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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办公家具采购(第一批次)
原项目编号:2016AFCZ0364
原公告日期:2016年04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办公家具采购(第一批次)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办公家具采购(第一批次)”项目(项目编号:2016AFCZ0364)答疑公告如下: 1、家具配置清清第9项和第12项屏风,物资描述里“钢钢制活动柜:材质采用上钢板厚1.0mm,柜身厚为10mm,”柜身厚度10MM,是木质还是钢质,还是数字错了? 答:钢制。 2、家具配置清单第24项,茶水柜没有数量? 答:茶水柜10组。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里第25条注明不需要提供投标样品,但是在技术分里有8分的小样分, 请问我们应该按什么样的标准提供小样。 小样 0-8分 评委对投标人提供的小样进行综合评比打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个小样得1分,未提供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 答:本项目评审指标中小样不是必须提供。只是作为加分项,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是否提供或提供小样(小样种类范围:五金、木板、木皮、屏风小样、气泵、海绵、真皮七种小样,投标人也可增加提供其他样品)的多少及种类进行综合打分。 4、技术评分项里公司综合情况:“3、具有CTA品质验证证书得1分”,但是中国质量检验联盟从2014年7月开始已经开始启用新的标识CQTA,CTA为旧标识,在2015年7月1日已经停止使用,所以是否应变更为“3、具有CQTA品质验证证书得1分”? 答:该评分项调整为“具有CQTA品质验证证书得1分”。 5、招标文件(P11—P31页)中“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1号线家具配置清单”表格中家具产品图片由于电子档里的图片像素偏低、图片小,放大模糊不清,是否可以用相似的图片替换? 答: 不可以。 6、招标文件第三章第8条要求“投标生产厂家设备要求,投标人至少具有以下生产加工设备:自动数控开料锯设备、UV油漆涂装线(涂装线中含砂光机设备,不包括单独的砂光机设备)、计算机数控多功能加工中心设备、中央吸尘设备”而本项目中招标产品大部分为钢制家具、钢木结合家具,该条设备要求是木制家具生产设备,不合理,建议采用钢制家具生产厂家,设备采用钢制设备,建议设备:激光切割设备,自动焊接机器人,数控转塔冲床,数控折弯机,全自动酸洗磷化喷涂线。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第8条调整为:投标生产厂家设备要求,投标人至少具有以下生产加工设备,具体要求见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是否必备 备注 1 自动数控开料锯设备 必备 投标人自有 2 自动封边机设备 必备 投标人自有 3 UV油漆涂装线(涂装线中含砂光机设备,不包括单独的砂光机设备) 必备 投标人自有 4 计算机数控多功能加工中心设备 必备 投标人自有 5 中央吸尘设备 必备 投标人自有 6 激光切割设备 必备 投标人自有 7 自动焊接机器人 必备 投标人自有 8 数控转塔冲床 必备 投标人自有 9 数控折弯机 必备 投标人自有 10 全自动酸洗磷化喷涂线 必备 投标人自有 注:1、投标文件中须列表说明并附实物照片、提供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招标人及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留标后考察的权力。 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表中第1、2、3、4、5项或同时具有表中第6、7、8、9、10项设备。 7、招标文件中“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1号线家具配置清单”表格中第42项(P31页)被子尺寸,被子正常尺寸为1500*2000,请确定表格中1500*1800是否正确? 答:被子尺寸调整为1800*2200。 8、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的家具配置清单中序号40落地挂衣架参数中要求“承重量不得少于3000千克”,此要求不符合常理,是否修改? 答:称重量调整为不得少于3千克。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周工 电话:0551-
66223678、66223702 传真:0551- 66223704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9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