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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

项目编号

2019WBCZ0030

转让方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191259:00起至2019122417:0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首年转让底价

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

4

290万元

合肥南站广告牌项目覆盖合肥南站五大区域板块,包括西换乘厅(出租车)、东换乘厅(公交车)、换乘大厅、商业层、社会停车场。广告发布形式为墙面灯箱广告及柱体灯箱广告,共计灯箱媒体252(包括4块转让方预留广告区),总面积约2044.15㎡(误差率不超过5%)。

注:换乘厅12号点位(一面)、公交车1号点位(一面)、出租车10号点位(一面)、停车场7号点位为转让方预留广告区,受让方负责画面更换、制作安装及广告灯箱维护,画面内容由转让方提供。

区域板块

灯箱广告

总面积(平方米)

西换乘厅(出租车)

57

763.62

东换乘厅(公交车)

63

306.25

换乘大厅

57

417.11

商业层

37

265.38

社会停车场

38

271.04

总数

252

2044.15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80万元。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三)递增情况:首年转让价款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费用均在上一年实际转让费用基础之上递增6%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现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

3.2018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年度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的广告经营权转让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受让方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维护项目设施,提供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工作。受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运营时间,否则转让方不予认可,所有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2.依照协议约定,经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在经营期内,独家负责媒体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等,在经营权终止后,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进行返还和交接。

3.受让方在经营期内须按照设计方案中划分的区域及广告等级免费均等的发布法定的公益广告数量及占比。

4.受让方应对其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负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画面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

5.所有媒体发布的广告内容及画面须经过南站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同时媒体招租广告画面篇幅不得超过主画面的15%

6.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广告牌亮灯时间每日不少于18小时,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时期以南站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无条件顺延。

7.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8.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

金额

29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908),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2018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年度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的广告经营权转让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审查要素(如合同金额等),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资格审查材料” 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

4.标记: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91225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13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拒绝接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4年成交转让总价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范工;联系电话:18855121260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传真:0551-66223764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2019WBCZ0030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项目编号: 2019WBCZ0030)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项目编号: 2019WBCZ0030)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2019WBCZ0030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

项目编号

2019WBCZ0030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首年报价

(人民币)

小写: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第六章  合同

 

招标人: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人: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合肥南站广告牌委托乙方运营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括及范围

1.1合肥南站广告牌项目覆盖合肥南站五大区域板块,包括西换乘厅(出租车)、东换乘厅(公交车)、换乘大厅、商业层、社会停车场。广告发布形式为墙面灯箱广告及柱体灯箱广告,共计灯箱媒体252块,总面积约2044.15㎡(误差率不超过5%)。

注:其中换乘厅12号点位(一面)、公交车1号点位(一面)、出租车10号点位(一面)、停车场7号点位为甲方预留广告区,乙方负责画面更换、制作安装及广告灯箱维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画面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免费发布。

区域板块

数量

面积(平方米)

西换乘厅(出租车)

57

763.62

东换乘厅(公交车)

63

306.25

换乘大厅

57

417.11

商业层

37

265.38

社会停车场

38

271.04

总数

252

2044.15

注:具体广告点位见附件

第二条:运营管理模式

2.1乙方负责按照谨慎运行惯例、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运营、管理、维护项目设施,提供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工作。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运营时间,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依照协议约定,经甲方授予乙方在经营期内,独家负责媒体经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进行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等,在经营权终止后,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进行返还和交接。

2.3 甲方按广告牌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广告牌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广告牌。

第三条:合同期限

3.1 本合同期限为4,       日至        日止。具体起算时间以广告牌交付时间为准。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4.1 首年运营费用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自第二年起每年费用在上一整年费用基础上递增6%,合同期内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4.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付清首期3个月运营费用    元,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费用后使用。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费用缴纳账户如下:

开户行:                        

  名:                     

