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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和5号线400M对讲机及配件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19AFCZ4360
第一部分:答疑部分内容
1.业绩(含初审业绩、投标人业绩、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初审业绩为2014年1月1日以来;招标文件第38页,评标办法要求投标人业绩、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为2012年1月1日以来。前后设置不一致,有为特定投标人大开方便之门的嫌疑。
其次,2012年时间太过久远,3年以前的业绩不能说明投标人如今依旧有类似项目的经验和能力。而且,政府采购法中涉及时效的也多以3年为期。
最后,对讲机行业技术日新月异,2017年以前,多以模拟对讲机为主,而本次招标采购的是数字对讲机,完全不能同类比较,
因此将业绩时间全部设置为2017年1月1日以来,更为合理,也更加符合采购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要求的时间“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调整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表述不明,有歧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8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4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的描述中,标题、正文、注释三者之间表述意义有差别。标题表述为对讲机业绩,而正文和注释又解释为品牌业绩,模棱两可。需要澄清该业绩必须要与所投产品品牌一致,还是型号一致。
答:原招标文件“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调整为“所投400M对讲机品牌业绩”。
3.所投对讲机符合环境工程相关事项和和实验室测试标准的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0页 技术部分详细评审指标 11 所投对讲机符合环境工程相关事项和和实验室测试标准,其表述为: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400M对讲机达到 MIL-STD-810 C/D/E/F/G标准进行评分。其中 MIL-STD-810 C/D/E/F/G是美国军标,不适用于中国。且当前贸易战形势复杂,对讲机行业近年来对美国市场行情不看好,极少参与美标的检测。此项要求有为特定投标人加分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详见变更部分。
4.此招标项目为财政资金,项目类别为货物类,你所有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全部违反《政府采购法》《658号令》《财政部87号令》。
招标文件中:投标资格问题“2.所投400M对讲机和中继器具有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型号核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3.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中无线对讲通讯设备供货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供货业绩;”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招标文件未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无需修改。
5.评标办法中:投标人或所投对讲机生产厂家资质“投标人或所投对讲机生产厂家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最多得3分。投标人和所投对讲机生产厂家不累加得分,仅以两者中得分较高的计(例如投标人仅通过质量管理认证,其所投对讲机生产厂家共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两项认证,则该投标人此项得分为2分,即按其所投对讲机生产厂家通过的两项认证得分2分计)。”
质量管理是制造厂商的生产质量管理和采购设备有什么关系?环境管理体系是环保厅要检查工厂的,和买卖设备有什么关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防甲肝和艾滋病的和你们这个有什么关系;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特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就或者合同履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市场。
答: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无需修改。
6.评标办法中:企业信誉“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产品影响力、投标人商业信誉、投标人履约能力、投标人企业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优秀的,得4<F≤5分;良好的,得3<F≤4分;一般的,得2≤F≤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产品的影响力谁来决定的,是国家统计局吗?投标人商业信誉、投标人属约能力、投标人企业业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可行性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得高分,什么样的是一般?有什么法律依据?评委的主观意识怎么能作为政府采购使用?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详情参考今日头条:全国政府招标采购违规投诉举报方式及最新举报处罚结果公布)
答: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无线对讲通信设备供货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无线对讲通信设备供货业绩的,每个得3分,最多得9分。”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招标文件未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要求的时间“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调整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8.评标办法中:所投 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400M对讲机具有用户应用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对讲机的供货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6分。”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且招标文件未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所投400M对讲机产品业绩”要求的时间“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调整为“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9.评标办法中:通话演示“评委对样机分组,在同地点进行通话演示,根据两点间通话音质效果、外观、轻便、材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的得8<F≤10分;良好的得6<F≤8分,一般的得4≤F≤6分,未提供演示或演示时两点间未能通话的或存在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优秀、良好、一般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通话音质效果、外观、轻便、材算是优秀、良好、一般?可行性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得高分,什么样的是一般?有什么法律依据?评委的主观意识怎么能作为政府采购使用?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详情参考今日头条:全国政府招标采购违规投诉举报方式及最新举报处罚结果公布)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10.评标办法中:所投对讲机的技术评审“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400M对讲机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四、详细参数要求”基础上),所投400M对讲机每优于第四章招标需求“四、详细参数要求”中一项要求的得2分,满分为12分。”
优于的标准是什么?优于多少算优于?没有量化。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详情参考今日头条:全国政府招标采购违规投诉举报方式及最新举报处罚结果公布)
