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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江县自来水二厂机械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2017AFCZ1587

原公告日期:2018年03月15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自来水二厂机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公告

   “庐江县自来水二厂机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1587)答疑公告如下:

    一、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不合理,建议修改。

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第二单元技术规范1.2项目简介中载明,“自来水厂总规模20m3/d,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10m3/d。”招标人如果接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参加投标,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包括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符合国家规定,使得具备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招标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答:庐江县自来水二厂总设计规模为20m3/d,分期实施,本期实施范围包含有20m3/d的工作内容,且本次招标概算价7500万元,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资质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没有使用标准文本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编制。

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建议量化。

1、技术标详细评审表序号1指标描述⑴,设置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表彰的得1分,该项评分因素不是以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各省科技部门设置的奖项和获奖条件不同,同时该评审因素中对获得科技部门哪方面的表彰或者奖励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法衡量该表彰或奖项是不是与招标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是否与履行合同有关。建议修改。

答:取消“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表彰”评分项,分值增加到“IS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评分项,具体如下:

原:

1

企业信誉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获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表彰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或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同时提供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通过IS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在认监委官网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0-2

现修改为:

1

企业认证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意一方)通过IS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在认监委官网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不予认可。

0-2

2、技术标详细评审表序号4指标描述中,“基本响应技术规范书要求偏差较少的得1.5分”,这里,基本响应的标准是什么?偏差较少的标准是什么?或者基本响应技术规范书要求偏差较少的标准是什么?“与技术规范书要求偏差较多的”的评审标准又是什么?基本响应、偏差较少和偏差较多都没有对应量化,建议量化。

答: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技术规范书客观公正的评判,按招标文件执行。

3、技术标详细评审表序号9指标描述中,规定了评审因素包括所投产品的市场评价、服务对象的评价和投标文件编制的规范性。首先,投标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在技术标初审表序号16中已审查,没有理由在技术标详细评审表中再次评审打分。其次,在本项评审指标中,“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市场评价”没有明确规定市场评价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同样的,服务对象的评价的具体方法和标准不明确,是要求提供用户报告还是什么其他的?需要多少个用户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清单中的哪些主要清单项目还是全部清单项目?

答:针对市场评价,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的评判;针对服务对象评价,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资料(如业绩证明材料)客观公正的评判;针对投标文件的规范性,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进行评价。 

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数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不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评标委员会将无法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执行。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招标文件中的缺少招标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3.1.1是强制性条文,该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规范4.1.2条也是请执行条文,该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只有招标设备清单,招标设备清单不是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

答:本项目“项目类别:货物”,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和图纸)供货范围已明确。

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

1、合同主体不当、混乱

本招标项目最终订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体是招标人、供货人和采购人。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答:本项目“项目类别:货物”,订立采购合同。

2、合同内容不规范,不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埋下隐患

①合同内容不全面

②部分合同条款不合常理。

比如:1、本项目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10日内,同时向招标人提供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如有违反招标人将予以处罚。(供应商需为该设备、材料的制造商货期授权的销售商,否则不予认可)”。

再比如:招标文件合同第十六条3.(二)其他要求5、,该条款关于设备的检测,约定招标人有权随机将所供设备送检,并约定发现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处理办法,但是,该条款未约定检测合格情形下的处理办法,包括检测费用、设备拆除和安装恢复费用等应当由发包人负担,设备拆除和安装恢复费用的计价方法。类似条款很多,不一一列举。

③部分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不一致

例如上述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五、7、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七、14、补充内容(1),三条规定不一致。类似条款不一一列举。

④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条款中使用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显然不当。

⑤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答:(1)合同已明确主要内容,且合同“第十七条”已明确“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也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合同条款中“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之日起”修改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同时招标文件招标需求第七条“14、补充内容”中 :

“(1)本项目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其与清水离心泵、一般阀门和滤池气动阀门、污泥脱水设备、鼓风机、紫外消毒设备以及电气、自控仪表、空调、化验等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如逾期未能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视同设备或产品无法交付,招标人有权全额没收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有权解除合同(设备供应商须为该设备、材料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否则不予认可)。招标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现修改为:

“(1)本项目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其与清水离心泵、一般阀门和滤池气动阀门、污泥脱水设备、鼓风机、紫外消毒设备以及电气、自控仪表、空调、化验等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如逾期未能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视同设备或产品无法交付,招标人有权全额没收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有权解除合同(设备供应商须为该设备、材料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否则不予认可)。招标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3)合同条款中“处罚”或“罚款”均修改为“支付违约金”。

4)其他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商务部分其他

1、第三章投标人须知31.3条款建议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六、报价要求1、“……,总价包死。”是否是清单计价规范8.3.2规定的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结算时合同总价不增不减。建议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八、关于技术部分

1、断路器推荐品牌中“ABB T系列”为低压断路器,而“施耐德HVX-12系列”、“西门子3AE系列”均为高压断路器,二者不是同一种产品。请明确!

答:断路器推荐品牌中“ABB T系列”系笔误,现将其更正为“ABB VD4-12”。

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厂商的技术证明资料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提供的或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无效。

2、高、低压元器件已经有了推荐品牌,而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又有推荐品牌。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只要高、低压元器件有推荐品牌就行了,同一柜型的柜子全国所有成套厂执行的是统一标准、统一技术规范。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有了推荐品牌,具有倾向性,就限制其他的成套设备厂家。

答:为保证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生产质量、维护效率及服务保证,按招标文件执行。

3、紫外消毒设备虽然有五个推荐的品牌“特洁安”、“迪诺拉”、“大西洋”、“WEDECO”、“Berson”,但初审指标要求“所投标设备应是用于市政饮用水领域的中压紫外灯设备,同时具备机械加化学在线同步自动清洗系统功能”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P243页对紫外线消毒设备系统的组成部分要求:“(4)自动清洗系统:采用机械加化学在线同步自动清洗系统”,推荐品牌中能满足要求的只有“特洁安”,建议初审指标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修改为“所投标设备应是用于市政饮用水领域的中压紫外灯设备,具有机械在线同步自动清洗系统功能”。

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招标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

以上为技术规范书的前言说明,标书中技术规范的描述是为了所选用设备满足自来水厂各项功能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招标人应用紫外消毒设备以及提出的相关要求就是从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和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等方面考虑的,投标人所投设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设备技术和所具备的功能要求。

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66223687、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316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庐江县自来水二厂机械设备采购及安装201803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