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货物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创新产业园三期B1、B2、B7、B8夜间照明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0BFGAZ0138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创新产业园三期B1、B2、B7、B8夜间照明工程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0BFGAZ0138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1.本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中人员业绩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本项目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的亮化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技术负责人),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00 万元。一般合同只体现项目经理名字,未能体现技术负责人名字,请问在竣工验收报告上体现技术负责人名字是否满足? 答:在竣工验收报告或合同中体现技术负责人姓名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里的技术评分标准中,灯具检测报告的评审要求灯具的“电压、光效、光通量、相关色温、光束角、防护等级、显色指数、抗电磁干扰、防盐雾等级各项参数指标须满足第五章《供货要求》”。而《供货要求》中没有防盐雾等级的指标,请明确指标? 答:防盐雾等级的指标不作为本项目评审指标,但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符合如下指标的检验报告供招标人审核:盐雾箱温度(35±2)℃;喷雾速度:收集器每小时收集溶液1.0-2.0mL;试验用溶液:(5±1)%氯化钠溶液,PH值在温度为(35±2)℃应在6.5到7.2之间;环境相对湿度:90-96%;实验周期≧48小时,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招标文件P6-投标人资质规定:投标人具有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得2分,具有照明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得1分; 此项目招标公告已明确投标人资质。此处设置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评分标准超出项目本身实际需求,具有排他性,建议予以删除。 答:本项目因具有后期深化设计直至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内容设定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44-灯具检测报告规定: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所列灯具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报告中须包含灯具名称及所投灯具型号、规格,灯具的电压、光效、光通量、相关色温、光束角、防护等级、显色指数、抗电磁干扰、防盐雾等级各项参数指标须满足第五章《供货要求》。本项目 2 种灯具上述指标完全符合,每种灯具得 2 分,任一指标不满足招标要求,该种灯具得0分。 疑问一:根据第五章《供货要求》-产品参数要求中并没有对防盐雾等级指标作出明确要求,请予以说明具体防盐雾等级评审指标。 疑问二:经我司咨询相关灯具厂家后,灯具送检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一般为15-20天,建议此项目延期10天左右。 答:1.防盐雾等级的指标不作为本项目评审指标,但投标人中标后须提供符合如下指标的检验报告供招标人审核:盐雾箱温度(35±2)℃;喷雾速度:收集器每小时收集溶液1.0-2.0mL;试验用溶液:(5±1)%氯化钠溶液,PH值在温度为(35±2)℃应在6.5到7.2之间;环境相对湿度:90-96%;实验周期≧48小时,检测结果符合要求;2.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19页,业绩要求“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的内容,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此条中关于“合同供货范围”的要求,一般照明工程合同格式多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三部分,且这三部分内容中没有“合同供货范围”的条款。 请问:业绩要求中关于合同供货范围的要求能否删除,或者采用合同中的工程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代替? 答:可采用工程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代替。 6.招标文件P5页规定“3.2 业绩要求: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亮化工程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此处业绩仅要求亮化工程并没有指定为公共建筑的亮化业绩,与招标文件P43页-投标人业绩要求(具有公共建筑的亮化业绩)不一致,请予以明确? 答:资格审查项为亮化业绩,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业绩要求为公共建筑亮化业绩。 7.(1)所投灯具控制系统厂家具有 LED灯具无线远程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不得分。 (2)所投灯具控制系统与灯具同一品牌且具有
LED 显示系统故障侦测技术的,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的不得分。 请问以上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区别,厂家针对证书名称提供相关承诺满足评审指标要求可否?如:具有 LED 显示系统故障侦测技术的证书,提供证书名称为:智慧城市景观故障检测系统,另附厂家承诺,可否?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8.所投灯具生产厂商实力:1.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所投灯具生产厂商获得科学技术奖或科技创新奖的,得 2 分。 建议修改增加:1.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所投灯具生产厂商获得科学技术奖或科技创新奖或新科技产品奖或技术创新奖的,得
2 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43页项目经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颁发优秀项目经理奖项,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作为打分项,本合同的项目概算为500万元,请问此条款是否要求过高,建议降低此打分项要求。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第46页2015年1月1日以来所投灯具生产厂商获得科学技术奖或科技创新奖和项目的性质明显不配备、不合理,严重存在条款设置瑕疵,应取消本条款作为加分项。 答:依据项目功能定位及质量标准要求设定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1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9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