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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南段)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084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南段)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FAZ00848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19页“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注:3.业绩需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 1 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供货范围:通道式安检机或通道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或通道式X光射线行李安检机或通道式X光安检机或X光安检设备或通道式X射线安检仪或通道式X 光安检仪或通道式
X 光行李检查机),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我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上产品名称为“大通道双视角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旅检双视角X射线机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货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货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我司认为“大通道双视角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旅检双视角X射线机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货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货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与上述通道式安检机说法同样可以表示通道式安检机,只是称呼方式不同,请招标人将“大通道双视角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旅检双视角X射线机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货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手提行李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双视角货检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一并加入上述认可范围内。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21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中“二、其他要求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的主要设备认证、检测报告等要求。1通道式安检机具有经省部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属地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局,发证机关公章均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证专用章(XX区)。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区县级环境保护局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可办理审批本辖区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本辖区内涉源辐射工作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备案。自生态环境部成立,相关印章发生变化,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还是受市局委托办理Ⅲ类射线装置的发证工作。我公司在去年更换《辐射安全许可证》,所以《辐射安全许可证》公章也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为了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到本次项目中,建议将贵司招标文件中对《辐射许可证》的发证机构更改为“经区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详见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部分辐射安全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hbjfw/604484/index.html)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141页“4)辐射安全要求(1)泄露剂量:最大环境泄露剂量率(距离设备外壳 5 厘米处)小于1µGy/h”。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11-19发布《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08.1—2018)代替(GB15208.1—2005),《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08.1—2018)于2019-12-01实施,《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1—2018)中已将“周围剂量当量率”替换“泄露剂量率”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司建议将该项指标要求参考《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GB15208.1—2018)要求,将该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答:招标文件“安检设备相关要求”中“通道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主要性能及功能要求”中“(1)泄露剂量:最大环境泄露剂量率(距离设备外壳5厘米处)小于1µGy/h;(2)单次检查剂量:单次检查剂量不大于4.5µGy;满足ASA/ISO1600标准”更改为“(1)周围剂量当量率:设备正常工作时,封闭式设备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包括设备的入口、出口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或等于1µSy/h;工作人员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或等于0.5µSy/h。(2)单次检查剂量:仅有一个X射线产生装置的设备单次检查剂量应小于或等于5µGy,有多个X射线产生装置的设备单次检查剂量应小于或等于10µGy,具有多个检查通道的设备,其任意一个通道的单次检查剂量均应符合以上要求。” 4、招标文件第153页“1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5) 设备应随机配备 4 套充电装置和充电电池,一次充电完成后电池的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 40 小时。”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11-19发布《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2018)代替(GB12899-2003),《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2018)中对供电电源的要求更改为“4.4 供电电源 探测器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b)至少能连续正常稳定工作24h而无需更换电池或重新充电。”由于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都是按上述标准进行检测,为了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到本次项目中,建议将该项修改为“1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5) 设备应随机配备 4 套充电装置和充电电池,一次充电完成后电池的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 24 小时”。 答:招标文件第153页“1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5) 设备应随机配备 4 套充电装置和充电电池,一次充电完成后电池的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 40 小时”