答:所投400M对讲机在以下几方面优于招标参数,得对应的分数(满分为12分):(1)接收灵敏度0.1<F<0.3的,得2分;(2)音频输出频率1000mW≤F≤1500mW的,得1分;F>1500mW的,得2分;(3)防尘防水等级达到IP67得2分;防尘防水等级达到IP68得4分;仅以最高等级计分一次;(4)电池容量F≥2000mAh的,得2分;(5)信道容量F>512个的,得2分。
11.评标办法中:所投整体式充电器的技术评分“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整体式充电器的技术进行评分:优秀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5≤F≤1分。”
优秀、良好、一般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可行性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得高分,什么样的是一般?有什么法律依据?评委的主观意识怎么能作为政府采购使用?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详情参考今日头条:全国政府招标采购违规投诉举报方式及最新举报处罚结果公布)
答:所投整体式充电器充电电流800mW<F<1400mW的得2分,充电电流F≥1400mW的得3分。
12.评标办法中:所投中继器的技术评分“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整中继器技术参数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分:优秀的,得3<F≤5分;良好的,得1<F≤3分;一般的,得0.5≤F≤1分。”
方案的优秀、良好、一般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可行性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得高分,什么样的是一般?有什么法律依据?评委的主观意识怎么能作为政府采购使用?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详情参考今日头条:全国政府招标采购违规投诉举报方式及最新举报处罚结果公布)
答:所投中继设备:(1)射频功率F>40W的得2分;(2)信道容量20个<F≤50个,得1分;信道容量F>50个的得2分。
13. 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相关维护及故障解决方案等)和培训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评分:优秀的,得1.5<F≤2分;良好的,得1<F≤1.5分;一般的,得0.5≤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和培训方案的优秀、良好、一般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可行性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得高分,什么样的是一般?有什么法律依据?评委的主观意识怎么能作为政府采购使用?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详情参考今日头条:全国政府招标采购违规投诉举报方式及最新举报处罚结果公布)
答: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无需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4.评标办法中:所投对讲机符合的环境工程相关事项及实验室测试标准“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400M对讲机达到MIL-STD-810 C/D/E/F/G标准进行评分,优秀的得2<F≤3,良好的得1<F≤2,一般的得0.5≤F≤1。”
优秀、良好、一般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可行性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得高分,什么样的是一般?有什么法律依据?评委的主观意识怎么能作为政府采购使用?违反《财政部87号令》五十五条。(详情参考今日头条:全国政府招标采购违规投诉举报方式及最新举报处罚结果公布)
答:详见变更部分。
15.采购需求中对于中继器的售后服务要求不明确,应该按照数字对讲机的售后服务要求标准执行,且应要求与数字对讲机为同一品牌。
事实依据:本次项目采购,对讲机和中继器为同等重要的核心产品(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要求所投对讲机和中继器须具备国家工信部办法的有效期内的核准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仅要求对讲机质保2年,配件质保1年;中标后对讲机厂家须提供质保承诺函;所投对讲机产品在合肥须设立厂家授权维修服务网点或承诺中标后在合肥设立厂家授权维修服务网点,并未提到中继器的售后服务相关要求。
中继器作为信号中继设备,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换乘站点对讲机通信质量,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所投产品须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原厂出品的对讲机,中继器也应要求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原厂出品,且应与对讲机为同一品牌,依据如下:(1)国内外知名品牌摩托罗拉、建伍、海能达、科立讯、北峰、中兴等均具备400M对讲机和中继器的生产能力,且产品在各个行业应用较为广泛。反而言之,如果一个品牌只能生产对讲机,不具备中继器的生产能力,就说明该品牌为技术能力有限,不属于知名品牌。如果不要求中继器与对讲机为同一品牌,则意味着投标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非知名品牌的对讲机加上知名品牌生产的中继器组合应标,违背了招标要求。(2)如果投标人所投对讲机和中继器为两个品牌的产品,就意味着中标人后续提供了不同品牌的对讲机和中继器产品,虽然要求的都是TDMA制式,但不同品牌产品的兼容性并不能完全保证,同时如果出现质量和售后问题,采购人或者中标人就会对接两个厂家,直接影响招标人工作效率,极大的降低了售后服务时效和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答:增加中继器质保期为2年,并要求中标后中继器厂家须提供质保承诺函原件;所投中继器产品须在合肥须设立厂家授权维修服务网点或承诺中标后在合肥设立厂家授权维修服务网点。详见变更部分。
16.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详细参数要求”内要求“锂电池≥1500mAh”与专用技术需求“第12条,要求所投产品(对讲机、电池、耳机及对讲机整体式充电器)需为同一品牌原装正品,电池容量不小于2000mAh”相矛盾。
答:现统一要求为:锂电池≥2000mAh。
17.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详细参数要求”内中继器项目,请问中继器内是否含配套机柜?
答:中继器内含配套机柜。
第二部分:变更部分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30页“3.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中“(2)投标人要具有良好的售后保障,数字对讲机主机质保期为2年,电池及配件质保1年(质保期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供设备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投标供货商负责免费更换;质保期内,产品在10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人应予以免费更换(人为损坏因素除外);保修期满后,投标人能够对本项目所供产品提供维修、维护服务(不计工时费),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要求低于市场价),中标后厂家须提供质保承诺函,保修范围包括硬件保修和接口软件的免费升级改造。”
现调整为: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售后保障,数字中继设备质保期为2年,电池及配件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供设备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更换;质保期内,产品在10日内无法修复的,中标人应予以免费更换(人为损坏因素除外);质保期满后,中标人能够对本项目所供产品提供维修、维护服务(不计工时费),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要求低于市场价),中标后厂家须提供质保承诺函,保修范围包括硬件保修和接口软件的免费升级改造。
2.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11. 所投对讲机符合的环境工程相关事项及实验室测试标准”--“评委根据投标人所投400M对讲机达到MIL-STD-810 C/D/E/F/G标准进行评分,优秀的得2<F≤3,良好的得1<F≤2,一般的得0.5≤F≤1。”
现调整为:投标人所投对讲机达到MIL-STD-810F以上(含F)或GJB150A标准的得3分,低于以上标准的不得分。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0年6月8日10:30”,现延期到“2020年8月19日10:30”;
2.原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5号开标室”,现调整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6号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