  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本合同到期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三个月内,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损失,或因乙方违反合肥南站相关管理规定、损坏广告牌、附属设施等而产生的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运营费用、电费等任何费用,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无需通知乙方。

5.2 合同期内,乙方运营管理发生的电费、经营税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 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撤场,则无权收回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5.4 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有权继续留存乙方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撤场后可能产生与乙方有关的产品责任和其它责任费用。甲方对此款的保留期为90天。期满后,若乙方无需履行赔付责任,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若需乙方履行赔付责任,则需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第六条:广告牌交付和收回

6.1 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将广告牌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广告牌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附属设备、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运营管理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返还广告牌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运营管理期间的电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交还甲方广告牌应当保持广告牌及改造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广告牌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拥有广告牌的完全处置权和合法手续;

7.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广告牌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要求,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7.3 运营期内,如因法律法规、规划变更等政策影响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天运营费计算标准为:年运营费/365天),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4乙方负责广告媒体的设计、制作、日常巡检、维护维修、运营管理、安全检查等运营范围;

7.5按照要求完成公益广告画面和空位填充画面的上下刊及更换任务,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时期,须无条件遵从南站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画面更换任务,调整公益广告数量;

7.6保证所有广告牌清洁,画面平整,粘结牢固。不准有掉画及上错画的现象发生。而且按要求及时提供日常巡检记录。同时所有媒体发布的广告内容及画面须经过南站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7.7除适用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7.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须承担在经营期内的广告资源推广、销售、运营、管理和维护所产生的一切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广告资源的制作,编辑,版税等;

7.9 合同期内,电费按表计量,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公摊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比例收取;卫生、治安、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7.10乙方在经营期内须按照设计方案中划分的区域及广告等级免费均等的发布法定的公益广告数量及占比;

7.11乙方应对其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负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文件,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画面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

7.12所有媒体发布的广告内容及画面须经过南站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同时媒体招租广告画面篇幅不得超过主画面的15%

7.13乙方在经营期内广告牌亮灯时间每日不少于18小时,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时期以南站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无条件进行顺延。

第八条:特别约定

8.1在经营期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预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再将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第三人,或无故终止经营权,也不得为经营权的实施制造障碍,不得将经营权及相关权益部分或全部转让、出租、赠与或质押给第三人;

8.2若乙方将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部分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则该委托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视为经营权的转让或变更,也不能解除和减轻乙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任务和义务,乙方仍将对第三人的行为疏忽、违约或过失承担完全责任;

8.3乙方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须预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应承诺其委托的第三人及其雇员于经营期内,拥有完成相关委托义务所必需的资质。甲方如拒绝批准,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同时并不影响乙方继续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九条: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运营管理权重新招标,乙方在收到甲方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按甲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后将广告位返还甲方。

9.1 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的;

9.2 故意毁坏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

9.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营费用达30日的;

9.4 以转让或其他方式将广告牌让与他人委托运营管理的;

9.5 乙方受到甲方或南站主管部门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累计达三次的;

甲方依据本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纠纷,乙方均应按照第六条第6.2和第6.3的约定立即返还全部广告位,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合同约定自行撤离并返还广告牌。如乙方有意继续经营,可参与甲方组织的公开招标活动(如相关国有资产处置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广告运营管理权的,应当按剩余年限运营费用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2 乙方逾期支付运营费用的,十五日以内的,每逾期一日按照累计欠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11.3 乙方须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的规格、材质发布广告,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广告位面积的,或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除立即纠正外,须按10000元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4 如遇规划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广告位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未履行期间的运营管理费不予计算。

11.5 乙方未在第6.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使用广告牌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占用产生的经营管理费之外,同时乙方应按当年度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八向甲方支付日违约金。

11.6 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11.7 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11.8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剩余年限运营费用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付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其它事宜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涉及招标文件与本合同均未约定的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16.3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

招 标 方(章):                      中 标 方(章):

      址: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话:                           话: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受让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南站广告牌运营管理权转让项目(三次)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附件:高铁南站项目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