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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烔黄片节水灌溉示范片工程—纳米气泡及网载树脂酶系统构建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19GMCZ1842
第一部分:答疑部分
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中 “2.7 合同估算价:793.32 万元”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3.2.4最高投标限价☑有,最高投标限价:7585985.36 元”不一致,请明确此项目限价为多少?
答: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7585985.36 元,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在“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的“19.2 进度付款”中:
设备全部制造完毕,并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安装交接验收合格,支付给卖方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70 % 进度款。
联合试运行合格后,结算至合同价格的 70 % ,审计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1%,试验期间,每半年支付 4%,3%作为质量保证金。
此处关于70%合同款出现了两次规定,请明确70%合同款的支付方式。
答:招标文件P62“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19.2 进度付款”现变更为:
设备全部制造完毕,并已运到工地买方指定地点,经工地安装交接验收合格,支付给卖方金额为合同价格的70% 进度款。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的81%,试验期间,每半年支付4%,3%作为质量保证金。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的“18、18 安装和现场服务”:
卖方只负责安装现场服务的,安装现场服务责任如下:
18.1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由买方安排的其他安装单位负责。
18.2 在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卖方应派有关技术人员及熟练工人到现场进行服务,其职责是:
(1) 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在安装或调试时如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 指导安装。对违反施工图纸和规范规定的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
(3) 按施工设计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协助调试。
18.3 现场服务人员的人数、服务时间以及何时派驻工地,由监理人与卖方双方协商确定。现场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计人报价中。
描述不明确,与整体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请澄清是否表明若我公司中标,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由其他指定公司完成还是由我公司完成?
答: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由中标单位负责,本合同卖方负责:
1)安装( √ );
2)安装现场服务( √ )。
4、招标文件第27页3.5资格审查资料3.5.2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及财务审计报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写年份要求,且招标文件第16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未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及财务审计报告,前后不一致,以哪项要求为准?
答:本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近年财务状况表及财务审计报告做任何要求,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的“(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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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和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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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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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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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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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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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等)和有关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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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评分用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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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附合同协议书、验收证明材料等的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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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表格中要求描述不明确,与整体招标文件不一致,此项目并非单纯设备类项目,此处业绩却为“设备名称”“规格和型号”。请澄清是否修改为施工运营类描述,是否继续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填写。
答:投标人可在此表格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