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5/15 11:16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诚实信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不竭动力,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循。近年来,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单位进行总结梳理,特向各政府采购供应商作出如下提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
二、无正当理由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异常低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成交无效。
五、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