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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一期厨具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0BFBAZ00401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一期厨具采购及安装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BAZ00401-补1 各投标人: 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一期厨具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2020BFBAZ00401)补疑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招标清单中“二层、风味厨房”及“三层、咖啡厅厨房”中的“摄像机”需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具体如下: “1.(14)
需具有黑白名单功能,其中白名单可添加不小于10个IP地址。(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或影印件证明材料) 2.(15) 设备支持无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能浏览视频图像的匿名访问功能。(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或影印件证明材料) 3.(16) 需具备人脸检测、区域入侵检测、越界检测、虚焦检测、进入区域、离开区域、徘徊、人员聚集、逆行、音频异常、场景变更等功能。(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或影印件证明材料) 4.(17) 可开启或关闭智能后检索功能。(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或影印件证明材料) 5.(18) 需具有电子防抖、ROI感兴趣区域、SVC可伸缩编码、自动增益、背光补偿、数字降噪、强光抑制、防红外过曝、走廊模式等功能。(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或影印件证明材料) 6.(19)
摄像机能够在-30~60摄氏度,湿度小于93%环境下稳定工作。(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或影印件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我公司咨询了“摄像机”的多个生产厂家,厂家回复该产品证书为某厂家独有证件,同时以项目被某公司报备为由,不给予非其指定的公司文件参与投标,此举动排斥了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明确规定不得以特定的生产厂家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删除招标清单中“二层、风味厨房”及“三层、咖啡厅厨房”中的“摄像机”需要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证件文件。 答:同意删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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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