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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瑶海区站前路-凤台路改造、全椒路、淮丰路、全椒支路、站西路、三星路、淮光路、中都路、敬亭山路、滁菊路等火车站十条路工程路灯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AYCZ1222
原公告日期:2017年08月07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瑶海区站前路-凤台路改造、全椒路、淮丰路、全椒支路、站西路、三星路、淮光路、中都路、敬亭山路、滁菊路等火车站十条路工程路灯采购答疑公告 “瑶海区站前路-凤台路改造、全椒路、淮丰路、全椒支路、站西路、三星路、淮光路、中都路、敬亭山路、滁菊路等火车站十条路工程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AYCZ1222)答疑公告如下: 一、答疑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31-32页“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二)灯具具体参数及要求中“大单光源灯具尺寸长*宽*高约为:1450*465*285mm,尺寸误差范围±10%,空灯净重大于等于12KG;小单光源灯具尺寸长*宽*高约为1080*420*275mm,尺寸误差范围±10%,空灯净重大于等于8KG。(2)单挑路灯外形尺寸:大单光源灯具尺寸长*宽*高约为:1450*465*285mm,尺寸误差范围±10%,空灯净重大于等于12KG。” 从道路照明产品专业的技术与客观情况出发,我公司认为大单光源的尺寸明显就是不合安全和成本的加长加大。请招标人更改为:“大单光源灯具尺寸长*宽*高约为:1200*400*330mm,尺寸误差范围±10%,空灯净重大于等于12KG;小单光源灯具尺寸长*宽*高约为900*350*280mm,尺寸误差范围±10%,空灯净重大于等于7KG。(2)单挑路灯外形尺寸:大单光源灯具尺寸长*宽*高约为:1200*400*330mm,尺寸误差范围±10%,空灯净重大于等于12KG。”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以上招标需求中灯具的长宽高尺寸属于个别品牌专用,此种尺寸的模具各仅有1套,只是几家参标单位通过同样的灯具贴不同品牌和厂家包装成了三个以上的投标单位而已,这样有失竞争公平和技术的多样性和优差比较与竞标,有违招标的法规和招标人的利益。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作市场厂家的调研与取证。结合原招标文件第29页“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前注第2条“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投标人是否可以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原招标文件第31页“三、灯具技术要求”中“1、灯具必须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至少包括:外形图片、外形尺寸、空灯净重、输入功率、功率因素、灯具效率、等光强曲线测试和光通量测试等内容)……(2)单光源灯具效率须达到80%以上,投光灯具效率须达到75%以上。……(4)外形尺寸、空灯净重、输入功率、功率因素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须分别提供所投大单光源、小单光源和投光灯各一份)” 以上原招标文件的要求表述有以下几点疑问: 1)正如上面原招标文件第31-32页“第四章 招标需求”中表述的灯具的大单光源尺寸属于个别厂家独有而存在着排他性一样,其它投标单位连此灯具产品就没有,更别谈检测报告了,这是连续和关联的,就更没有投标资格了; 2)原招标文件要求“1、灯具必须提供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这点中明显有限制性,目前国家级的灯具检测单位有好几家,为什么一定要是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报告才有效,如国家电光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或其它国家级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都不行吗?是专业水平不行还是什么?所以建议改成省级及以上的或者取消,因为此检测报告并不是强检,也不是通检,只是抽检,仅代表厂家送检的样品的质量水平,并不能代表后面所供产品的质量水平,这完全是一个非专业的伪报告,且有失公平,浪费招标人的时间和财力,有碍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原招标文件要求“至少包括:外形图片、外形尺寸、空灯净重、输入功率、功率因素、灯具效率、等光强曲线测试和光通量测试等内容)”这也是有些问题的,证明招标人在拟定招标需求时并没有看到真正的国家电光源中心的检测报告是怎样的,行业内的资深人士都知道,国家电光源的检测报告版本中并没有“空灯净重”这一项,此项要求全国也仅有合肥招标中心才有,应该去掉; 4)原招标文件要求“单光源灯具效率须达到80%以上,投光灯具效率须达到75%以上”此表述更是非专业,事实上国内的钠灯光源路灯真正真实的检测报告其灯具效率根本达不80%,投光灯更达不到75%,因为传统灯具的灯体与发光组件与反光器及玻璃组件的光损耗至少要达到20%以上,只是有极个别定制,比如通过对反光器进行真空镀膜和更换特殊透光罩等不能推广的技术手段做出的特殊样品勉强可能达到80%,但这不是所供的产品,只是一两套样品而已,此种要求不符合专业技术实情,建议更改为:“单光源灯具效率须达到75%以上,投光灯具效率须达到65%以上” 5)原招标文件要求“(4)外形尺寸、空灯净重、输入功率、功率因素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样需去掉“空灯净重”。 6)原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须分别提供所投大单光源、小单光源和投光灯各一份)”此要求其实没有实质意义,还有失公平与竞争,若不是原招标人要求的非标尺寸的要求灯具,投标人还可能提供出以前的同类产品检测报告作参考,因为从招标人的最终需求是查验中标人后面供货的产品是否符合使用要求而不是卡在招标时说您必须提供这个个别厂家独有的产品的检测报告,故建议更改为在“中标后15天内送交产品样品至招标人处并由招标人送检至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必须符合招标人需求等等” 答:以上均按招标文件执行。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下载中图纸文件只提供了施工图,里面没有灯杆大样图。 答:请各投标人下载补图。 二、开标时间变更: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14:00”,现延期到“2017年8月18日14:0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9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66223712,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5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