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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燃气集团燃气用聚乙烯(PE)管材定点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2016AFCZ2939
原公告日期:2016年11月18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燃气集团燃气用聚乙烯(PE)管材定点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2016AFCZ2939)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中完工期限没有明确,是否有明确的时间,因为招标文件中规定需要对完工期限进行响应。 答:本次招标文件中的完工期限即为供货期限。 2、这次投标文件不是网上投标,是否还需要去电子平台更新企业信息资料,如果一些资料上传不完整是否影响本次投标? 答:本次投标不影响,但投标人须及时更新,以免影响后续投标。 变更部分: 招标文件第30页“投标报价”的第3条,原为:“本项目在供货期间单价保持不变,投标人需考虑相关风险。项目中标及合同履约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单价进行变更或拒绝供货。”。 现变更为:“报价时需提供开标日的原材料吨位价格,单位为元/吨。项目中标签订合同后,半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其单价进行变更或拒绝供货。半年期结束后,若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3%~5%(含-3%~5%,乙方应提供清晰的近期进口原料报关单等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单据)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3%~5%时,甲方将结合乙方所提供的相关单据及每月原材料行业平均价格为依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合同单价每超过允许波动范围之外1%(不足1%的部分,不计)时,合同单价相应增减1%。举例如下: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产品市场价格降幅超过原合同单价的-4%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对原合同单价降低1%。即:调整后合同单价=原合同单价﹣原合同单价×1%。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产品市场价格降幅超过原合同单价的-3.7%时,价格不予调整。②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原合同单价的6%(不足1%的部分,不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对原合同单价增加1%。即:调整后合同单价=原合同单价﹢原合同单价×1%。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产品市场价格降幅超过原合同单价的5.7%时,价格不予调整。 调整后的单价维持半年,以此类推,直至该合同项目到期。”。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95,66223831 传真:0551-66223704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