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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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9WGCJ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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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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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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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19年11月1日9:00起至2019年11月20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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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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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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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 |
3年 |
188.8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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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进行整体转让,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具体车型为: 30台安凯牌HFF6104GK39,单车广告面积约26.8㎡; 11台安凯牌HFF6100G39D,单车广告面积约25.8㎡; 12台安凯牌HFF6101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25.5㎡; 9台安凯牌HFF6852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8㎡; 34台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4.6㎡; 22台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3㎡。 注:1.由于公司车辆处于新旧更新阶段,交付车型以实际交付为准; 2.在转让期限内如转让方增加车辆,受让方可按成交单价为转让方提供车身广告服务。 3.交付时间:在转让合同签订,收到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价款后,转让方交付118台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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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为3年成交转让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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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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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年度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的同类型广告经营权转让业绩(同类型业绩是指公交车身、公交站台或其它户外媒体广告)。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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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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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
1.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受让方要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转让方,需经转让方审查同意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2.转让期间,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3.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要保证所贴广告破损脱落后,及时更换修复,满足城市文明创建要求。受让方在广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转让方车辆的外观形象。 4.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转让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转让方的营运。 5.受让方须积极配合转让方做好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自理。 6.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7.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天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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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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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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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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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金额 |
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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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908),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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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年度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的同类型广告经营权转让业绩合同复印件。若合同中无法体现审查要素(如合同金额等),还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6),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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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资格审查材料” 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封装包装。 4.标记:包装上须标注“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19年11月21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7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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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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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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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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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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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3年成交转让总价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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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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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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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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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康工;联系电话:0551-65318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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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65(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传真:0551-66223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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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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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2019WGCJ0034)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项目编号: 2019WGCJ0034)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项目编号: 2019WGCJ0034)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我方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没有行政处罚虚假广告记录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情形。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行政处罚查询信息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2019WGCJ0034)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 |
项目编号 |
2019WGCJ0034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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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年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的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转让广告位的范围
1、乙方发布广告位范围: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2、乙方发布广告车辆数量:
车辆暂定台数118台。30台安凯牌HFF6104GK39,单车广告面积约26.8㎡;11台安凯牌HFF6100G39D,单车广告面积约25.8㎡;12台安凯牌HFF6101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25.5㎡;9台安凯牌HFF6852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8㎡;34台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4.6㎡;22台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3㎡。(详见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设置载体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划、城管、工商、文化等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高新公交车身广告媒体转让期限
1、甲方整体转让期限仅限 ,自 (此期限为本条约定日期)。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未交付的车辆转让期不顺延,具体车身广告媒体转让起始时间以合同附件《118辆公交车交付时间表》为准,转让终止期限均为 。车身广告媒体转让发布期限内,如甲方增加车辆线路和数量,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收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终止期限以本条约定日期为准。
2、广告内容画稿由乙方提供并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向有关审批部门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负责发布广告车辆的合法性,有权拒绝发布乙方违反规划、城管、工商、广告法而发布的广告。
2、甲方为乙方提供签约车辆的全部详细资料:联系方式、自编号、运营线路,为甲乙双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方便。
3、甲方应指派专人配合乙方所需发布广告车辆的落实、安装和年审备案工作。如发布广告车辆因质量原因造成不能为乙方正常发布广告,甲方将在乙方通知到达后或甲方自行发现后3天内修复(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转让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在乙方受让的车辆车身广告位上投放其他广告(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改变及公益广告除外)。
4、如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予以批准或被迫拆除,按实际发布天数计算,甲方收取实际转让天数的广告媒体转让费用,退还乙方多付的广告媒体转让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发布的广告车辆必须符合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有关规定。
2、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得将广告载体经营权转让,不得将甲方的发布广告车辆转让或抵押。
3、在经甲方确认,并符合规划、城管、工商等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在广告发布期内更换广告画面之权利,制作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位未发布广告时,乙方有权利在广告位上发布乙方的招租信息。
4、乙方承担签约广告的业务经营,以及广告的创意、设计、审查、制作、发布、报批、管理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发布内容具有一票否决权(非恶意),乙方需经甲方审查同意方可发布,并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及完善其他相关手续。
5、因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确保广告位置不影响甲方的正常行车视线。
8、乙方保证所发布的广告画面保持新颖、整洁、及时维护、维修及更换。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台车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为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20%,公益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并保证按时完成。在转让合同约定的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占用公交车身广告画面时,将根据占用面积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甲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优先由乙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市场同期价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支付。
10、乙方积极配合做好发布广告车辆年审的相关事宜。由于车身广告原因造成车辆年审无法通过,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11、乙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严禁香烟类广告,控制酒类、医疗类广告,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12、如因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或因乙方发布广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 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
