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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营运车辆灭火弹采购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245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公交集团营运车辆灭火弹采购定点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AZ0245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二)总体要求里面:灭火剂重量(g):300+115。 疑问内容:跟型号要求的0.3kg偏差太大,是否更改为300+15? 答:“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棒状)”的“灭火剂质量(g)”更改为300+15。 2.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四、产品标准符合性/2. 导火索符合GB9108《工业导火索》要求。 疑问内容:工业导火索是一种延时传火、外形如索的产品,主要用于大型礼花,如礼花弹的导火、延期等。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采用的引发装置是热敏线和电启动,引发器的各项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的GA602-2013标准,此项工业导火索的标准不适用本产品。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标准信息公开平台查到的GB9108《工业导火索》标准已于2017年3月23日起废止,是否取消本条? 答:删除“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产品标准符合性”第2条“2.导火索符合GB9108《工业导火索》要求”。 3.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总则/1.4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疑问内容: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是否指可以提供制造商业绩合同也是可以的? 答: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制造商的业绩不可以作为资格审查业绩,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项要求业绩合同乙方(或供货方)须为投标人。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删除“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四、产品标准符合性”第7条“7.投标人所投悬挂式超细干粉装置须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10月10日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5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