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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
原项目编号:2017AFCZ3881
原公告日期:2017年11月22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项目补充及答疑公告 “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3881)补充及答疑公告如下: 一、补充公告 1、现场安装施工范围内可能涉及到的市政破复、绿化移植、地面物拆除等,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所有手续及支付所有费用,且此费用含在投标报价内。因此投标人必须实地勘察现场,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综合报价。 2、由于本次招标各项目涉及区域广,项目分布较散,因此中标人自行考虑配备相应人员、施工车辆,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内容。且由中标人承担各项目对外协调工作。 3、各项目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完成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及相应技术资料)设计审核及监理审核工作,并交招标人纸质版竣工资料7套(竣工图必须为蓝图),电子版一套。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后方可进入决算审计工作。 4、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决算审计工作,送审结算价格需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结算送审价格减结算审定价格为结算核减额,结算核减额÷结算送审价格×100%在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的结算价格核减额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审计费用参照皖价服【2007】86号文执行,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概算金额,即为该项目的限标价。 6、投标人所投所有充电桩均应有扩容能力。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承诺所提供的充电桩具有扩容能力。承诺函格式见本答疑文件的附件1。 7、图纸中标有充电箱变的设备,均为分体式控制柜,所有整流模块均在充电箱变中。各个项目均采用分体式设备,设备的额定功率即为各个充电枪功率总和,充电模块均在分体式控制柜内。 各个场站快慢充无固定配置比例,具体比例根据现场容量及业主需求确定。 充电桩均为分体式,充电模块在分体式控制柜中,充电枪分为250A直流快充枪、125A直流快充枪和32A交流快充桩。 二、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P20页9.1规定“投标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招标文件P71-75页“8.2硬件要求”;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评审表第5项投标人证书及相应报告中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明确体现充电监控单元为投标人自主研发生产的,得2分”。 疑问:招标文件对监控器的技术参数、各路接口说明、功能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并要求投标人产品优于或相当于参考标准,是否具有指向性?同时技术标详细评审表第5项设置“充电监控单元为投标人自主研发生产的加分项”,是否矛盾?建议取消对充电监控单元的参考要求。 答:招标文件对监控器的技术参数、各路接口说明、功能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是招标人对充电设施监控单元的基础性要求。投标人所投充电监控单元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即可,并无指向性。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P89页第6项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业绩)中对合同金额要求。 疑问:我司参与国家电网集中采购招标,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金额,但合同是与下属各供电公司单站签署,存在合同较为分散,能否提供中标通知书、各合同金额页等作为证明材料? 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但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扫描件)证明业绩系单项业绩(一个中标通知书认定为一个单项业绩),中标通知书中金额与所提供的合同累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同累计金额为准。合同未能体现金额的,可提供业主证明(扫描件)证明(业主证明应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3、保税区地下车库充电桩图纸中规划有“车档式交流终端”。 疑问:据了解,该型设备只有极少数厂家生产销售,是否具有指向性?建议修改。 答:修改为“交流终端”。 4、随招标文件下载的施工图纸只有14张。 疑问:招标文件2.1货物清单中含16个充电站,请说明。 答:另外两个项目图纸详见补图(请从补图通道下载)。 5、瑶海区来安路停车场充电桩图纸注解“此项目投建直流桩26个,交流桩10个(现只能定充电桩数量,其规格待定,再另行考虑)”。 疑问:请说明。 答:此项目为26台30KW直流终端,10台7KW交流终端(此项目终端基础,管道预埋已完成) 6、巢湖市东风路停车场充电站图纸。 疑问:注解写明2台总控箱,但图纸规划有3台总控箱。注解与图纸不符;图纸画的是落地交流终端,但注解文字表述的是直流终端,请说明。 答:此项目技术说明中有1台纯低压箱体,2台总控箱,共3台,均为分体式控制柜,终端均为直流终端。 7、巢湖市东塘路停车场充电站图纸,巢湖市吴涧路停车场充电站图纸。 疑问:图纸画的是落地交流终端,但注解文字表述的是直流终端,请说明。 答:终端均为直流终端。 8、肥西县北城煤场充电站图纸。 疑问:图纸注解文字描述为12套交流桩,但图纸画了16套交流桩且招标文件设备清单规定该站设置16套交流桩,请说明。 答:该充电项目有16台交流终端,技术说明中表述错误,以图为主。 9、综合保税区地下充电项目图纸。 疑问:图纸规划与招标文件设备清单不一致,请明确。 答:此项目地上30KW直流终端24台,地下7KW交流终端147台,设备清单以图纸为准。 10、著作权年限要求:(1)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初次并完整取得IOS手机APP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2)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初次并完整取得安卓手机APP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 疑问:我司APP软件由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开发,目前已取得“APP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此证书满足IOS手机APP和安卓手机APP,且著作权时间超过1年,满足招标要求,请回复。 答: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详细评审表中: 3 著作权年限要求 (1)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初次并完整取得IOS手机APP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 (2)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初次并完整取得安卓手机APP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 (3)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初次并完整取得充电监控与车辆监控平台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 (4)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所开发的充电桩运行平台应具备与不同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对接能力,提供投标人相应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的,得2分。 注:满分8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以证书中发证时间为准,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0-8分 现修改为: 3 著作权年限要求 (1)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初次并完整取得IOS手机APP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 (2)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初次并完整取得安卓手机APP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 (3)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开标当日计算在内),从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初次并完整取得充电监控与车辆监控平台软件著作权时间计算,每满1年(一年按照365个日历天计算,不满一年的时间忽略不计)得1分,满分2分。 (4)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所开发的充电桩运行平台应具备与不同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对接能力,提供投标人相应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的,得2分。 注:满分8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以证书中发证时间为准,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的著作权的,同时须另附其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或股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0-8分 11、投标人证书及相应报告中(3)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针对车辆充电过程中,有除国标要求以外的车辆充电安全防过充管理措施,能够防止电池过充的功能,且投标文件提供重庆汽车研究所、天津汽车检测中心或同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证明的,每具有1条安全防过充功能的得0.5分,最多4分。 疑问: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了解,重庆汽车研究所、天津汽车检测中心营业范围均不具备充电桩检测资质,且防止电池过充的功能主要检测车辆BMS的功能要求,而与充电桩的基本性能无关;在充电桩设备及施工的项目中设置该条款,是否具有指向性,且在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实验验证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中,均有限压特性和限流特性功能要求测试,具备防止电池过充功能。建议招标人该条要求予以删除。 答: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详细评审表中: 5 投标人证书及相应报告 (3)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针对车辆充电过程中,有除国标要求以外的车辆充电安全防过充管理措施,能够防止电池过充的功能,且投标文件提供重庆汽车研究所、天津汽车检测中心或同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证明的,每具有1条安全防过充功能的得0.5分,最多4分。 注:以上未在本项目投标设备中应用的不得分。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对到货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所需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内,若有不符合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供货、视为未供货,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承诺格式等详见第七种投标文件格式十三。 现修改为: 5 投标人证书及相应报告 (3)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针对车辆充电过程中,有除国标要求以外的车辆充电安全防过充管理措施,能够防止电池过充的功能,且投标文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证明的,每具有1条安全防过充功能的得0.5分,最多4分。 注:以上未在本项目投标设备中应用的不得分。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对到货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所需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内,若有不符合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供货、视为未供货,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承诺格式等详见第七种投标文件格式十三。 12、投标人证书及相应报告中(6)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及其全资子公司具有功率共享、安全防护、均衡充电、智能充电技术: 疑问:我司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是专门为我司提供软件支持单位,相关技术均应用于我司充电桩产品中,建议将“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及其全资子公司”修改为“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 答: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详细评审表中: 5 投标人证书及相应报告 (6)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或其全资子公司具有功率共享、安全防护、均衡充电、智能充电技术: 投标文件中提供一项发明专利证书得1分,最高2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拓铺图和电气原理图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本项满分4分。 注:以上未在本项目投标设备中应用的,不得分。中标人提供的拓铺图和电气原理图将作为后期设备验收依据。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对到货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所需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内,若有不符合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供货、视为未供货,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承诺格式等详见第七种投标文件格式十四。 现修改为: 5 投标人证书及相应报告 (6)投标人(所投充电设备制造商)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具有功率共享、安全防护、均衡充电或智能充电技术: 投标文件中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若投标人提供的是其全资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的专利的,同时须另附其与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或股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作为评审依据,每一个符合要求的专利得1分,最高2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拓铺图和电气原理图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本项满分4分。 注:以上未在本项目投标设备中应用的,不得分。中标人提供的拓铺图和电气原理图将作为后期设备验收依据。投标人需承诺中标后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对到货设备进行检测,检测所需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内,若有不符合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拒绝供货、视为未供货,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承诺格式等详见第七种投标文件格式十四。 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中要求“社保应为授权代表所在公司为其缴纳”,而第七章投标授权书中未要求提供授权代表社保,请明确以哪个为准?投标人授权代表是否要求提供社保证明? 答:以投标授权书要求为准,投标时不要求提供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 14、投标授权代表是否可以是联合体任意一方人员? 答:是。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66223687,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三、附件
附件:补充及答疑公告-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20171128.doc 附件:答疑附件1--2017年第二批次合肥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供配电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送电、运行交付工程2017112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