1、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每台车广告位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共 台,年转让费用总额为 (大写)(¥ 元)。三年期转让费用总额共计 元 (大写)(¥ 元)。
2、支付期限:
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用按每三个月据实结算,单辆车每日转让费用=成交价/(118辆*360天)。自该《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转让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后每期终了日十天前付清下一期转让费用。转让费用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3、乙方必须按时支付以上各项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支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广告画面,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发布广告车辆(如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则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三年中标转让总价5%(即人民币 元),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支付。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丧失经营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实际时间和数量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在一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另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赔偿。
2、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位:
(1) 未依法经营,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 广告内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3) 拖欠广告位转让费用超过 30 日的;
(4) 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未整改的;
(5)擅自将广告位载体经营权转让他人。
第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未详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附件以及本合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文件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报送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8辆公交车交付时间表 |
|||||
序号 |
线路 |
自编号 |
交付日期 |
车型 |
备注 |
1 |
650 |
D006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2 |
650 |
D006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3 |
650 |
D006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4 |
650 |
D006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5 |
650 |
D007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6 |
650 |
D007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7 |
650 |
D007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8 |
650 |
D007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9 |
650 |
DD10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10 |
651 |
DD04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1 |
651 |
DD04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2 |
651 |
DD04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3 |
651 |
DD04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4 |
651 |
DD04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5 |
651 |
DD04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6 |
651 |
DD04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7 |
651 |
DD04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8 |
651 |
DD04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19 |
651 |
DD05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0 |
651 |
DD05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1 |
651 |
DD05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2 |
651 |
DD05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3 |
651 |
DD05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4 |
651 |
DD05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5 |
652 |
DD05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6 |
652 |
DD05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7 |
652 |
DD05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8 |
652 |
DD06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29 |
652 |
DD06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30 |
652 |
DD06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31 |
652 |
DD06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32 |
652 |
DD06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33 |
652 |
DD06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34 |
652 |
DD07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35 |
652 |
DD07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36 |
652 |
DD07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37 |
652 |
DD08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38 |
652 |
DD08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39 |
652 |
DD08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40 |
652 |
DD08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41 |
652 |
DD08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42 |
653 |
DD06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43 |
653 |
DD06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44 |
653 |
DD06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45 |
653 |
DD06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46 |
653 |
DD07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47 |
653 |
DD07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48 |
653 |
DD07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49 |
653 |
DD07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50 |
653 |
DD07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51 |
653 |
DD07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1 |
|
52 |
655 |
D006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53 |
656 |
DD08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54 |
656 |
DD08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55 |
656 |
DD08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56 |
656 |
DD08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57 |
656 |
DD09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58 |
656 |
DD09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59 |
656 |
DD09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60 |
656 |
DD09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61 |
656 |
DD09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62 |
656 |
DD09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63 |
656 |
DD09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64 |
656 |
DD09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65 |
656 |
DD09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03EV-62 |
|
66 |
657 |
DD02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67 |
657 |
DD02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68 |
657 |
DD02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69 |
657 |
DD02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70 |
657 |
DD02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71 |
657 |
DD02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72 |
657 |
DD02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73 |
657 |
DD02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74 |
657 |
DD03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852G03EV |
|
75 |
665 |
D007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76 |
665 |
D007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77 |
665 |
D007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78 |
665 |
D008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79 |
665 |
D008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0 |
665 |
D008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1 |
665 |
D008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2 |
665 |
D008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3 |
665 |
D008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4 |
665 |
D008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5 |
665 |
D008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6 |
665 |
D008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87 |
670 |
D006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88 |
670 |
D007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89 |
670 |
D007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90 |
670 |
DD00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1 |
670 |
DD00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2 |
670 |
DD01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3 |
670 |
DD03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4 |
670 |
DD03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5 |
专一线 |
DD00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6 |
专一线 |
DD01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7 |
专一线 |
DD01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8 |
专一线 |
DD01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99 |
专一线 |
DD01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100 |
博微 |
DD03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101 |
声谷 |
D007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0G39D |
|
102 |
声谷 |
DD01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1G03EV |
|
103 |
备用 |
D004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04 |
备用 |
D004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05 |
备用 |
D004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06 |
备用 |
D004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07 |
备用 |
D004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08 |
备用 |
D005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09 |
备用 |
D0051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0 |
备用 |
D0052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1 |
备用 |
D0053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2 |
备用 |
D0054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3 |
备用 |
D0055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4 |
备用 |
D0056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5 |
备用 |
D0057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6 |
备用 |
D0058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7 |
备用 |
D0059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118 |
备用 |
D0060 |
合同签订日期 |
安凯牌HFF6104GK39 |
|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肥高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118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二次)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