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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南段)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084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南段)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补疑3

项目编号:2020BFFAZ00848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针对补疑2发布的疑问回复,其中对答复2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2、招标文件第21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二、其他要求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的主要设备认证、检测报告等要求。1通道式安检机具有经省部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属地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局,发证机关公章均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证专用章(XX区)。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区县级环境保护局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可办理审批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本辖区内涉源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自生态环境部成立,相关印章发生变化,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还是受市局委托办理Ⅲ类射线装置的发证工作。我公司在去年更换《辐射安全许可证》,所以《辐射安全许可证》公章也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为了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到本次项目中,建议将贵司招标文件中对《辐射许可证》的发证机构更改为“经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详见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hbjfw/604484/index.html

答:若省部级环保部门不再出具辐射安全许可证(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部级环保部门委托,由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后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817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7日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南段)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2020BFFAZ00848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