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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26列电客车架修物资采购(第一期)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1837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工程26列电客车架修物资采购(第一期)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AZ01837 第一部分: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中第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该要求在轨道交通行业通常是适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针对某项目有专门设计的,如制动系统、车门系统等有限几个重要系统和重要部件。 本项目招标物资大多为通用市场流通类物资,如油漆笔、电工胶带、探伤手套等,无法提供其制造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建议删除“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描述。 答:招标文件未对此项内容做受任何要求,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此项内容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第六章中七、资格审查资料第(四)制造商授权书: 该要求在轨道交通行业通常是适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针对某项目有专门设计的,如制动系统、车门系统等有限几个重要系统和重要部件。本招标项目物资均为主要系统部件下的子部件,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非主要系统或设备部件。本次物资招标中存在一定比例进口件及通用的市场流通类物资,这些物资无法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建议将“(四)制造商授权书(未要求提供制造商授权书的,无需此件)”修改为“(四)制造商授权书(本项目不适用)”。 答:招标文件未对此项内容做受任何要求,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此项内容相关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中1.12.3项点: 该要求在轨道交通行业通常是适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针对某项目有专门设计的,如制动系统、车门系统等有限几个重要系统和重要部件。本招标项目物资均为主要系统部件下的子部件,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非主要系统或设备部件。因此,无法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本次物资招标中存在一定比例进口件及通用的市场流通类物资,这些物资无法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建议将“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签署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内容更改为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给出响应。未按技术要求给出响应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答:招标文件未对此项内容做受任何要求,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此项内容相关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3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