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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0年庐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球墨铸铁管合格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0BFNAZ01002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0年庐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球墨铸铁管合格供应商补疑 项目编号:2020BFNAZ01002-补1 各投标人: 2020年庐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球墨铸铁管合格供应商(项目编号:2020BFNAZ01002)补疑内容如下: 1.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有两个项目名称,一个是“庐江县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个是“2020年庐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球墨铸铁管合格供应商”。疑问:在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具体以哪个项目名称为准。请予以答复。 答:本次招标项目名称是“2020年庐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球墨铸铁管合格供应商”。 2.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项货物需求一览表第三条“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保险、税费、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加工及加工损耗、现场落地、调试、外委检测、验收、劳保基金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报价应含13%增值税,并提供增值税专票。” 疑问:在实际铸管发运过程中,物流车辆为13米或17.5米长车型,受某些施工地点的道路限制,该种车型不能直接到达。“运至最终目的地”是否可以调整为“运至13米或17.5米车可到达的区域。”请予以答复。 答:可以调整为运至13米或17.5米车可到达的区域。 3.招标文件中“报价应含13%增值税,并提供增值税专票”,可否补充内容“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税率,则按相关规定税点开具。”请予以答复。 答:可以补充如下内容: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按相关规定税点开具增值税专票。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0付款方式:产品按批次供货,货到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97%货款,留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招标文件中约定免费质保期2年,但在技术评分标准中约定“在满足招标文件质保期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质保期,得1.5分,满分3分,质保期增加不足1年不得分”,按招标要求,投标人需承诺4年质保期,付款方式中的3%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在投标人承诺4年质保期的前提下,可否理解为3%质保金在2年质保期到期后进行支付。请予以答复。 答:如投标人承诺质保期为4年,3%质保金在4年质保期到期后无息支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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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