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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杏花公园公共停车场项目人防设备采购与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221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9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杏花公园公共停车场项目人防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0BFFAZ02218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总包服务费: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第二条第三款已经明确指出,施工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直接支付,施工配合内容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轴线及地平标高数据;(2)电源及用电;(3)垂直吊装设备(塔吊);(4)临时支撑钢管、钢筋若干根(5)人防设备临时堆放场地,请明确。 答:本项目已在控制价中将总包服务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单独列入,不再向中标单位另外收取总包服务费。 2.控制价:经我公司结合市场行情以及自身成本测算本项目市场价格应在112万左右,而贵单位给出的控制价过低,请充分了解市场行情重新调整控制价。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税率:我公司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4.《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中第二条价款确立方式第3点内容为“双方约定:产品价款 / %为安装费用, / %为运输费用, / %为税金, /
%为质量检测费。施工配合费由甲方向总包方直接支付,施工配合内容包括:(1)地下室平面图、轴线及地平标高数据;(2)电源及用电;(3)垂直吊装设备(塔吊);(4)临时支撑钢管、钢筋若干根(5)人防设备临时堆放场地。”贵司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无此条内容,建议参照《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内容执行,删除施工配合费以及施工水电费。 答:本项目已在控制价中将总包服务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不再向中标单位另外收取总包服务费。 5.贵司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第七条违约责任中甲乙双方违约金比例不一致,建议统一比例。 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第七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 一、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等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 一、凡因生产、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负责无偿保修或返工。 二、乙方设备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送到现场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付给甲方违约金。 三、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付给甲方违约金。 6.贵司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写明“本次人防项目报建、验收等相关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费用中,由中标人负责,招标人负责配合”,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该项目报建、报验需由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单位配合。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