更改为“1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5) 设备应随机配备 4 套充电装置和充电电池,一次充电完成后电池的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 24 小时”。 5、招标文件第153页“12 防暴器材3)防割手套 材料: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包覆玻纤、氨纶或钢丝。
防护等级:5 级。防暴盾牌:(1) 设备应符合 GA422-2003 标准。(2) 设备应为透明聚碳酸酯 PC 材料,透光率大于 70%,防护面积≥0.45m²,质量不大于 4kg。(3)
设备耐冲击强度:147J 动能冲击符合标准。(4) 设备耐穿刺性能:GA68-2003 标准试验刀具 20J 动能穿刺符合标准。(5) 设备握把连接强度:≥500N,臂带连接强度:≥500N。”中“防暴盾牌:(1) 设备应符合 GA422-2003 标准。(2) 设备应为透明聚碳酸酯 PC 材料,透光率大于 70%,防护面积≥0.45m²,质量不大于 4kg。(3)
设备耐冲击强度:147J 动能冲击符合标准。(4) 设备耐穿刺性能:GA68-2003 标准试验刀具 20J 动能穿刺符合标准。(5) 设备握把连接强度:≥500N,臂带连接强度:≥500N。”为防暴盾牌的要求,我司建议将该处删除。 答:招标文件第153页删除“12防暴器材 防暴盾牌:(1) 设备应符合 GA422-2003 标准。(2) 设备应为透明聚碳酸酯 PC 材料,透光率大于 70%,防护面积≥0.45m²,质量不大于 4kg。(3)
设备耐冲击强度:147J 动能冲击符合标准。(4) 设备耐穿刺性能:GA68-2003 标准试验刀具 20J 动能穿刺符合标准。(5) 设备握把连接强度:≥500N,臂带连接强度:≥500N。” 第6)防爆盾牌要求更改为“6)防爆盾牌:设备须符合GA422-2019标准”。 6、招标文件第155页“19 所有安检设备应满足的标准规范所有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应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5)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08.1-2005)(6)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2003)。” 鉴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8-11-19发布《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08.1—2018)代替(GB15208.1—2005),《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2018)代替(GB12899-2003),我司建议将该处按新标准进行规范。 答:更改为“19 所有安检设备应满足的标准规范所有设备的制造、试验和验收除应满足本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规范:(5)《微剂量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15208.1—2018),(6)《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2018)。” 7、招标文件第179页“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要求填写“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货物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招标文件中并未有对投标货物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有描述,请明确投标货物制造商需要提供哪些资质证书。 答:本项目不需要此证明。 8、招标文件第179页“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注: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中未找到“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请招标人明确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 9、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安检设备相关要求 (一)安检设备技术要求如下表: 4 便携式液体检查仪 (1) 设备应能够探测液态爆炸物,以及易燃、易腐蚀性液态危险品,至少包括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乙醇浓度
70%及以上)、油漆、稀料、乙醚、异丙醚、香蕉水、硝基苯、环氧丙烷、环乙酮、乙二醇、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乙烷、异丙醇、二硫化碳、甲醇、硝基甲烷、乙醛、正戊烷、易燃液体(不限于:松香油、松香水和松节油等)等危险液体。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具体可探测的液态危险品种类。能够探测盐酸、硝酸等易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将具有优势。 澄清:1、便携式液体检查仪能够探测环乙酮,请问这里的“环乙酮”是否指“环己酮”。 2、因为每个便携式液体检查仪产品厂家,检查产品检测体现的种类不一样,符合国标的种类都包含在等危险液体种类中,都能满足实际应用。本次招标文件比合肥地铁1、2、3号线产品的检测种类单独多出来“环乙酮”,目前市场上只有个别厂家的检测种类报告中体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建议继续采取1、2、3号线的指标,去掉“环乙酮”采取1、2、3号线的技术指标“设备应能够探测液态爆炸物,以及易燃、易腐蚀性液态危险品,至少包括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乙醇浓度70%及以上)、油漆、稀料、乙醚、异丙醚、香蕉水、硝基苯、环氧丙烷、乙二醇、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乙烷、异丙醇、二硫化碳、甲醇、硝基甲烷、乙醛、正戊烷、易燃液体(不限于:松香油和松节油等)等危险液体。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具体可探测的液态危险品种类。
” 答:更改为“设备应能够探测液态爆炸物,以及易燃、易腐蚀性液态危险品,至少包括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乙醇浓度70%及以上)、油漆、稀料、乙醚、异丙醚、香蕉水、硝基苯、环氧丙烷、乙二醇、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乙烷、异丙醇、二硫化碳、甲醇、硝基甲烷、乙醛、正戊烷、易燃液体(不限于:松香油和松节油等)等危险液体,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投产品能够检测出的炸药种类。”。 10、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安检设备相关要求 (一)安检设备技术要求如下表: 5 便携式爆炸物探测器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至少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设备应能够检测出绝大多数的商用和军用炸药,至少包括三硝基甲苯(TNT)、DNT 二硝基甲苯,Tetry
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屈儿(TETRYL)、炸药、黑索金(RDX)、发射药、短枪子弹、旧武器、爆竹、焰火、塑料炸药、硝化甘油(NG)、太胺(PETN)、硝酸铵(NA)、黑火药(BP)、奥克托金(HMX)、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HMTD(六甲氧胺)等危险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投产品能够检测出的炸药种类。 澄清:1、便携式爆炸物探测器能够检测旧武器,请问“旧武器”具体指什么。 2、招标文件检测种类增加了发射药、短枪子弹、旧武器、爆竹、焰火、塑料炸药、HMTD(六甲氧胺),因为每个产品厂家,检测报告体现的检测种类名称不一样,都符合国标要求,包含在等危险产品,目前市场上只有个别厂家的检测种类报告中体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建议继续采取1、2、3号线的指标“设备应能够检测出绝大多数的商用和军用炸药,至少包括三硝基甲苯(TNT)、DNT 二硝基甲苯,
