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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2025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5BFFGZ00460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2025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1、2、3、4、5、6、7标段 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GZ00460-1、2、3、4、5、6、7 各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修改 本项目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作废,以本补疑附件为准。 二、投标人疑问 1.在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1、2、3标段的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000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的”,我单位有一项合同金额大于4000万元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绩,该业绩为联合体业绩,我单位在其中属于牵头方,请问该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揽,则业绩提供方在该业绩中须承担施工任务,且承担的施工任务规模须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在投标人资格要求3.5条项目总工资格要求“项目总工须具备公路相关专业(路桥、公路工程、公路桥梁、交通土建、交通运输等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具备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024年安徽省交通质安中心发布的《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指南》中说明B类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特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不需要报考,招标文件也不作要求),本项目中项目总工是否取消“具备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要求? 回复:同意取消,招标公告3.5“项目总工资格要求”删去:“具备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类别代码为G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的要求。 3.根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履约信誉-信用评价等级要求评委会按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以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进行评审(不包括各地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我单位未参与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但参与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评价,且2023年评价等级为AA级,本条是否可以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回复:评委会按投标人的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进行评审(不包括各地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3)如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等级评价中无评价等级的,则该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视为A。 4.2025年2月5日,公司因未落实安全交底职责,人员未遵守作业方案,被消防局按严重违法行政处罚肆万元。这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严重违约?在投标函中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可否?感谢! 回复: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5.公司2025.1.17年在XX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被交通厅行政处罚玖拾万元。这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严重违约?在投标函中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可否?谢谢! 回复: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6.公司2025.3.3因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受到交通厅“信用评价由A级降为B级,处理期一年”的行政处罚。这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严重违约?在投标函中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可否?谢谢! 回复: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7.公司2025.2.2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被交通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柒拾万元,公示截止期:2027-09-07。公司因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公示截止期:2026-03-19。这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严重违约?在投标函中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可否?盼明确! 回复: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8.公司2025.3.6因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被交通厅行政处罚款贰拾万元。这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严重违约?在投标函中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可否?希望具体回复! 回复: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9.公司2025.1.9因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被交通局行政处罚肆仟元。这是否属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严重违约?在投标函中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可否?打扰了! 回复: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77号 联 系 人:胡工 电 话:0551-6511904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1 2025年3月12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