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货物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派河流域10条支流河道治理工程(蜀山区段)

原项目编号:2017GSCZ2534

原公告日期:2017年10月23日 17: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派河流域10条支流河道治理工程(蜀山区段)答疑公告

“合肥市派河流域10条支流河道治理工程(蜀山区段)”项目(项目编号:2017GSCZ2534)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中第3页,“具有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黑臭水体、河道或湖泊治理类项目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问:请问本段表述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应为黑臭水体、河道(河)、湖泊(湖)类项目即可?对业绩中具体的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有详细要求?

答:业绩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黑臭水体或河道(河)或湖泊(湖)类项目即可。对业绩中具体的项目建设内容不作要求。

2.招标文件中第3页,“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招标文件中第40页初审表(废标指标一览表)第9条“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应能体现环境工程专业,否则不予认可”

问: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因高级工程师比中级工程师职称要高一个层次,请问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是否可以认为属于“以上职称”范畴?是否给予认可?

答:可以。

3.招标文件中第8页,“2、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光盘或U盘介质),密封提交”;招标文件中第12页,“4,因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或联系不上或没有及时登录系统而无法接受评标委员会询标(可远程网上询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问:本项目为电子网上招投标,请问是否需要投标人委派授权代表前往开标现场?如不需要授权代表前往开标现场,请问是否需要递交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如需要授权代表前往开标现场,请问是否需要携带电子投标文件中对应的扫描件原件备查?

答: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交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视同其放弃使用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

投标人授权代表可不到开标现场。因投标人授权代表未到开标现场或联系不上或没有及时登录系统而无法接受评标委员会询标(可远程网上询标)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开标现场无需提供原件,原件中标后供招标人核查。

4. 招标文件中第7页,第14条“运营维护(养护)和设备质保期,2年,自水质净化施工项目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中第35页,“质保及运营维护(养护)服务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问:前后表述不一致,请明确质保及运营维护(养护)服务期限?

答: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三、质保及运营维护(养护)服务中,“质保及运营维护(养护)服务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修改为“质保及运营维护(养护)服务期限:2年,自水质净化施工项目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 招标文件中第32页,“4)载体冬季不需移出水体,可安全越冬抗冰冻,保护植物根系,春季能够顺利萌芽返青,需具有北方水体中安全越冬实际案例,需提供合同及安全越冬的业主证明。”

问:请问北方水体中安全越冬实际案例(合同及业主证明)是否由复合纤维浮动湿地厂家提供即可?

答:是。

6. 招标文件中质保及运营维护(养护)服务中第二项全年度正常工况下(汛期及室外气温低至0摄氏度以下除外),保证汪兴塘内复合纤维浮动湿地及张公塘水生植物成活率不低于95%,低于95%时应及时补种。

问:部分植物冬季水上部分自然枯萎,来年春季可顺利萌芽返青,越冬期此类水生植物可否认为是成活植物?

答:可以认为是成活植物。

7. 控制价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03040001项“外电引接(永久用电)”此项控制价为100000.00元,费用过低,可否给予调整?

答:不予调整。

8. 水草市场价格材料费用上涨,考虑到种植时要保持一定水位,水草才能存活,后期可能水草会死亡补种,养护成本较高,一般养护期只算一年,但清单要求两年的养护,可否减少养护期限或者保持两年的养护期,但调整控制价中水草的综合单价,可否按此要求予以调整?

答:水草养护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不予调整水草综合单价。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66223712、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1030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