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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智能交通项目维修工程

原项目编号:2018AGCZ3253

原公告日期:2018年09月24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智能交通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高新区智能交通项目维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8AGCZ3253,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发布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资格“2.同时具有以下资质条件: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因为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主要的对应的主要施工范围为: 1)长途光缆线路工程、本地网光缆线路工程、通信管道工程等; 2)网管、时钟、软交换、公务计费等业务层与控制层网元; 3)基站的移动通信工程; 4) 基站或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工程; 5155Mb/s 以上或2.5Gb/s以上或10Gb/s 以上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 6)省际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城域数据通信或业务与支撑系统工程; 7)地市级以上机房(含中心机房、枢纽楼、核心机房、IDC 机房)电源工程或基站、传输等配套电源工程; 8)宽带接入入户工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中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的划分,以及资质评定中对应的施工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的要求)。本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为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电子警察系统、监控系统。部分管线设施也只包含设备支线连管和旧路口顶管,没有系统的通信管道,因此本项目为智能交通项目,并非是通信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应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资格要求。并且根据目前智能交通市场招标要求常态来看,通信工程施工资质不是智能交通类工程施工和维护所需的资质。因此该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违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以建议该资格要求取消。

答:评委会认为招标文件第三页明确说明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交通信号、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和通信链路等方面,该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招标文件执行。

2、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企业资质评审“投标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得2分;”,此项评分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违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以建议此评分项取消或调整。

答:评委会认为招标文件第三页明确说明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交通信号、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和通信链路等方面,该评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招标文件执行。

3.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企业资质评审“(2)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1分;投标人具有技术先进型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中,关于“技术先进型”评审,首先必须是ITO(信息技术外包服务)、BP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K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作为业务范围,并且并且从境外单位取得上述服务的收入,在安徽省的评审中提到必须满足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可以得出“技术先进型”企业的是政府对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公司的政策优惠及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与本项目招标毫无关系,此条款作为加分项,明显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法律法规条款;因此建议此条应取消或调整。

答:评委会认为该评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将企业资质评审“(2)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1分;投标人具有技术先进型证书,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调整为“(2)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得2分”。

4、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企业资质评审“(5)投标人具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乙级得1分,甲级得3分,本项最高3分。”根据2017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通知,可得知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原名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与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属不同部门主管颁发的同种性质资质,所能承担的工程内容也是相同的,因此该资质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性质一样,属于重复同类要求,同样不是本项目建设内容所必需的资质,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违反涉嫌违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建议该评分项应取消或调整。

答:评委会认为招标文件第三页明确说明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交通信号、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和通信链路等方面,该评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该评分项能够体现投标方综合实力,按招标文件执行。

5、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企业资质评审“(6)投标人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乙级得1分,甲级得3分,本项最高3分。”,由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特殊性,是对涉密行业相关项目施工特有的资质要求。本项目为智能交通维护项目,而非特殊保密施工工程,并且目前安徽市场,尤其合肥市场,对于智能交通类项目承建及维护,都不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评分要求,此评分项的出现,涉嫌违反公正原则,涉嫌违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此条取消或调整

答:评委会认为该评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取消此评分项。将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6售后服务承诺“根据售后服务方案及维修响应时间、售后人员配备、维保方案的合理性。由评委会酌情评分:优秀的1.5F3分,良好的1F1.5分,一般的0.5F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调整为“根据售后服务方案及维修响应时间、售后人员配备、维保方案的合理性。由评委会酌情评分:优秀的4F6分,良好的2F4分,一般的0F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6.在招标文件技术评审中,服务能力评审“2、投标人同时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ISO14001 环境管理、GB/T28001 职业健康、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TL9000电信行业质量管理、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六大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的,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中“TL9000电信行业质量管理”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是通信工程和电气工程建设,通信网络维护等,此项评分要求同上,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此条取消或调整。

答:评委会认为招标文件第三页明确说明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交通信号、道路监控、电子警察和通信链路等方面,该评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周工                             

电话:0551- 66223778  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65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921

三、附件

附件:合肥高新区智能交通项目维修工程2018AGCZ3253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