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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16AGCZ1737

原公告日期:2016年08月19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

项目答疑

   “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016AGCZ1737)答疑如下:

1、招标文件第11页中要求“采用其它品牌的应在商务标中投标函后附投标函附件注明,相关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技术规范书要求,并经评委会评审,未提供或经评委会评审不通过,视为不符合招标要求”。但是本次招标文件格式中,没有提供投标函附件,建议提供投标函附件格式。

答:在招标文件中“七、货物说明一缆表” 详细描述,并在“六、投标响应表”中详细说明。

2、技术规范书(20167月版)第46页“七、园区消防联网系统中”,需要对整个创新产业园二期消防联网、泵房联动整体调试,但是完成消防联网调试需要专业的消防资质公司完成,专业的智能化公司并不具有该项资质,建议“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由第三方专业公司完成,或者采用暂定价形式计入总价。

答:此建议不接受,按招标文件执行。

3、我司对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参数、数量进行核对,出现部分设备技术规范书中的参数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参数不一致,同时图纸中部分设备的数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也不一致,建议设备的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20167月版)为准,设备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答:设备的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20167月版)为准,设备数量以“2016AGCZ1737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定稿发代理2016.8.12】”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本次招标包括为完成施工图及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仔细勘察现场并复核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量偏差均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4、招标文件第11页要求“1、《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20167月版要求投标人提交产品原厂授权、质保承诺函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次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较多,并且部分产品存在控标的嫌疑,投标时无法提供,建议“产品原厂授权、质保承诺函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中标后提供。

答:本次投标时要求提供的产品原厂授权、质保承诺函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可在中标后提供,但投标时须作出提供时间的承诺。

5、招标文件第64页“八.投标货物及报价表”提供的格式与提供的全费用清单不一致,同时备注中要求“3、如本项目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项目,按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内容填写”,建议采用全费用清单报价格式,要求提供的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及生产厂商在招标文件第61页“五.投标产品一览表”中体现。

答:投标报价按全费用清单格式填写;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及厂商在招标文件第61页“五.投标产品一览表”中体现。

6、在投标询价过程中,我司得知部分厂商明确表示仅支持某一家集成商,其他潜在投标人均不支持,存在恶意控标行为,我司无法拿到相关报价和资料,有碍我司正常投标,有失招标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投标人所投设备满足功能需求即可,不需要考虑与一期无缝对接和兼容性问题。

答:必须实现与一期无缝对接和兼容性;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可在中标后提供,但投标时须作出提供时间的承诺。

7、信息发布LED屏的规格是Ф3.75单色条屏,还是P10室外屏,请明确。

答:P10室外屏

8、监控系统中前端摄像机为数字摄像机,但是配套设备采用的是数据光端机、线缆为视频线缆,前后端设备不匹配,请明确是否整个系统为全数字系统?清单中配套设备是否可以更改?

答:整个系统为全数字系统,以“2016AGCZ1737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定稿发代理2016.8.12】” 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投标人必须依据技术方案书及设计施工图仔细复核。

9、监控系统中系统图有以下设备

清单中缺少该部分内容,请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答:在本次招标范围,以“2016AGCZ1737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定稿发代理2016.8.12】” 中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0、公共广播系统中心设备的一期品牌需要提供,方便二期联网。

答:详见《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20167月版

11、信息发布系统中心设备的一期品牌需要提供,方便二期联网。

答:详见《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20167月版

12、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清单没有报价格式,请提供具体报价格式。

答:详见招标文件,全费用清单及控制价。

13、招标文件中废标处理提到“招标公告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加”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招标品牌只有三个品牌,出现该现象的可能性很大,该要求不合情,建议取消。

答: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未作相关规定。

14、总包配合服务费是否不在招标范围内?

答:总包服务费在本次招标范围,详见“2016AGCZ1737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定稿发代理2016.8.12】相关内容。

15、投标人资格中提到近三年内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其他要求中提到“2、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履约完成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履约完成的业主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开具的证明等)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前后矛盾,请问在建工程是否可作为有效业绩?

答:在建工程不可作为有效业绩;按招标文件执行,有效业绩必须为已完工项目。

16、安全防范系统中,推荐品牌为“海康威视、宇视、博世”;质疑:品牌设置为两高一低,具有品牌倾向性,建议增加与海康同档次品牌“大华”为推荐品牌,请明确?

答:不同意在推荐品牌中增加;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厂商的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17、“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16.7”主要设备技术要求“安全防范系统”中,监控前端设备标★参数“(以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为准)”;质疑:招标文件“设备标★参数(以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为准)”为某个厂家量身定做,具有品牌指向性;因每个厂家产品送检时检测项不同,并不是每条参数都在检测报告上体现,建议投标时将标★参数“(以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为准)”改为提供各产品的公安部型式检测报告和厂家盖章彩页,请明确?