Tetry 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屈儿(TETRYL)、炸药、黑索金(RDX)、硝化甘油(NG)、太胺(PETN)、硝酸铵(NA)、黑火药(BP)、奥克托金(HMX)、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HMTD(六甲氧胺)等危险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投产品能够检测出的炸药种类。” 答:更改为“设备应能够检测出绝大多数的商用和军用炸药,至少包括三硝基甲苯(TNT)、DNT 二硝基甲苯, Tetry
三硝基苯甲硝胺、特屈儿(TETRYL)、炸药、黑索金(RDX)、硝化甘油(NG)、太胺(PETN)、硝酸铵(NA)、黑火药(BP)、奥克托金(HMX)、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HMTD(六甲氧胺)等危险品,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所投产品能够检测出的炸药种类。” 11、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安检设备相关要求 (一)安检设备技术要求如下表: 5 便携式爆炸物探测器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至少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投标人所投设备应采用离子迁移谱技术、荧光分析技术或化学传感器检测技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所投设备的检测技术原理(包括明确设备是否包含放射源)。无放射源和具备探测正离子和负离子功能的双模式设备将具有优势,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文件。 澄清:便携式爆炸物探测器是保障地铁正常运营对危险品检测的工具,目的是满足功能要求,市面上的便携式爆炸物探测器采用不同检测原理,不同产品存在差异,招标要求“无放射源和具备探测正离子和负离子功能的双模式设备将具有优势”具有倾向性、针对性。 建议:删除“无放射源和具备探测正离子和负离子功能的双模式设备将具有优势”,继续采取2、3号线的要求:投标人所投设备应采用离子迁移谱技术、荧光分析技术或化学传感器检测技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所投设备的检测技术原理(包括明确设备是否包含放射源)。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文件。 答:删除“无放射源和具备探测正离子和负离子功能的双模式设备将具有优势”。 12、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澄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中国要求和参考以往合肥地铁2、3号线的招标文件要求和其它城市地铁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同时如果信用中国中有处罚记录等情况,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和企业采购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议:添加在资格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前,评标委员会须通过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仅以此渠道查询结果为准)查询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如存在投标人资格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则不得参与投标、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供货范围 (设备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 合同总金额 (产品业绩合同金额可不填写) 业主单位及联系电话 备注(是否为 核心技术相同) 一、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投标人业绩 1 二、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业绩 (评分项:投标人业绩) 1 2 3 三、详细评审——所投通道式安检机业绩 (评分项:所投通道式安检机业绩) 1 2 3 澄清:1.“三、详细评审——所投通道式安检机业绩”是指本次招标的规格型号的通道式安检机业绩吗? 本次招标的通道式安检机是双源通道式安检机,双源通道式安检机属于新型产品,近两年在轨道交通领域运用,并且不同轨道交通用户对通道式安检机的通道尺寸需求不一样,参照合肥地铁1、2、3号线招标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所投通道式安检机业绩”为个别厂家在地铁或轻轨或城铁或铁路或高铁或机场领域的供货业绩,具有倾向性、针对性。 建议:建议参考合肥地铁1、2、3号线招标要求,删除“三、详细评审——所投通道式安检机业绩”中的“所投”二字,修改为“三、详细评审——通道式安检机业绩(评分项:通道式安检机业绩)” 该业绩的合同供货范围须包含以下内容中的任意一项
: ①通道式安检机; ②通道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③通道式 X 光射线行李安检机; ④通道式 X 光安检机; ⑤X 光安检设备; ⑥通道式 X 射线安检仪; ⑦通道式 X 光安检仪; ⑧通道式 X 光行李检查机。 答:采纳,删除“三、详细评审——所投通道式安检机业绩”中的“所投”二字。 14、招标文件 第43页
商务及技术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综合实力 5分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优秀的,得4<F≤5分;良好的,得3<F≤4分;一般的,得1≤F≤3分。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投标人自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作为评分依据,未提供的不得分。 澄清的问题:招标文件未明确投标人需提供的审计报告年份,请予以说明审计报告的年份。 答:自2015年1月1日以来的审计报告为准。 15、招标文件 第47页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3(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合理性 3分 (1) 计算平均价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5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投标价和一个最低投标价,其余有效投标认投标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平均价;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5家时,则直接计算全部有效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数平均值为平均价。 (2) 确定合理基准价 合理基准价=平均价X(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由招标人在1%、2%、3%、4%、5%中随机抽取一个。 (3) 计算合理性得分 按以下公式计算合理性得分: a. 如有效投标人投标人的投标价>合理基准价,则其投标价合理性的分=合理性得分满分-(投标价-合理性基准价)/合理性基准价X100XE1; b. 如有效投标人投标人的投标价<合理基准价,则其投标价合理性的分=合理性得分满分-(投标价-合理性基准价)/合理性基准价X100XE2; 其中:E1=0.5;E2=0.3。 澄清的问题:合理性得分是否可以小于0,请予以说明。 答:合理性得分最低为0分。 16、招标文件 第148页
第五章 供货需求 6 毒气探测设备 主要技术要求 (9)产品应具有数据库,可容纳100种以上的气体数据,数据库种类应大于100种及以上。 澄清的问题:目前国内毒气均为管控品,目前仪器样品实际未达100种(库容量大于100种)。“数据库种类应大于100种及以上”是否可以进行更正,请予以说明。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招标公告中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款对“类似项目业绩限定,“类似项目业绩指:投标人具有已完工或已投入运营或试运营或初期运营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共交通项目(仅限地铁或轻轨或城铁或铁路或高铁或机场)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业绩”。 一、
质疑条款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条款,贵单位招标公告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款业绩要求中对类似项目业绩的限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我公司要求删除该项限制条款,以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