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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巢湖市双桥河区域初期雨水调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MAZ01305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巢湖市双桥河区域初期雨水调蓄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补疑公告1 项目编号:2020BFMAZ0130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5页投标人资格中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内容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业绩,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招标文件第42页商务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业绩,且满足:(1)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1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2)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2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招标文件第43页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上述业绩均认可污水处理设备供货业绩(可含安装),但污水处理设备中并不包含智能截流井和上开式堰门,且大部分污水处理厂采用生物除臭,非离子除臭,同时目前国内已实施的雨水调蓄池中大部分都不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设备,因此,在业绩要求中加入:“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的限定条件,我司认为不合理。建议:将业绩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的限定条件删除。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P81页第五章供货要求:三、技术性能指标(二)总体要求1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4本工程试运行阶段的运行费(暂定3个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费、药剂费、备品备件(不含水电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负担,并含在投标报价中。规定不含水电费,但是p81页在2.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技术响应(投标响应表中须明确逐条列明并响应或优于下述要求,初审指标,有一项不符合,即投标无效)中要求★在投标人承诺的试运行期内,试运行所发生的电费、水费、人工费、药剂费等一切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P83页规定电费属于承包商的,请最终确认不管是施工期间还是试运行及正式运行期间的水费、电费到底属于承包商还是招标人? 答:除正式运行维护阶段的电费由招标人负责外,其余阶段的各项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3.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中对于每种设备要求的业绩、图纸、样本等资料量非常大,是否可以改为标后提供? 答:可以,除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书除外)要求投标时提供的资料外,其余资料在中标后提供给招标人核实。 4.招标文件提供的设备清单与图纸上的设备清单不符的已哪个为准?另外图纸中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属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 答:设备清单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如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但实为本项目正常运行所必须具有的,投标人无须另行报价,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已有设备的报价中。图纸图名为《1#、2#、3#入流井设计说明及主要设备材料表》中的主要材料表仅供参考。 5.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P45页要求智慧截流井是一个整体工艺单元,应整体供货,截流井均配备提砂器、限流液压闸门、雷达液位计、流量传感器、液压站、控制系统、电气控制柜、水质检测仪、防爆摄像头等。但是在推荐品牌中截流井所配套的提砂器、限流液压闸门、雷达液位计、流量传感器、液压站、控制系统、电气控制柜、水质检测仪均为不同品牌并不是同一厂家出厂的一套产品?并没有单一厂家可以完成成套工作?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智慧截流井制造商的授权书? 答:投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智能截流井内所需提砂器、限流液压闸门、雷达液位计、流量传感器、液压站、控制系统、电气控制柜和水质检测仪对应供货设备厂商的授权书即可。 6.工程量清单统计设备数量并未按设备的型号来区分,比如变压器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是3台,但是这三台的型号规格不一样,万一以后涉及到变更或调整,无法区分,投标价格也不一样,最终的投标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是否可以按照技术规范书P158至178页附录Ⅰ设备表中的数量清单为准? 答:设备清单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技术规范书附录工程量仅作为报价参考。 7.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P105页,5.2.1电气与外电工程分界
入流井总配电间内高压开关柜10kV电源进户电缆终端头为界。电缆终端头及其以上部分均属供电外线工程(投标包含此部分),由业主委托当地电业部门负责实施。电缆终端头以下部分属本合同供货、施工及调试范围。本工程合同承包人有责任完成相关供电送审工作,并按时提供所需的一切资料、同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请问本次投标电缆终端头及其以上部分均属供电外线工程的部分费用是否为投标人承担? 答:供电外线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不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8.招标文件P44页人员配备2.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运行维护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可否改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运行维护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或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招标文件P5“3.1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下资质之一: 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2 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内容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业绩,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 问:(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只能承接单项合同额4000万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而本项目合同估算价6276.4 万元,二级资质是没有能力承担该项目的属于违规的。建议资质要求改为:1)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两者应同时满足。 (2)业绩要求总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的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应该理解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厂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 4000 万元的业绩都满足该项业绩要求。现在又要求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属于雨水调蓄池内的常用设备,污水厂不使用这些设备。提出这个要求等于是否定了污水厂的业绩。改业绩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建议取消(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的内容。 答:(1)本项目属于排水管道工程,故资质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2)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0.招标文件P42“投标人业绩”中“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业绩,且满足:
(1)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1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2)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2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 问:(1)括号里“(内容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的必须条件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属于雨水调蓄池内的常用设备,污水厂不使用这些设备。提出这个要求等于是否定了污水厂的业绩。加上上述三个设备限制基本上没有几家满足条件。建议取消(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 (2)资格审查业绩要求为供货(可含安装)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为什么这里要求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存在要求混乱。建议本条修改为“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 1 万立方米的”。 答:(1)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2)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1.招标文件P43“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问:投标人投标资格业绩要求中要求的是不少于4000万元的业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也用该是不少于4000万元的项目。而本条加分项却要求不少于 5000 万元的,存在严重的前后矛盾和特殊指向性。建议本项修改为“总金额不少于
4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 2 分,满分 4 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P5“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 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内容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业绩,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现变更为: “3.2 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内容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限流闸门或限流阀门或上开式堰门或下开式堰门)业绩,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 2.原招标文件P42“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 9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业绩,且满足: (1)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1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2)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2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 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现变更为:“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 9分 2015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限流闸门或限流阀门或上开式堰门或下开式堰门)业绩,且满足: (1)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1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5分,满分3分; (2)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10000万元或单个合同中调蓄池规模不小于2万立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 注:1.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仅按最高得分计取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附录3) ”。 3.原招标文件P43“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业绩 4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智能截流井和离子除臭系统和上开式堰门)(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þ(1)合同; þ(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竣工验收报告或买方(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业绩需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设备内容、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现变更为:“ 2.2.3(1) 商务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业绩 4分 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设备内容中须包含限流闸门或限流阀门或上开式堰门或下开式堰门)(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雨水调蓄设备(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2分,满分4分。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þ(1)合同; þ(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竣工验收报告或买方(或合同甲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业绩需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设备内容、设备供货(可含安装)总金额、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7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