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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5号线办公家具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1100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7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5号线办公家具采购安装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FAZ01100-1

各投标人: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5号线办公家具采购安装(项目编号:2020BFFAZ01100)补疑内容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42页要求:“2016 1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每个业绩得 3分,满分 9 分。”招标文件中主要产品是钢制家具产品,“办公家具”会造成一定的偏差,毕竟主体是钢制家具,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钢制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或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每个业绩得 3分,满分 9 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43页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设备的情况,拥有自主的生产线、生产设备:1.木质家具生产线:全自动开料锯、数控多轴榫槽机、CNC 数控加工中心、UV 油漆(或水性漆)涂装线、全自动砂光机。全部包含得2 分,每缺少一种设备,扣0.5 分,扣完为止。”3.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下生产设备;甲醛测试仪.中央除尘设备.全自动成型包边机的,得6分,每少一种设备扣2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中第1和第3条都是木制设备,分成两部分是为何?且此次所招产品主要都是钢制产品,木制设备占比超过主产品设备不合理,建议删除。

答:招标文件中主要产品不是钢制家具,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43页要求:“2.钢质家具生产线:数控转塔冲床、数控折弯机、全自动焊接设备、无尘涂装设备。全部包含得 2分,每缺少一种设备,扣 0.5 分,扣完为止。”其一“全自动焊接设备”是否指“机器人焊接设备”?其二“无尘涂装设备”设备为木质家具生产设备不是钢制生产设备,钢制家具表面喷涂设备为“全自动喷涂流水线设备”,建议修改。

答:招标文件第43页有规定“如投标人提供设备名称与上述设备名称不一致但功能相同,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得分。”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44页要求:“1.投标人拟投产品(司机单人床或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木质文件柜或会议椅或沙发或会议桌或屏风工位),每具有一项通过 CQTA 品质验证认证的,得 1.5分,满分 3分。”因招标文件中主要产品都是钢制柜和钢制桌类,且司机单人床具有特定性,建议将此条修改为“1.投标人拟投产品(单人床或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木质文件柜或钢制文件柜或会议椅或沙发或会议桌或屏风工位),每具有一项通过 CQTA 品质验证认证的,得 1.5分,满分 3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5.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第二项“201611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请求建议:1)一个500万以上办公家具供货安装业绩作为资格要求已能够体现出投标企业的实力了。2)评分项的业绩可以分级设置:单个合同不小于400万的家具供货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个得3分,单个合同不小于300万的家具供货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单个合同不小于200万的家具供货安装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9(同一个业绩不可重复得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32

技术评分标准

检测报告

8

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拟投成品和原材料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含量等均符合以下标准的:

1.办公家具成品(办公桌02、司机单人床)同时满足:

甲醛释放量均≤0.1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8mg/ m³得2分;

甲醛释放量均≤0.2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mg/ m³得1分。

2.基材(刨花板)同时满足:

甲醛释放量均≤0.05mg/ m³jun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mg/ m³,得2分;

甲醛释放量均≤0.08mg/ m³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40mg/ m³,得1分;

3.油漆(水性面漆)同时满足: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45g/L,游离甲醛含量均≤2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4类)均未检出。得2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90g/L,游离甲醛含量均≤4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4类)至少二类未检出。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上述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中委托或申请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1)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拟投成品和原材料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含量等均符合以下标准的:只油漆检测报告要求重金属含量符合标准。是不是①办公家具成品(办公桌 02、司机单人床);②基材(刨花板)检测报告中可以不用体现重金属含量检测项目?

2)检测报告评分分值8分:

分值计算是否应该是:

①办公家具成品(办公桌 02)同时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1mg/L 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8mg/ m³ 2 分;甲醛释放量均≤0.2mg/L 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mg/ m³ 1 分。

②办公家具成品(司机单人床)同时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1mg/L 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8mg/ m³ 2 分;

甲醛释放量均≤0.2mg/L 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mg/ m³ 1 分。

③基材(刨花板)同时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05mg/ m³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mg/ m³,得 2 分;

甲醛释放量均≤0.08mg/ m³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40mg/ m³,得 1 分;

④油漆(水性面漆)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45g/L,游离甲醛含量均≤2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 4类)均未检出。得 2 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90g/L,游离甲醛含量均≤4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 4类)至少二类未检出。得 1 分。

3)①基材(刨花板)同时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05mg/ m³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mg/ m³,得 2 分;甲醛释放量均≤0.08mg/ m³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40mg/ m³,得 1 分。我司咨询了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专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成品单位是毫克/立方米(mg/ m³);板材的单位是微克/每立方米(ug/ m³);板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国家标准是≤100ug/ m³

