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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低阻力倒流防止器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AFCZ1365

原公告日期:2016年09月14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低阻力倒流防止器采购变更公告

“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低阻力倒流防止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AFCZ1365)变更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人资格“3、近5年内具有单个合同不少于10万元的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供货业绩或年度框架合同销售不少于20万元的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供货业绩”

现变更为:“3、近5年内具有单个合同不少于10万元的不锈钢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供货业绩或年度框架合同销售不少于20万元的低阻力倒流防止器供货业绩”。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完工期限:合同签订后,每批次接招标人书面通知7个日历日内供货至招标人指定现场。”

现变更为:“供货期限:本项目定点供货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批次进行供货,每批次接招标人书面通知7个日历日内供货至招标人指定现场。”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需求中,四、标后监管,违约处罚,新增第3条:“3、中标人所供产品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后,中标人须安排工作人员配合招标人对产品包装、外观、规格型号、重量、数量及附件等进行验收, 招标人将按照所送产品不少于10%的抽检比例验收,如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可视为该批次产品全部不合格,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批次产品全数退回或调换,并在48小时之内重新发货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同时作为延迟供货处理,且由中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中标人重新发货后,招标人再次验收时仍不合格的,视为该批次产品全部不合格,且视为招标人不能交货,招标人有权立即解除采购合同,取消中标人供货资格,并要求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需求中,四、标后监管,违约处罚,“3、中标人所供产品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后,招标人有权按照不少于10%比例进行抽(送)检。”

现变更为:“4. 履约期内,招标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招标人所供产品进行抽(送)检。”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0551-66223712 

传真:0551-66223654                                     

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913

三、附件

附件:变更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