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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部分站增设道岔缺口监测系统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170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部分站增设道岔缺口监测系统招标文件补疑3
2020BFFAZ01707
第一部分:答疑部分内容
1、请问若投标人为制造商授权进行投标活动的,在招标文件P41投标人业绩要求提供轨道交通缺口检测系统产品供货及安装业绩,是需要提供投标人与业主的合同还是投标人与制造商的合同?
答:招标文件对于业绩合同甲方无要求。
2、招标文件P22中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是否提供招标文件P101(四)制造商授权书即证明投标人为制造商的代理经销商?是否还需要提供制造商授权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证明?
答:招标文件无此项评审要求,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
3、招标文件P22中对“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是否指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制造商的资质均可以作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认证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评分标准?是否指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制造商的货物的所有业绩无论甲乙双方是否为投标人,均可以作为投标人的业绩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评分标准?
答:若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制造商的资质不可以作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认证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评分标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项和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项均要求业绩合同乙方(或供货方)须为投标人。
4、资格审查和商务评审中“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请问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是否可以作为供货范围(包含道岔缺口监测设备)、合同总金额(道岔缺口监测设备总金额大于20万)的依据?工程量清单一般无盖章页是否可以作为依据?
答:加盖了业绩合同甲方公章的工程量清单可以作为业绩材料,但须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且须体现工程量清单与合同关键页为同一业绩项目。
5、报价中货物、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和货物安装、伴随服务报价增值税是否可以均为9%?报价部分评分是否以含税总价评分?
答:税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3%。报价部分评分以含税总价评分。
6、报价中“单价(元)”“合价(元)”是否均为含税价?
答:是的。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