO/IEC17025:2005的标准,国内现行使用最为权威且通行的认证应包含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AL(质量监督检机构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标识的机构方可视为权威的第三方机构。
建议:针对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要求的产品厂家证明材料,建议重新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凡涉及CE、REACH、FCC、UL等国外标准认证的证书均予以删除,涉及国内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证书统一修改为应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标识的测试报告方可视为有效。另考虑本次招标中所要求的证书过多,针对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均改为投标时提供相关承诺函,具体产品材料在供货前提供。请问是否可以?
答:详见补疑2。
19.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大量产品证明材料,其中包含(表一)关键产品的认证证书评审汇总表4项(若干页),(表二)关键产品的检测报告评审汇总表4项(若干页),(表三)关键产品的性能参数评审汇总表更是超过100项(若干页),上述材料不仅给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工作增加很大难度和投标工作量,还给评标专家带来极大的困难。为了维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避免因控标导致高价中标、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发生。
建议:上述表格中要求的产品参数及证明材料,重新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凡涉及CE、REACH、FCC、UL等国外标准认证的证书均予以删除,涉及国内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证书统一修改为应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标识的测试报告方可视为有效。另考虑本次招标中所要求的证书过多,针对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均改为投标时提供相关承诺函,具体产品材料在供货前提供。请问是否可以?
答:详见补疑2。
20.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的第三章“性能技术指标”中“推荐品牌表”部分产品推荐品牌存在两高一低或多高一低的现象,如:
LED屏体中洲明、利亚德、三思为国内一线品牌,赛丽为国内二线品牌,清投为国内三线品牌,相比清投档次价格更低。
磁力锁中西门子、英格索兰、因扎吉,其中西门子为国际一线品牌、英格索兰为国际二线品牌、因扎吉为国内三线品牌。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Honeywell Webs、Johnson Metasys、Siemens Apogee为国际三大品牌中的高端系列,Delta虽为国际知名品牌,但自身知名度及定位要低于上述三个品牌,并且没有明确产品系列。
智能照明系统中Honeywell、GVS、Siemens、Delta,其中Honeywell、Siemens、Delta均为国际知名品牌,GVS(视声)为国内品牌。
建议:针对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要求的产品推荐品牌范围,重新组织行业专家论证,根据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合理性优化、调整。
答:详见补疑2。
21.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项目概况”章节,提到“可扩展性”、“标准化”等内容,并明确提出是为了方便本次建设及后续项目扩容时相互兼容。但在后续“(四)系统兼容性要求(资格评审要求)”章节列表中,列举了大量的同一品牌的要求,这与前述中的“可扩展性”、“标准化”等描述相悖。诚如项目概况中所述,作为新建的智慧园区项目,应本着开放性、兼容性、高集成性的要求,在一期规划建设中从顶层设计进行统筹规划,要求各产品厂商及潜在投标人针对这些系统实现兼容,这本无可厚非。但若强制要求通过同一品牌实现兼容性,却又明显与实际不符。试想在同一项目同一期招标的工程中,都要通过选择同一品牌产品才能实现系统兼容性,那么未来二期工程,又如何能够确保其前文所述的通用性和开放性呢?考虑项目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及分阶段建设的实际需求。
建议:把原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四)系统兼容性要求(资格评审要求)”章节列表中同一品牌的要求,修改为由投标人承诺,确保实现系统内部及系统之间的兼容性,请给予明示,是否可以?
答:详见补疑2。
22.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项目概况”章节,提到“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以及把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园区建设成“智慧园区”的目标要求。但是在本次建设详细内容描述中,均无一处明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实际为仍为传统智能化内容,且无一处描述明确本次建设内容需要为二期智慧园区建设预留哪些内容。为更加明确本次建设的综合成本,请明确本次建设内容是否仅包含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等13个子系统的传统智能化建设内容?
答:本次是一期智能化工程,二期智慧园区建设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技术规范书中缺少针对建设各子系统建设内容、设置原则等内容,为规范招投标内容,便于各投标人通过技术方案与图纸及清单核对,同时也可作为验收依据材料。
建议:补充各子系统建设内容:比如系统架构、设置原则、设备点表、各子系统实现的功能要求等。
答:详见最新技术规范书要求。
24.技术规范书中,存在较多的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匹配的相关参数要求,如:(1)、无线控制器,单台支持30000个以上的并发用户,园区未来可容纳用户量远低于上述可扩容的用户量级,配置远超实际需要量;(2)、防爆摄像机的应用场景是什么,针对防爆摄像机中要求的证明材料是否真的有必要?
