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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机电系统通风空调专业空调机组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AFCZ3852
原公告日期:2018年03月02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机电系统通风空调专业空调机组设备采购答疑、变更及延期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机电系统通风空调专业空调机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3852)答疑、变更及延期公告如下: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3页,第二条投标人资格中第2条:需为所投空调机组的制造商。 疑问:我司是所投空调机组制造商的独家产品销售与服务公司,与制造商同属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自2007年江森自控与约克合并后,制造商只负责产品的生产,空调机组的销售与服务均由我司负责,请问是否可以以我公司的名义代替制造商参与投标? 答:可以,但须提供所投空调机组制造商出具的所投空调机组境内独家产品销售与服务的证明。 2.招标文件第3页,第二条投标人资格中第4条(2):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多联式空调品牌具有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多联式空调累计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疑问:外购产品业绩是指产品品牌自身业绩,还是必须为投标人所投此品牌的投标人业绩? 答:外购产品业绩是指产品品牌自身业绩。 3.招标文件第3页,第二条投标人资格中第4条(2):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多联式空调品牌具有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多联式空调累计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疑问:我司仅有空调机组此类产品,无多联机类产品,故我司在投标时,多联机产品只能外购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多联机产品参与投标。但是能满足此次轨道交通多联机招标要求的生产厂商也会参与本次招投标,他们在给我们报价的同时,和我们也是竞争关系,我方担心多联机厂商会虚高报价恶性竞争,建议将多联机、空调机组分开招标,或者对于多联机厂商报价作相应的限制以保护业主利益,体现投标的公平公正。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第10页,第24条中第6条: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由合肥本地银行或在合肥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疑问:我司开户行(花旗银行)为外资银行,在合肥本地无分支机构,请问招标人能否接受非合肥本地银行或在合肥无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答:可以接受。 5.招标文件第32页,第4条:本次招标的空调机组须为投标人自有品牌,其余的可以不是投标人自有品牌,允许投标人外购。 招标文件中又多次提及空调机组(含电子空气净化设备)。 疑问:电子空气净化设备可否选用外购品牌? 答:电子空气净化设备可选用外购品牌。 6.招标文件第37~39页,第12~16条。 疑问:要求证明材料包含业绩合同扫描件,供货安装完毕验收合格证明及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证明材料,这些都是针对投标品牌空调设备的,而以上部件(空调机组风机、电子空气净化设备、空调机组变频器、多联机铜管、多联机压缩机)均为空调主机的零部件或施工材料,零部件供应商一般不具备向轨道交通直接供货的业绩,请问此处业绩证明材料能否改为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文件中能体现该零部件应用于地铁的业绩即可)? 答:可以。 7.招标文件第40页,第26条,投标人提供第三方出具资信 AAA 证明得 1 分,其他情况或未提供的均不得分。 疑问:我司开户行(花旗银行)为外资银行,不按照国内资信等级标准评判客户,故无法出具AAA资信等级证明,只能出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良好证明,是否可以等同于第三方出具的AAA资信等级证明? 答:可以。 8.招标文件第41页,第28条:项目负责人业绩:自 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项目负责人具有境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空调机组的供货及安装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项目负责人)。 疑问:由于我司在合肥设有销售维修服务分公司,我司在合肥的项目均由分公司销售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轨道交通项目在合肥无项目业绩,所以此次投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可否采用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代替?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第3页,第二条投标人资格中第4条,原为:“业绩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要求(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 (1)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空调机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吊顶式空调机组及风机盘管的累计金额不少于400万元(金额可包含供货及安装金额); (2)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多联式空调品牌具有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多联式空调累计金额不少于300万元;” 现变更为:“业绩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要求(可不在同一合同项下): (1)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空调机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金额可包含供货及安装金额)的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所投品牌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吊顶式空调机组及风机盘管的累计金额不少于400万元(金额可包含供货及安装金额); (2)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多联式空调品牌具有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多联式空调累计金额不少于300万元(金额可包含供货及安装金额);” 2.招标文件第41页评分指标第27条“所投产品品牌业绩”,原为:“在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产品业绩的基础上: ①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空调机组品牌每增加1个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供货及安装业绩的,加1.5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扫描件。 ②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空调机组品牌每增加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所投品牌组合式空调机组、吊顶式空调机组及风机盘管的累计金额不少于400万元(金额可包含供货及安装金额)的,加1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 注:以上2项,满分4.5分,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仅以对应的高分计一次。” 现变更为:“在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的基础上:①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开通运营(或试运营)时间为准],所投空调机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供货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所投品牌组合式空调机组、吊顶式空调机组及风机盘管的累计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每增加1个,加1.5分; ②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空调机组品牌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境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供货业绩,且该业绩合同中所投品牌组合式空调机组、吊顶式空调机组及风机盘管的累计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每增加1个,加1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扫描件。 (2)金额可包含供货及安装金额。 (3)以上2项,满分4.5分,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仅以对应的高分计一次。” 3.招标文件第41页评分指标第28条“项目负责人业绩”,原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境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空调机组的供货及安装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项目负责人),每个得1分,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则需另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验收证明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验收证明或业主证明须加盖业主单位章(如业主单位公章、业主单位部门章、业主单位项目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章的除外))。” 现变更为:“自201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境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空调机组的供货业绩(在该业绩中须为项目负责人),每个得1分,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则需另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验收证明或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验收证明或业主证明须加盖业主单位章(如业主单位公章、业主单位部门章、业主单位项目部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章的除外))。” 4.招标文件第13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32项“业绩要求”,原为:“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1)要求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及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如验收报告或业主开具的证明等。 (2)未要求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现变更为:“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1)要求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及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如验收报告或业主开具的证明。 (2)未要求已开通运营(或试运营)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 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到“2018年3月2日17:00”,现延期到“2018年3月8日17:00”; 2.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3月7日9:30”,现延期到“2018年3月15日9:30”; 3.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95,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