建议修改为:基材(刨花板)同时满足:甲醛释放量≤0.05mg/ m³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80ug/ m³,得 2 分;甲醛释放量均≤0.08mg/ m³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100ug/ m³,得 1 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7.标书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2.2.32)项技术评分标准中的检测报告,其中 1.办公家具成品(办公桌02、司机单人床)同时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1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8 mg/ m³,甲醛释放量均≤0.2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 mg/ m³2.基材(刨花板)同时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05mg/ m³jun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 mg/ m³,甲醛释放量均≤0.08mg/ m³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40 mg/ m³,所提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8 mg/ m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 mg/ m³”和“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 mg/ m³”、“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40 mg/ m³”,其检测方式为“在特定封闭的环境里每立方米空气中所含污染物的质量数为多少毫克”,检测数值所采用计量的浓度单位是“mg/ m³”,我司所持检测报告中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采用的检测方式为“在特定封闭的环境里每平方米每小时含量为多少毫克”,检测数值所采用计量的浓度单位是 “mg/ m³.h”,上述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检测方法均属国家家具检测标准,只是计量单位及检测方式有所区别,其检测结果均合法有效且符合国家标准,做为得分项此条款设计有不合理条件限制,望招标人对此项酌情做出相应的调整,谢谢!

答:详见变更部分。

8.关于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5 号线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2020BFFAZ01100,我司提出以下疑问:

投标人业绩

9

20161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500万元,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9分。

注:1.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人应提供业绩证明资料,业绩证明资料详见附录3

建议修改为201611日以来(已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办公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9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评分项中:

2.2.32

技术评分标准

检测报告

8

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拟投成品和原材料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含量等均符合以下标准的:

1.办公家具成品(办公桌02、司机单人床)同时满足:

甲醛释放量均≤0.1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8mg/ m³得2分;

甲醛释放量均≤0.2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mg/ m³得1分。

2.基材(刨花板)同时满足:

甲醛释放量均≤0.05mg/ m³jun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mg/ m³,得2分;

甲醛释放量均≤0.08mg/ m³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40mg/ m³,得1分;

3.油漆(水性面漆)同时满足: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45g/L,游离甲醛含量均≤2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4类)均未检出。得2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90g/L,游离甲醛含量均≤4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4类)至少二类未检出。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上述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中委托或申请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1)本项评分标准中评分标准中共3项每项2分共计6分,而评分因素权重分值为8分,分值存在前后不一致。

2)因检测报告属于企业自愿性检测,国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名称没有统一标准,检测报告的检测标准及检测项目可以选择一种,也可以选择多种,而且每种检测项目的数据国家都有固定的标准,如家具中的甲醛释放量国家标准为:甲醛释放量≤1.5mg/L,因此只要检测的数据在此范围即为合格的检测报告,而招标文件要求对制成品、板材满分项甲醛释放量分别指定≤0.1mg/L与≤0.08mg/ m³

综上建议将此项评分标准合理修改为:1)所投家具的成品办公桌检测报告技术指标,各项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得2分。2)所投家具的成品床检测报告技术指标,各项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得2分。3)所投家具使用的刨花板测报告技术指标,各项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得2分。4)所投家具使用的水性漆检测报告技术指标,各项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得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上述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中委托或申请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答:详见变更部分。

二、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评分项如下:

所投产品认证证书

6

1.投标人拟投产品(司机单人床或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木质文件柜或会议椅或沙发或会议桌或屏风工位),每具有一项通过CQTA品质验证认证的,得1.5分,满分3分。

2.投标人拟投产品(司机单人床或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木质文件柜或会议椅或沙发或会议桌或屏风工位),每具有一项通过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QC认证的,得1.5分,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上需体现上述产品)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同一产品具有多个认证证书,仅计分1次。

现变更如下:

所投产品认证证书

6

1.投标人拟投产品(床或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沙发或会议桌或屏风工位),每具有一项通过CQTA品质验证认证的,得1.5分,满分3分。

2.投标人拟投产品(床或办公桌或办公椅或文件柜或会议椅或沙发或会议桌或屏风工位),每具有一项通过中国环保产品认证CQC认证的,得1.5分,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认证证书(认证证书上需体现上述产品名称)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同一产品具有多个认证证书,仅计分1次。

2. 原招标文件评分项如下:

检测报告

8

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拟投成品和原材料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含量等均符合以下标准的:

1.办公家具成品(办公桌02、司机单人床)同时满足:

甲醛释放量均≤0.1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8mg/ m³得2分;

甲醛释放量均≤0.2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mg/ m³得1分。

2.基材(刨花板)同时满足:

甲醛释放量均≤0.05mg/ m³jun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mg/ m³,得2分;

甲醛释放量均≤0.08mg/ m³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40mg/ m³,得1分;

3.油漆(水性面漆)同时满足: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45g/L,游离甲醛含量均≤2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4类)均未检出。得2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90g/L,游离甲醛含量均≤4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4类)至少二类未检出。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上述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中委托或申请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现变更为:

检测报告

8

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拟投成品和原材料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重金属含量等均符合以下标准的:

1.办公桌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2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mg/ m³,得2分。

2.床满足:甲醛释放量均≤0.2mg/L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09mg/ m³,得2分。

3.刨花板满足:

甲醛释放量均≤0.05mg/ m³且板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均≤0.17mg/ m³,得2分。

4.水性面漆满足: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均≤45g/L,游离甲醛含量均≤20mg/kg,苯系物含量和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和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共计4类)均未检出。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具有“CMA”或“CNAS”标志的上述产品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中委托或申请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不得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0200807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7日

附件: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5号线办公家具采购安装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