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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繁华大道(杭埠路-京台高速)改造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5BFJGZ0063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繁华大道(杭埠路-京台高速)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补疑2
    
2025BFJGZ0063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不超过50页,是否包含封面、目录和附图附表在内总计不超过50页?
    
答:施工组织设计的篇幅不超过50页,不包含封面、目录,但包含附图附表。
    
2.请问:我单位业绩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平台体现,能否不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网页截图,按P35页第二类提供相关材料?
    
答:不可以,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本项目招标文件P66页“3.5.4款:执行异常低价规定指标:80%,具体见附件2”中明确本项目执行异常低价评审,且异常低价规定指标:80%。本项目补遗1文件中最高投标限价为:435612198.34元,是否理解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80%(即435612198.34*80%=348489758.67元,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答:是,详见变更部分。
    
4.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人员、业绩、奖项、企业实力等是否为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人员、业绩、奖项、企业实力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5.联合体投标,请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是否有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牵头人提供即可。
    
7.联合体投标,请问“八、诚信投标承诺书”是否有牵头人提供即可?
    
答:牵头人提供即可。
    
8.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请问能否增加认可“第二类”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增加,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9.业绩证明材料能否包含甲方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
    
答:业绩证明材料不包含甲方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
    
10.招标文件 P35 页注:1.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勾选的任一类别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一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四库一平台”)“数据等级”C 级及以上项目业绩网页截图。如“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相关信息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金额)的,投标人可提供以下任一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4)其他材料:/ 
    
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业绩未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平台体现,请问是否无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业绩网页截图,按 P35页第二类提供相关材料是否可行?
    
答:不可以,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11.清单文件-2 2、繁华大道(杭埠路-京台高速)改造工程红线内-(市级)-012道路工程,清单第57项,项目特征描述与计量单位不一致,请明确以何为准?
    
    
    
答:第3条“清单工程量为裂缝长度”修改为“清单工程量为注浆工程量”。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中:“
    
|   3.5.4
          |  
       异常低价评审
          |  
       £不执行
         R执行,异常低价规定指标:80%,异常低价:350073806.98,具体见附件2。
          |  
    
    
”
    
现变更为:“
    
|   3.5.4
          |  
       异常低价评审
          |  
       £不执行
         R执行,异常低价规定指标:80%,异常低价:348489758.67,具体见附件2。
          |  
    
”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中:“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  
       (1)企业实力认定成果(如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实力认定成果提交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可:
          ①提交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②提交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文件(发布文件应体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③提交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注:①2021年1月1日以来指的是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时间或者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文件的发布时间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官网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时间。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成果均无效”。
          (2)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对应窗口上传。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3)技术能力(如有)要求:须在技术文件“其他内容”栏中注明。
           |  
    
”
    
现变更为:“
    
|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  
       (1)企业实力认定成果(如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实力认定成果提交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可:
          ①提交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②提交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文件(发布文件应体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③提交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官网文件的截图及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
          注:①2021年1月1日以来指的是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时间或者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文件的发布时间或在国内依法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官网对企业实力认定结果的发布时间。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成果均无效”。
          (2)业绩、奖项、荣誉(如有):在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对应窗口上传。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①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 
         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3)技术能力(如有)要求:须在技术文件“其他内容”栏中注明。
           |  
    
”
    
3.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繁华大道(杭埠路~京台高速)恢复完善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现变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繁华大道(杭埠路-京台高速)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710号
    
联系人:朱斌
    
联系方式:0551-6387890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5年04月0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