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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弱电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2044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弱电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0BFFAZ02044

1、招标文件第20页中要求:“2.拟任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自20201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此条是对拟任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却要提供拟任项目经理的社保证明,请明确需要提供的是否为拟任技术负责人自20201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答:是提供拟任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详见2020828日发布的本项目补遗1

2、招标文件第141页中要求“投标报价总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总价。”,请明确投标报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是否可以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答:投标报价总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总价,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做要求。

3、招标文件P149页“评审因素索引表”中需要标注投标文件页码范围,但此次投标为电子标,是每项独立上传,标注页码会出现混乱。并且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导出文件,并未提供此表,请问投标文件是否还需要提供此表?若需要,请明确放置位置?

答:评审因素索引表不做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如提供可放置其他资料项内,页码范围可填写“某某项内第几页”。

4、招标文件第135页中要求“5、以上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及其他主要材料设备由投标单位提供样品样板,供甲方与设计师确定后方可采购使用。”请明确是否为在进场施工前提供样品样板?

答:中标人在进场施工前提供样品样板,供业主与设计师确定后方可采购使用。

5、招标文件第145页中要求“7)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 JGJT454-201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及业主要求,对产品进行全覆盖检测。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函中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其中招标文件已给出投标函固定格式及内容,但未包含此项条款,请明确是否可以在投标文件其他地方单独承诺?

答:投标人可在非报价文件投标函内自行增加该条承诺,也可以在投标函以外的其他地方承诺,格式自拟。

6、招标文件第132~138页“(五)推荐品牌范围表、(六)系统兼容性要求表、(七)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中有要求填写响应情况,但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没有对此编制要求。为方便评委会评审,建议上述内容放入投标文件十一、其他资料章节?

答:可以。

7、招标文件第4页中要求“交货及安装周期:计划工期: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9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1230日”,按照计划开工日期:2020917日,计划工期:120日历天,其计划竣工日期应该为:2021114日。请明确计划工期是否为“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9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114日”?

答:计划工期调整为“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9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114日”。

8、招标文件P45页“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与P46页“5)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 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 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 报警系统;机房工程。(投标人提供的获奖项目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 至少须同时包含上述系统中的任意四个系统)”中对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定义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两处统一调整为“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 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 报警系统;机房工程。(投标人提供的获奖项目中建筑智能化工程部分至少须同时包含上述系统中的任意四个系统)”。

9、招标文件P46页:“1.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一等奖”的得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3分。注:1)多次获奖的,仅计一次,并以最高奖项计。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文件或图中须体现出拟派项目经理,否则不予认可。“据了解,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奖颁发给个人时,仅发放荣誉证书,并未提供颁奖文件,请问是否可只提供荣誉证书?

答:投标人如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颁奖文件或颁奖文件单位的官网截图不能体现人员姓名的,需另外提供对应的能体现人员姓名的合同或荣誉证书。

10、招标文件第47页中要求“根据投标人所投泛光照明系统的实施能力(如实施或设计业绩、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进行横向比较。评委根据以上内容综合评审,优的得 2 分<F3 分,良的得 1 分<F2 分,一般的得 0.5 分≤F1 分。注:未提供的不得分。”请问本项是对投标人的泛光照明实施能力的要求还是对所投品牌生产厂商泛光照明实施能力的要求?请问“投标人所投泛光照明系统的实施能力”,是否为对投标人的实施能力的要求?

答:本项设置目的在于考量投标人在泛光照明系统方面的实施能力。

11、质疑事项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招标文件第5页,项目经理业绩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第44页、第45页,人员业绩评分要求:

 

事实依据:

1)本项目已经对项目经理作了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要求,国家对一级建造师可承担的项目金额并无限制,一级建造师已经完全可以承担本次项目。将项目经理业绩和奖项作为打分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予以明确回复。对投标人的评分考察应当针对其公司,而不是考察其公司某个人员的业绩和奖项,拿个人的业绩和奖项,来作为企业的得分条件,本项明显属于对项目经理的业绩和奖项特殊对待。

2)本项目在资格要求中设置了3000万企业业绩、2500万项目经理业绩,不仅如此,在评审要求中,在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多处也都设置了业绩评分,业绩所占分值高达18分,超过整个技术分的1/4,对业绩做如此特殊要求,属于过于抬高业绩重要性,该评分办法变相通过业绩决定中标单位,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和排他性。评分办法应当是针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招标文件不应对业绩设置过多要求,建议删除。

3)由于3000万以上规模的智能化工程其施工周期非常长,本评分办法要求同一个项目经理在5年内完成33000万以上的业绩才能得满分,此条并不符合当下市场实际情况。尤其针对中小型企业更不可能满足,本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一定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

1.  删除项目经理资格业绩要求

2.  删除项目经理评分业绩要求。

答:项目经理业绩设置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无不合理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42页要求:“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此项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本项目已经对项目经理作了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要求,一级建造师已经完全可以承担本次项目。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应当是针对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再将项目经理职称作为打分项具有倾向性,不符合法律依据。

对投标人的评分考察应当针对其公司,而不是考察其公司某个人员的业绩和奖项,拿个人的业绩和奖项,来作为企业的得分条件,本项明显属于对项目经理的业绩和奖项特殊对待。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

删除“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2分”的要求。

答:项目经理职称评审指标要求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无不合理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13、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46页要求:“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一等奖”的得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1 分。本小项满分 3 分”。此项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事实依据:

本项目已经对项目经理作了一级建造师的资格要求,一级建造师已经完全可以承担本次项目。再将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作为打分项具有倾向性,不符合法律依据。

对投标人的评分考察应当针对其公司,而不是考察其公司某个人员的奖项,拿个人的业绩和奖项,来作为企业的得分条件,本项明显属于对项目经理的奖项特殊对待。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诉求:

删除“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优秀项目管理成果一等奖”的得2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荣誉的得1 分。本小项满分3分”的要求。

答:人员奖项评审指标要求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无不合理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9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3日

附件:2020BFFAZ02044项目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