答:可提供公安部或其它法定机构形式检测报告;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厂商的技术证明及法定机构的检测报告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1819英寸网络机柜中,“6、机柜预留对地安装孔,吊装孔和接地柱,满足现场使用需求,与24口配线架兼容同一品牌”;质疑:网络机柜与24口配线架是两个不同工艺的设备,只要安装尺寸及位置对应就可以兼容,不需要同一品牌,建议修改为“6、机柜预留对地安装孔,吊装孔和接地柱,满足现场使用需求,与24口配线架兼容即可。”请明确?

答:不需同一品牌,但需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19、背景音乐及公共广播系统中,“H5监控中心机房已投用设备概况”

,考虑整个系统兼容问题,此次前端设备还需使用CRX品牌,具有品牌唯一性,另我单位与CRX厂家沟通,其厂家拒绝给我单位提供投标所需“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网络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授权、质保”等资料,而只给指定某3家单位提供以上资料,建议取消以上证明资料,请明确?

答:“国家强制性3C认证证书、网络终端软件著作权证书、授权、质保”必须提供可在标后提供,但投标时需承诺提供时间;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厂商的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20UPS主机及铅酸免维护电池中,推荐品牌为“APC、安德力士、沈松”;质疑:其品牌为两高一低,具有品牌倾向性,建议增加“力讯、艾克赛”等为推荐品牌,请明确?

答:推荐品牌中不增加;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厂商的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21、信息发布系统中,推荐品牌为“三思、鼎鹏、创凯光”;质疑:推荐品牌设置非同档次品牌,具有品牌倾向性,建议增加“宇烁”为推荐品牌,请明确?

答:推荐品牌中不增加;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厂商的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22、招标文件“《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20167月版”P8“第六节、产品证明材料表”中六类非屏蔽双绞线需提供“3P/DELTA/ETL/UL/认证、第三方检验报告”;机柜PDU需提供“具备泰尔及3C认证证书”;网络机柜需提供“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抗震检验报告(中国泰尔实验室89烈度抗震检验)、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机柜承载力检测报告(静载最大承重≧1500KG)”;质疑:六类非屏蔽双绞线具备“3P / DELAT 认证”;机柜PDU具备“泰尔认证”;网络机柜需提供“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抗震检验报告(中国泰尔实验室89烈度抗震检验)、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机柜承载力检测报告(静载最大承重≧1500KG)”;以上属于个别厂家专有参数,且该厂家不对外报价,有严重控标嫌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修改成六类非屏蔽网线满足“UL认证、泰尔认证、ETL 认证”,机柜PDU满足国际标准,网络机柜满足“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机柜承载力检测报告(静载最大承重≧1000KG)”;请明确?

答:修改成六类非屏蔽网线满足“UL认证、泰尔认证、ETL 认证”,机柜PDU满足国际标准,网络机柜满足“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机柜承载力检测报告(静载最大承重≧1000KG)”。

23、“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项目技术方案书16.7”与“创新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量清单4.29”的清单项不一致,如:“第六节、产品证明材料表”中“数字传输箱”在清单中就没有对应项;请问投标时是否按照“创新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量清单4.29”的清单项进行报价?请明确

答:按照“2016AGCZ1737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定稿发代理2016.8.12】”中的工程量清单项进行报价,“创新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量清单4.29”版本已替换为“2016AGCZ1737合肥创新产业园二期J区室外智能化工程【定稿发代理2016.8.12】,请各投标人注意清单、图纸、技术规范书在投标系统替换情况。

24、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部分推荐品牌不合理,具有品牌倾向性,投标时是否可以选择推荐品牌以外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品牌,请明确?

答:可以选择推荐品牌以外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品牌;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品牌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参考品牌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包括与前期建设的中心设备无缝对接的技术方案、相关证明以及原厂对接证明承诺函,并在投标报价时考虑设备接入的可行性以及由此发生的诸如软件二次开发、接入许可等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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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品牌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招标参考品牌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包括与前期建设的中心设备无缝对接的技术方案、相关证明以及原厂对接证明承诺函,并在投标报价时考虑设备接入的可行性以及由此发生的诸如软件二次开发、接入许可等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造价。

如招标文件中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评委会审核认可。

26、特别说明:如投标人选用推荐品牌外的其它产品,性能参数、品牌档次必须不低于推荐品牌产品,并经评委会评审,再次强调,所投产品必须与已建成投用的监控中心系统平台兼容、匹配,中标后任何理由追加造价将得不到认可;低于推荐品牌性能参数的可能导致评标不通过。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瞿工                              

电话:0551- 6622366866223661    传真:0551- 6622365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91

三、附件

附件:答疑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