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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
原项目编号:2017AFCZ3881
原公告日期:2018年02月21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项目答疑公告
“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3881)答疑公告如下:
1、我方仔细的阅读了关于“巢湖市东风路停车场充电站”、“巢湖市吴涧路停车场充电站”、“巢湖市东塘路停车场充电站”、“肥西县老县政府充停车场电站”、“肥西县南郢社区充电站”、“高新区明珠公园停车场充电站”、“巢湖市中庙停车场”、“肥西县繁华新园停车场充电站”、“肥西县北城煤场充电站”、“瑶海区来安路停车场”、“瑶海区胜利中学充电站”、“百大综合城充电项目”、“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图纸,上述各站均含有直流充电桩,但是图纸中未明确标注主枪与辅枪的详细分布情况。请问,本次项目招标的设备,实际安装是否分主枪与辅枪?若有主枪与辅枪之分,请提供详细的分布图纸。请予以澄清。
答:图纸中的技术说明为统一说明,在项目中直流终端平均功率达到60KW以上时,才采用主枪搭配辅枪模式,故以上项目均无主枪与辅枪之分。
2、“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项目中,招标要求为24台快充桩和147台慢充桩,总数实际为171台,而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则是191台,请问是否是笔误?请予以澄清。
答:该电站数量为24台快充桩,147台慢充桩,小计更正为171台桩。同时该项目慢充小计由338更正为318,总计桩数由725更正为705.
3、“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项目中,图纸项目列表中要求为每台充电桩为30kW,而图纸中却标注为60kW一托四,则平均每台充电桩仅为15kW,列表所需设备矛盾?请予以澄清。
答:图纸中为标注60kW一拖四,以工程量清单为主,充电设备配图有多种,项目采用的是箱体式。图中未采用60KW一拖四设备,采用的是两台360KW一拖十二设备。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说明里只写了评分业绩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的业绩要求,请问投标人资格中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的业绩是否也按此要求执行?
答:初审“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业绩”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业绩”要求执行。
5、初审指标表第13项要求提交的资料“详见招标需求‘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初审指标)’”是否有误。
答:系笔误,应为“详见招标需求‘二、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即原评标办法初审表第13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投标文件格式及提交资料要求 13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招标需求“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初审指标)”
现修改为:
13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招标需求“二、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资料”
6、第七章投标授权书中项目编号为“2017AFCZ3363”,是否有误。
答:系笔误,本项目的项目编号为“2017AFCZ3881”。
投标人可自行修改项目编号后编制投标授权书,投标授权书按原招标格式编制或按本项目编号进行修改编制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66223687、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1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201802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