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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及2号线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2017AFCZ1307
原公告日期:2017年06月06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及2号线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第2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及2号线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第2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1307-2)答疑公告如下: 1、防爆罐标书的招标要求写的指标均是针对防爆球的,故建议将防爆罐改为防爆球。 答:采用防爆罐,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防爆罐盖的启闭方式及方向应满足地铁车站安放位置和使用环境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描述防爆罐盖的启闭方式及方向。设备应有明显的开启、锁闭指示,在正常条件下防爆罐盖的启闭时间应小于10秒。 提问:启闭时间小于10秒具有明显的针对个别厂家量身设定之嫌,现在主流的启闭时间均是小于30秒的,建议改为“小于30秒”。 答:原“设备应有明显的开启、锁闭指示,在正常条件下防爆罐盖的启闭时间应小于10秒。” 现修改为:“设备应有明显的开启、锁闭指示, 在正常条件下防爆罐盖的启闭时间应小于30秒。” 3、防爆罐应具有过滤有毒气体、屏蔽无线电信号、屏蔽放射性物质的能力。须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相应条款必须在检测报告内容中体现。 提问:公安部检测都不做“过滤有毒气体、屏蔽无线电信号、屏蔽放射性物质”检测,故在检测报告上不会体现上述功能。建议删除:“相应条款必须在检测报告内容中体现。” 答:删除《2号线安检设备用户需求书》“8、防爆罐”中:“须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相应条款必须在检测报告内容中体现。” 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二、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的主要设备认证、检测报告等要求”中要求不变。 4、招标文件第37页,第4项排插,经我司采购研究,没有10米额定电流为16A的排插,请确认。 答: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66223687、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06月09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及2号线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第2标段: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工程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2017060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