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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用设备购置第3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技术设施构建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AHJ02241
    项目名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用设备购置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8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2020年08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5.5解释权的询问。
    答: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具有相应的解释权。
    2.关于对综合评分的询问。
    答:本项目评分细则中“价格分”分值设置符合法律规定,“技术资信分”综合考虑供应商技术、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并科学设定了比重权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无倾向性。
    3.关于对第1、2、3包综合评分表中“供货安装(培训)方案”、“售后服务与维保方案”的询问。
    答: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和量化,且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4.关于对第1、2、3包评分细则表中“技术参数及要求”项的询问。
    答:本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其中“★”号为关键的技术指标,用于区分关键技术指标和非关键技术指标,不具有限制性,且满足“★”条款的企业至少3家。非“★”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对第1包评分细则表中“体系认证”项和第2、3包评分细则表中“管理体系认证”项的询问。
    答:本项要求非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且要求与本项目相关,同时证书无限制性,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对第1、2、3包评分细则表中“投标人业绩”的询问。
    答:本项目业绩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成交供应商能够切实履行合同,具有履约能力,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未指定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且该条款的设置不具有限制性,其中第1包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匹配,且对复印机、复印装订一体机及非线编辑系统并没有业绩要求。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对第1包评分细则表中“投标人资质”项的询问。
    答: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是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此中心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级事业单位,而非协会,且证书内容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证书无限制性,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对第2、3包评分细则表中“原厂授权”项的询问。
    答: 该条款作为评审要素,并未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关于对第1、2、3包采购需求中“提供产品彩页的扫描件”的询问。
    答:提供产品彩页的扫描件是对投标人应标参数的佐证,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应标参数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核,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0.关于对第1、2、3包采购需求中“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扫描件”的询问。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第三方有权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而非同时具有CMA/CNAS/CAL这三个认证证书,该项要求未指定检测机构,且未限定特定时间区间,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1.关于对第1包采购需求中“印控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询问。
    答:单位印章管控身份鉴别类产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范围的产品,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2.关于对第2包采购需求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询问。
    答:为避免软件权利纠纷,要求提供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满足该条款的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制性,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3.关于对第3包采购需求中“提供功能截图或设备照片”的询问。
    答:提供功能截图或设备照片是对投标人应标参数的佐证,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应标参数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核,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4.关于对第3包采购需求中产品“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手持式土壤重金属仪”、“便携式余氯测定仪”、“COD快速测定仪”的询问。
    答:经采购人市场调研,满足采购需求的厂家数量均不少于三家,不存在唯一性,故采购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
    (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合肥市祁门路298号
    联系方式:0551-636965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6622364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鲁诚
    电话:0551-66223868,66223646

附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第1、2、3包更正公告(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