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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公交集团第二批公交充电站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施工

原项目编号:2017GFCZ3747

原公告日期:2017年12月17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公交集团第二批公交充电站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施工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公交集团第二批公交充电站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施工”项目(项目编号:2017GFCZ3747)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32页“本次投标的 120KW 充电机应具有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功率因素检测型式试验报告(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功率因素检测型式试验报告的扫描件)。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型式试验报告应有 CMA CAL CNAS ILAC-MRA 标识。”

充电桩的检测依据为国标标准,功率因数已纳入检测标准条目内,充电机的型式试验报告已完全体现功率因数的检测项目及结果,并不会也无需出具专门的产品功率因素检测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应有 CMA CAL CNAS ILAC-MRA 标识。目前充电机的权威检测机构有中国电科院、国网电科院、开普实验室等,检测机构重要的认证标识一般为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他政府招标充对充电机招标采购一般均要求具备CMA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而招标文件要求CAL(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标识,并不意味门槛提供,而是限定了检测机构,如目前最具权威的国网电科院,中国电科院均不具备CAL认证。此项条款作为技术初审项不合理,请问是否可以删除产品功率因素检测型式试验报告条款、删除“CAL”标识要求。

答:可以删除,原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调整为:“本次投标的 120KW 充电机应具有型式试验报告(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扫描件)。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型式试验报告应有 CMA CNAS ILAC-MRA 标识。”

招标文件第35页“初审指标”中“120KW 充电机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功率因素检测型式试验报告”要求,原为:“

12

120KW充电机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功率因素检测型式试验报告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0KW充电机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功率因素检测型式试验报告的扫描件

”。现调整为:“

12

120KW充电机的型式试验报告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0KW充电机的型式试验报告的扫描件

2.招标文件第37品牌综合评价”“1)投标设备在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的业绩中获得应用的, 得 4 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此条款是否可理解为投标人需提供在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充电设备集中采购招标中中标业绩?

答:投标人与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签订的业绩合同可作为“投标设备在获得国家电网或南方电网业绩获得应用的证明材料”。

3.本次充电设备招标项目是否需含110V直流电源系统的采购?

答:110V直流电源系统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4.我司一体机设备模式与附件直流电源系统有差异,是否需要完全按照附件110V直流电源系统图提供设备?

答:不同厂家直流系统配置不尽相同,投标人拟投的充电设备的功能和技术参数满足技术规范书和附件的要求即可。附件中110V直流电源系统图仅供投标人参考。

5.充电场站建设土建部分所需线缆、波纹管等是否有建设材料清单?

答:充电场站建设土建部分需要中标人完成,在建设时须预留相应的安装管道,安装涉及到的线缆、波纹管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6.对于配电房高低压设备建设是否有清单?对于品牌是否有要求?

答:配电房高低压设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7.招标文件中:供货范围含充电桩至监控后台之间的通信线缆。每台充电桩交流侧包含一台交流电表,1.0级。每个场站提供一套电能量采集装置。我司采用设备采用无线通讯的通信方式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同意采用无线通讯的通信方式,请按设计方案进行实施。

8.招标文件第37页“技术标详细评审表(技术标详细评审指标一览表)”,第3条“品牌综合评价”中:“(3)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名牌产品证书的,得 3 分”,其中所说的名牌产品证书我方不清楚具体指哪些证书,望贵方予以明确。

答:名牌产品证书为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协会颁发的证书。

9.本次招标项目清单内没有充电桩电缆,是否不在招标范围内?

答:充电桩电缆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

10.本次项目施工中产生的水电费是否由发包方承担?

答:本次项目施工中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据实结算。

11.本次招标项目中公交驾驶员休息室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驾驶员休息室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

12.本次招标是否包含后台软件系统?

答:包含后台软件系统。

13.招标文件中评分项“2014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直流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直流充电桩总功率不低于6000KW的,每个得4分,满分12分。”

疑问:我司参与国家电网集中采购招标,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金额,及所有充电设备规格明细功率等均有明示,因国家电网企业性质不同,合同是与下属各供电公司单站签署,存在合同较为分散,但中标通知书中金额、功率与所提供的合同累计金额、功率一致。即国网中标单项大合同可否算作单个合同?

答:可以,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各单个合同及对应的验收资料(或业主证明材料),提供的材料须满足评审项的要求。

14. 招标文件“2014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交企业一体式直流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中直流充电桩总数不低于50台(单台直流充电桩功率不低于120KW),每个得4分,满分8分。”,疑问:若国网中标通知书认可为是单项业绩,那么该单项业绩的分散合同中的充电桩台数与功率累积满足以上直流充电桩总数不低于50台(单台直流充电桩功率不低于120KW)条件,可否视为响应。

答:视为响应。

15.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里:6:项目性质:货物类,请明确此次招标是只包含货物及施工,还是整个EPC项目整体招标,请明确范围界限,如果是只包含设备类,具体包含哪些设备?如果是整体EPC,未见高低压柜及变压器等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图纸,请提供。

答:本次招标包含设备供货(及施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包含站房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附件及工程量清单。

16.招标文件里“一.货物及服务需求

详见附件:第二批公交充电站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及土建施工图纸。

注: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中的规定为准,本项目要求的设备(含施工)的数量以清单控制价中的数量为准。”,疑问:未见控制价清单,请提供清单。

答:清单已提供,请各位投标人登录系统相应端口下载。

17.本项目未找到此附件---“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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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招标需求中的“附件:第二批公交充电站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及土建施工图纸”,土建施工图纸即为附件中“1-安大新区和肥东公交站土建施工图、2-高新区和北公交站土建施工图、3-三十头、要素大市场和职教城公交站土建施工图”,技术规范书即为附件中“设备采购”。

变更部分:

附件中“设备采购”的“视频监控系统技规书”中的“视频监控系统”文件,整体替换为“视频监控系统12.12”,“视频监控系统12.12”详见本答疑附件。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95,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三、附件

附件:变更及答疑公告-2017GFCZ3747.doc 附件:视频监控系统12.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