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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开公交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经开公交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9WJCJ0038

委托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公告期:20191259:00始至20191224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1259:00时始至20191225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  设计广告形式为公交车身广告。发布广告车辆数量:暂定台数125台,其中2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3㎡;53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3㎡;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4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8㎡;7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39D空调柴油车,单车广告面积约23㎡;35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4GK39柴油车,单车广告面积约23㎡(车辆交付时间表详见电子附件)。

2.  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及后侧,车窗以下除轮胎、司机门LOGO、车牌号(包括后侧车牌号放大字)和车辆自编号位置。其余位置,受让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3.  转让期内,如转让方增加公交车数量,新增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价格按《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取。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补充协议。新增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与该合同一致。

4.  转让期限:2年。

转让

底价

500万元

交易保证金

50万元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  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以后每期终了日十天前付清下一期转让价款,具体条款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三)  履约保证金:2年转让总价款的10%,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条件

1.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对应的发布媒体,确认了标的对应媒体的范围、位置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公交车身广告载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对公交车身广告载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前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车身广告载体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转让方公交车身的外观形象。

5.受让方在制作安装公交车身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市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转让方的营运。

6.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7.受让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发布比例不超过车辆总数的20%

8.转让期限内,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①未依法经营,或未按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②广告内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发布的;③拖欠广告媒体租金超过 30 日的;④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经转让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企业库注册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2.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3.注册咨询电话:0551-6622384166223842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不需要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1.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09628623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4. 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年转让总价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七、其他说明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梁经理,联系电话:0551-63350896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 0551-66223705(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技术支持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加价幅度在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或延迟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承租人。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②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并确定其为成交人。

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委托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广告位的范围

1、乙方发布广告车辆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5辆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

2、乙方受让甲方广告所使用的发布广告车辆数量:

车辆暂定台数125台。车型为20台安凯牌HFF6100G03EV-6153台安凯牌HFF6100G03EV-627安凯牌HFF6100G39D空调柴油车;35台安凯牌HFF6104GK39柴油车,每台车广告面积约为23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4G03EV,每台车广告面积约18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车身广告设置载体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划、城管、工商、文化等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经开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转让期限

1、乙方整体转让期限仅限  两年  ,自             日至                 日(此期限为本条约定日期)。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未交付的车辆转让期不顺延,具体车身广告媒体转让期限起始时间以合同附件一《合肥经开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5辆公交车交付时间表》为准,转让终止期限均为            日。如公交车到期需更新(即:如管理部门要求对车辆进行更新,甲方应告知乙方更新车辆及日期),乙方在车身广告媒体转让期限内继续使用,更新或大修超过30日及以上时,耽误乙方广告发布时间甲方应给予顺延,画面更新费用由乙方负责。车身广告媒体转让发布期限内,如甲方增加车辆线路和数量,甲、乙双方应订立补充协议,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收取(中标单价=中标价格/125辆)。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终止期限以本条约定日期为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发布期满,乙方应立即停止广告业务承揽工作,已签约客户按照乙方与客户所签约的时间顺延,顺延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期满后90天,同时乙方需在               日前书面通知甲方,明确需顺延车身广告位时间,并提供与延期时间相对应的有效广告业务证明资料。超出本合同约定期限外的广告媒体转让金额标准为:首先按照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确定的价格计算;如没有通过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确定价格,则在本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浮 10 %确定。延期内转让费用由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广告内容画稿由乙方提供并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向有关审批部门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负责发布广告车辆的合法性,有权拒绝发布乙方违反规划、城管、工商、广告法而发布的广告。

2、甲方为乙方提供签约车辆的全部详细资料:联系方式、车牌号、运营线路,为甲乙双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方便。

3、甲方应指派专人配合乙方所需发布广告车辆的落实、安装和年审备案工作。如发布广告车辆因质量原因造成不能为乙方正常发布广告,甲方将在乙方通知到达后或甲方自行发现后3天内修复(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转让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在乙方受让的车辆车身广告位上投放其他广告(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改变及公益广告除外)。

4、如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予以批准或被迫拆除(包括车辆报废),按实际发布天数计算,甲方收取实际转让天数的广告媒体转让费用,退还乙方多付的广告媒体租金。

第五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发布的广告车辆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有关规定。

2、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得将甲方的发布广告车辆转让或抵押。

3在经甲方确认,并符合规划、城管、工商等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在广告发布期内更换广告画面之权利,制作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位未发布广告时,乙方有权利在广告位上发布乙方的招租信息。

4、乙方承担签约广告的业务经营,以及广告的创意、设计、审查、制作、发布、报批、管理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发布内容具有一票否决权(非恶意),乙方需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发布,并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及完善其他相关手续。

5、因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确保广告位置不影响甲方的正常行车视线。

8、乙方保证所发布的广告画面保持新颖、整洁、及时维护、维修及更换,更换期内需保证车辆漆面完整性。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台车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为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30%公益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并保证按时完成。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广告版面闲置超过30天,必须发布公益广告。甲方有权在乙方广告位置之外发布公益广告,乙方应予以同意。

10、乙方积极配合做好发布广告车辆年审的相关事宜。由于车身广告原因造成车辆年审无法通过,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11乙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发布比例不超过车辆总数的20%

12、如因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或因乙方发布广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  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1、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每台车广告位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共 125 台,年转让费用总额为     (大写)(¥                元)。两年期转让总额共计     (大写)(¥                   元)。

2、支付期限:

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按每三个月据实结算,每期转让费用为      (大写)(¥         元)。详见合同附件二《合肥经开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25辆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租金明细表》。自该《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转让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后每期终了日十天前付清下一期转让费用。转让费用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乙方必须按时支付以上各项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广告画面,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发布广告车辆(如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则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中标后向甲方缴纳两年转让费用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支付。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时予以返还。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丧失经营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实际时间和数量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在一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赔偿。

2乙方在转让期内进行广告画面更换时导致车辆漆面破损,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修复的,甲方将按人民币:壹仟元/平方米计算修复费用,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赔偿。乙方须在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

3、乙方在转让期内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出现低俗的广告字眼,如“不孕不育”、“治疗性病”等。每出现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作为赔偿,同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撤换。

4、乙方出现不积极配合文明创建,未达到文明创建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每台车壹仟元作为赔偿,同时需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赔偿。

5、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  未依法经营,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  广告内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3)  乙方签署合同期限超过本合同转让期限到期日后90天的广告业务;

(4)  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5)  拖欠广告媒体租金超过 30 日的;未按时支付超出本合同约定期限外的广告媒体租金;

(6)  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6、在甲方无违约前提下(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将收回广告位,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未详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附件以及本合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文件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数份,作为向有关部门备案之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经开公交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交付时间表.xlsx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