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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大连路停车场及2号线场段员工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2017AFCZ1174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22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大连路停车场及2号线场段员工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总承包答疑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大连路停车场及2号线场段员工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2017AFCZ1174)答疑公告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中第33页四其他要求下列所有证书、检验报告、授权及承诺等不作为初审项:“文件投标人所投消毒器材须具备:(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2)生产厂家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原件。”进行提出疑问:依据国家卫生部自201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中“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须为本次招标初审比查,为什么不作为初审对象?是否和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卫生防疫有矛盾?

答:本次采购的消毒器材为厨房设备的辅助设备,数量较少,投标人中标后应在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所投消毒器材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生产厂家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原件,如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招标人有权取终止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2、招标文件中第37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第4条“投标人具有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机械类)”。依据20174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之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中“机械类、轻工类”同属工贸类。本次招标清单中涉及到机械类和轻工类等两大类。是否享有同等评分标准?

答:是。

3、招标清单中,涉及的冷库技术参数不全,“冷库库板聚氨酯发泡的密度是多少、冷藏库0~5℃和冷冻库≤-18℃的库温吗、机组品牌有要求吗?”涉及到招标中的技术评分差异情况,价格偏离很大。是否修改?

答:冷库库板聚氨酯发泡的密度为38~40kg/m³,厚度不低于10cm,冷藏库库温0~5℃,冷冻库库温≤-18℃。机组品牌推荐选用三洋、比泽尔、谷轮等市场主流品牌。

4、招标清单中的诸多有参数和规格,但没有品牌限制,务必会造成价格偏离和差异,直接影响投标人的得分,请问如何解决?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依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目前合肥市场的涉及到餐饮、酒店、单位的厨房,食品操作台面、生活水箱均须采用不低于SUS304不锈钢材质,招标清单中不锈钢制品材质为201材质,属于不符合卫生监督规定,在今后使用中会造成二次细菌感染的可能性极大。请问是否清单修改?

答:已调整,详见69日重新发布的“厨房设备采购清单”。

6、招标清单中提到的“超声波洗碗机”不符合食品安全消毒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法》和《合肥市食品经营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餐具消毒采用化学方式或蒸汽消毒方式、机械消毒方式等,水槽温度要求主洗温度必须在55~65℃,漂洗或过水温度必须在85℃以上才能杀死细菌,餐盘必须保持干燥。请问招标清单中是否修改?目前市场比较规范的洗碗机品牌:威顺、迈科、霍巴特、温特豪德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 投标人所投大功率用电设备,如开水机、超声波洗碗机、双门消毒柜、煮面炉、制冰机、蒸包炉、和面机、三位一体净化机组、台式绞肉机等须具备:(1)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产品专利证书(如有,非必须);(3)饮用水卫生安全证书;(4)产品卫生许可证书;(5)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6)清单中要求的相关检验报告或证书。请问是所有设备都需要这些证书还是指定产品对应指定证书?并不是所有设备都具有以上这些证书的!

答:指定产品须提供对应材料。

8、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格第三小项(1)中要求投标人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工业、商用电热食品加工和消毒产品设备)。厨具厂家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消毒产品厂家没有消毒产品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消毒产品为消毒产品制造厂家生产,消毒产品为厨具公司做厨房工程的配套产品。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招标需求第四项其它要求第1项已要求投标人所投消毒器材须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中标后向招标人提供)。

答: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二条投标人资格第三款“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工业、商用电热食品加工和消毒产品设备)”调整为“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

9、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第四项其它要求第3项投标人所投一卡通系统须具备第(3)小项必须兼容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员工食堂现有一卡通餐饮结算系统,以及新线场段员工食堂餐饮结算系统。

 贵公司一卡结算系统为ID系统且处于加密状态。ID系统为传统系统,现阶段使用的多为M1系统,或者是更高级的CPU系统。如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新系统必须兼容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员工食堂现有一卡通餐饮结算系统,以及新线场段员工食堂餐饮结算系统兼容。按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看采用的是M1系统,此系统并不兼容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员工食堂现有一卡通餐饮结算系统,只有换掉现有系统及卡,此项费用应在5万元左右。这笔费用在标书中未体现,望贵公司能明确。

答: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合理报价。

二、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31页报价要求第1条中最后一句话“只有总价而没有分项报价的投标文件无效。”现修改为:“1.招标文件中所有物资数量均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合同服务期内,招标人如需增加物资采购数量,投标人须满足招标人需求,所供物资单价执行合同单价。2.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合价”四舍五入取整。3.投标人须对采购清单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包括“单价”、“合价”,如有遗漏,视为优惠,“单价”按“0”计算。”

2、本项目设备采购清单以201769日重新发布的“附件 厨房设备采购清单6.9”为准。

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初审表(废标指标一览表)中,增加下列内容: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是否通过

投标文件格式及提交资料要求

18

电梯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书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提供授权书扫描件(原件供货前向招标人提供)

三、时间变更

1、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752517:00,现延期到“201761417:00

2、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6510:30,现延期到“201762310:30

3、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2号开标室。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66223712、66223831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69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 附件:附件厨房设备采购清单6.9.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