综上所述,这些评分要求不合理,该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建议:删除上述不合理的要求。
答:详见补疑2及图纸。
25.技术规范书中“核心交换机”参数指标要求中“★14、提供制造商TSO14064温室气体报告之核查声明扫描件。”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本次所采用的交换机自身属于低功率设备,因此该要求与本项目没有任何关联,该要求不合理,该评分因素的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建议:删除“核心交换机”关于“★14、提供制造商TSO14064温室气体报告之核查声明扫描件。”
答:详见变更部分。
26.技术规范书中“枪式摄像机”参数指标要求中“★8、支持声音报警功能,报警声音类型不小于10种,报警音量及重复次数可设置。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扫描件。”本项目实际并未对报警声音类型数量有明确要求,因此该要求与本项目没有任何关联,该要求完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分(评审)办法及导则>》合公业[2020]116号文中,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分因素,该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
建议:删除“枪式摄像机”参数指标要求中“★8、支持声音报警功能,报警声音类型不小于10种,报警音量及重复次数可设置。提供公安部《检验报告》扫描件。”
答:详见补疑2。
27.技术规范书中“面部识别枪式摄像机”参数指标要求中“★12、支持透雾自动切换功能,当检测到雾的浓度达到设定的阈值时,可自动在算法透雾和光学透雾之间进行切换。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楼内摄像机要求检测到雾的浓度,完全与实际使用场景不符,该评分因素的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建议:删除“面部识别枪式摄像机”参数指标要求中“★12、支持透雾自动切换功能,当检测到雾的浓度达到设定的阈值时,可自动在算法透雾和光学透雾之间进行切换。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扫描件。”
答:本项目是大跨度钢结构建筑,室内空间较为空旷,会有雾的场景,其余变更内容详见补疑2。
28.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书中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大量产品证明材料,其中包含(表一)关键产品的认证证书评审汇总表4项(若干页),(表二)关键产品的检测报告评审汇总表4项(若干页),(表三)关键产品的性能参数评审汇总表更是超过100项(若干页),其中(表三)关键产品的性能参数评审汇总表,虽名称为产品的性能参数,实则变相要求提供产品证明材料,和表一、表二没有本质区别。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分(评审)办法及导则>》合公业[2020]116号文中,规定的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认证证书数量合计不超过8个,总分值不超过16分。
建议:上述表格中要求的产品参数及证明材料,重新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凡涉及CE、REACH、FCC、UL等国外标准认证的证书均予以删除,涉及国内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证书统一修改为应具有CMA或CAL或CNAS认证标识的测试报告方可视为有效。另考虑本次招标中所要求的证书过多,针对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均改为投标时提供相关承诺函,具体产品材料在供货前提供。请问是否可以?
答:详见补疑2。
29.技术规范书中有很多设备的参数存在唯一性、倾向性和不合理性的地方,尤其是标“★”设备,例如:(1)、“PDU电源”要求提供“★5、提供PDU产品本体或主要部件的CCC、CE、FCC认证、ROHS和UL认证证书和TUV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认证证书。”(2)、“LED全彩屏”要求“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LED显示屏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扫描件”;(3)、“办公网核心交换机”要求“提供制造商TSO14064温室气体报告之核查声明扫描件”;(4)、“24口六类电子配线架”中“keystone接口”为部分厂家独有的方式;(5)、“视频监控管理服务器”中“HG7163”为部分厂家独有型号等等,类似上述情况技术规范书还有很多,本次不一一列出。
建议:删除上述不合理参数及证书要求,并针对技术规范书进行重新组织行业专家论证,根据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合理化筛选、删除。
答:详见补疑2。
30.在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商务评分标准”中提到的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科技创新企业”以及“优秀企业”。
疑问:由于我公司的证书是由中国安装协会智能化与消防工程分会颁发的,因为分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时是否可以用中国安装协会查询结果截图作为证明文件?
答:“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
31.在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商务评分标准”中提到的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科技创新企业”以及“优秀企业”。
疑问:请问招标文件中所指的“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是否也理解为国家级?
答:“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
32.在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商务评分标准的售后服务能力”中提到“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能力壹级证书》的,得 2 分”。
疑问:经查实,中国设备维修安装能力包含:特级、Ⅰ级、Ⅱ级、Ⅲ级,没有“壹级”的说法,请问招标文件中的“壹级”是否改为“Ⅰ级”
答:详见变更部分。
33.在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办法 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外省等同于“黄山杯”的奖项名称”中没有江苏省的奖项“扬子杯”名称,请问“扬子杯”奖项是否符合要求,请明确。
答:“扬子杯”奖项符合要求。
34.在招标文件的“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3项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到“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至少包括以下系统: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门禁管理、机房建设五个系统”。在合同内未体现五个系统,但在竣工报告内体现五个系统,请问是否符合要求,请明确。
答: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业绩需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35.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合同中包含五大系统,其中门禁管理子系统,我公司业绩合同注明的是出入口控制系统,和门禁管理子系统是同样意思,只是名称或叫法不一样,请问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答: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中包含的系统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名称或叫法不一致,实质性内容一样,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可以视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投标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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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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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得2分。
2.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3.投标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此项满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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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投标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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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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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得2分。
2.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此项满分2分。
3.投标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此项满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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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投标人奖项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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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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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科技创新企业”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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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投标人奖项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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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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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科技创新企业”(或“科学技术奖”)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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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投标人奖项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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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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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秀企业”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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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
投标人奖项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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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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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国家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秀企业”(或“先进企业”)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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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人员奖项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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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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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同一人)同时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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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人员奖项及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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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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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拟派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同一人)同时具有j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k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或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级别:高级项目经理),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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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疑2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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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网核心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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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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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制造商TSO14064温室气体报告之核查声明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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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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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网核心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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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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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售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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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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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同时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证书》成熟度贰级及以上和CMMI5认证证书的,得1分。
2.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能力壹级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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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变更为:
售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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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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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同时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服务运行维护符合性证书》成熟度贰级及以上和CMMI5认证证书的,得1分。
2.投标人具有《中国设备维修安装能力Ⅰ级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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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10月12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1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