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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天津路(花园大道-锦绣大道)智能交通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177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FAZ0177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1.招标文件第43页,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表中2.2.3(1)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1.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问:此项目为智能交通集成类专业性的项目,该认证管理体系证书太过普遍,无法体现企业对于智能交通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且与本项目无太多关系。
本项目涉及软件相关内容,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软件技术能力,建议替换CMMI5证书来量化各方面综合能力最强的中标人。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中未给出明确的质保期时间,请予以确认。
答:本招标项目的质保期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一年。
3.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入生成的标书中,投标文件组成仅有开标一览表、唱标信息、投标函三项,请核实。
答:因系统更新,现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系统下载最新招标文件且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具体以2020年08月31日修改后的“[2020BFFAZ01772]天津路(花园大道-锦绣大道)智能交通工程.HFCF ”为准。
4.清单中信号灯杆件基础尺寸与图纸中大样图尺寸不一致,以哪个为准,请核实。
答:以图纸中大样图尺寸为准,清单控制价编制均按图纸中大样尺寸计入。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第 44 页商务及技术文件、报
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条款号 2.2.3 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第 2 条,
投标人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及投标人奖项荣誉第 1 条
“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或者企业技术中心证书”,这 2 条打分项证书均不具有国家权威性,是某些企业协会自主颁发的,需要单位自己缴纳费用后授予的证书,建议取消,请给予回复,谢谢!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颁发的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或者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而我单位所属的省份,省经信委为推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结合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特点,开展省级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审核通过后,采用红头文件附件名单的形式进行公示;未颁发相关认定证书。
本次项目的招标工作是面向全国开展的,考虑到各个省的奖项颁发文件及公告方式的差异性,为彰显招标公平,不排除潜在的投标人;建议此评分办法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颁发的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技术中心证书或者软件企业技术中心的,得2分,提供证书或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国家级(如优质工程奖、交通优质工程奖或其他)的,得2分。说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荣誉奖项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3)上述(1)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投标人名称,若无法反映的,应同时提供颁奖单位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说明要求奖项荣誉的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可以提供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且应能反映出投标人名称,但是目前颁奖单位官网公示均为附件名单的形式或者红头文件附件名单的形式,请问是否认可?
答:可以认可,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2投标所需资料”中要求:(1)投标文件编制采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资料的,所需资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交易主体信息库,并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勾选链接上。如无法链接成功,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人各类证件信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②投标人、制造商业绩扫描件;
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类证件信息:技术职称证书等;
④技术能力、奖项、荣誉等;
(2)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其他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制作商授权书、买方出具的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联合体协议书及非联合体牵头人相应需要提供
的表格和资料(如采用)等,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其他材料”窗口上传。
因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系统原因,相关材料无法上传系统库勾选。是否可以直接上传上述相关真实材料的扫描件至投标文件中,请予以确认。
答:可以,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决定。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企业在质量管控方面最基本的体现,过于普遍、简单,无法体现出企业在智能交通领域的专业能力;其次结合评标办法中“两化融合管理体系、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来看,这两项认证是企业已经在建立了高标准“质量、环境、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前提下给予评定的,在此建议不必重复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针对本项目特点,依据《合肥市智能交通设计导则》及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智能交通类项目涉及多系统软件调试、测试、接口协议开发、后台对接及运行等,对软件专业服务、管理、开发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专业性强;建议替换成CMMI5认证证书来检验企业的专业能力,CMMI5认证主要对企业的软件管理、开发及系统集成能力进行考核,能够更好的服务智能交通类项目;建议评标办法修改为:“投标人具有软件成熟度模型(CMM 或 CMMI)五级证书的,得1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的“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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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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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机电相关专业(或信息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2分。
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或信息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3.项目组成员中具有电工证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上所有人员证书同时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的2019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一人不得兼任多个岗位,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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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为: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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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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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机电相关专业(或信息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2分。
2.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相关专业(或信息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3.项目组成员中具有电工证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上所有人员证书同时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的2020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同一人不得兼任多个岗位,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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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的“
投标人奖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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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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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的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或者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国家级(如优质工程奖、交通优质工程奖或其他)的,得2分。
说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荣誉奖项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注:(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3)上述(1)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投标人名称,若无法反映的,应同时提供颁奖单位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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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为:“
投标人奖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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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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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的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或者企业技术中心证书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或颁奖文件或官网截图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国家级(如优质工程奖、交通优质工程奖或其他)的,得2分。
说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荣誉奖项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注:(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截图。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3)上述(1)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能反映出投标人名称,若无法反映的,应同时提供颁奖单位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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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8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9月15日10:30”;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7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3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31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