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店服务区
广告牌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店服务区广告牌经营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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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19WFCJ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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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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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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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 2019年7月3日9:00起至2019年7月22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19年7月3 日9:00始至2019年7月2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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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本次经营权转让的24块广告牌为围墙灯箱广告牌、桁架灯箱广告牌(具体样式详见附件6)。广告牌位于G329与X029县道交口杨店服务区,总合计为66.24㎡。每年应安排不少于设置总量的10%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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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底价 |
4.5万元/年 |
竞价保证金 |
0.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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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现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广告”或“媒体”等相关字样。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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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特别说明 |
1.本文件项下广告牌仅限于发布商业广告或用于公益宣传,不得将广告牌用于本文件要求之外的其他用途。 2.广告牌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拟转让广告牌,就转让广告牌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广告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市政规定及经营许可等;完成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拟转让广告牌,确认了广告牌位置、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成交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完成合同签订和广告牌移交,若转让方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将广告牌经营权重新招标,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合同签订后15天为招商期,招商期内受让方可发布招商广告及公益广告。 5.招商期内,受让方应完成对广告牌结构的必要检查。受让方对广告牌现状安全质量状况予以确认后,应视为广告牌已经可以安全、合理地投入使用状态。 6. 受让方在转让期内,如相关部门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批等,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负责办理一切所有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仅提供办理相关手续时证明材料,其他所有事项与转让方无关。 7. 该项目所有类型的广告牌含有电源,受让方如需用电,需承担电费。 8.受让方在转让期内,广告牌设施如有画面及箱体结构破损、颜色脱落、线路受损影响实际使用效果,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只有广告牌经营权,没有广告牌所有权,不得再将广告牌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抵押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10.受让方发布的广告牌内容不能涉及医疗和低俗类广告。 11.本项目广告牌经营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广告牌发布内容仅限商业广告或公益宣传,不得将广告牌用于其他用途。 12.受让方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有损市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形象的广告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良好形象。 13.受让方所设计广告牌版面,须确保对画面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如因受让方广告画面而引发的侵权、诉讼等案件,由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 14.在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应建立广告牌巡查制度及维护方案报转让方备案并实施,期间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修复,每季度提交巡查报告一次。 15.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如路政管理部门、城管局提出整改要求,受让方需对广告牌版面作出合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16.受让方需确保所有广告牌版面均为已正式审核画面,如发现非法或强行悬挂版面情况,应及时拆除及复原该版面。 17.受让方在经营期内,应做好各个广告牌安全巡查工作,如有丢失、损坏、维修等问题,受让方自行承担,费用自理。 18.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转让费。 19.因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知有重大事项必须暂时征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牌时,受让方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覆盖,其广告版面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受让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被征用的广告牌,按实际征用时间计算(按天数计算)退还转让费,计算公式为:应返还受让方的转让费=征用广告牌中标单价(年)/365*征用天数。其中,征用广告牌中标单价(年),则根据中标价与转让底价的比值,同比例调整。具体调整公式为:单个广告牌中标价=中标总价/转让底价*单个广告牌基准价。 20.如因故要求拆除、改造广告牌,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部分广告牌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按实际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时间(按天数计算)退还转让费。计算公式为:应返还受让方的转让费=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广告牌类型中标单价(年)/365*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天数。如所有商业广告牌均长期失去广告发布功能时,则合同解除,转让方按公式退还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 21.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间,受让方应确保广告牌的安全、完好及美观、整洁,如广告牌发生破损、倒塌或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受让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转让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修复;在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 22.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店服务区广告牌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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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一、价款支付: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二、履约保证金支付: 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比例为本次年度转让标的最终成交价的10%收取,与首期转让价款一并支付(支付方式:转让价款每半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受让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在转让期内受让方未履行本公告“对标的特别说明”中任一条款,并在转让方通知后24小时内未响应或整改时,转让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维护或补救行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5日内未补齐,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 上述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以转入转让方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具体条款由双方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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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本项目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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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支付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908),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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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本项目公告期内 报名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六楼661室 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一)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第三联)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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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报名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www.hfztb.cn/hfjingjia/)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本项目竞价阶梯 200元或其整数倍。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产权竞价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 友情提示:请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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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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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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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39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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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中标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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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孙 工,联系电话:0551-627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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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0551-66223841、66223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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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82(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6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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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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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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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报名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3)采取中止竞价活动的,我中心将全力组织相关方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组织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由我中心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受让方。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高有效报价;
②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店服务区广告牌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9WFCJ0029)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租赁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店服务区广告牌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9WFCJ0029)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店服务区广告牌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9WFCJ0029 )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5、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受让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广告式样图
围墙灯箱广告牌
桁架灯箱广告牌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杨店服务区广告牌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广告牌经营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广告牌位置、规格等基本情况
本次经营权转让的广告牌别位于G329与X029县道交口杨店服务区。总合计为 66.24㎡(如下表)。广告牌位置及公益性广告具体占比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
序号 |
位置 |
牌面每年类型 |
规格 (m) |
面积 (㎡) |
数量 (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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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围墙灯箱广告牌 |
有灯 |
2.2*1.2 |
47.52 |
18 |
|
|
2 |
桁架灯箱广告牌 |
有灯 |
2.6*1.2 |
18.7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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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营权转让期限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广告牌经营权使用年限为 叁 年,即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经营权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转让费用:每年转让费人民币大写: ,三年转让费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2.转让单价: 单价:万元
序号 |
广告牌类型 |
类型 |
数量(块) |
单价/块 |
每年 |
三年 |
1 |
围墙灯箱广告牌 |
有灯 |
18 |
|
|
|
2 |
桁架灯箱广告牌 |
有灯 |
6 |
|
|
|
3 |
合计 |
|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4.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半年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先支付后使用。每半年支付一次,应使用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账号:58040078801200000073)。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5.乙方必须按时支付以上各项费用。如乙方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仍未交纳合同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在转让期内乙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第四条—广告牌用途及设计、制作等要求”及“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任一条款,并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未响应或整改时,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维护或补救行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的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5日内未补齐,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 广告牌用途及设计、制作等要求
1.本合同项下广告牌经营权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广告牌发布内容仅限商业广告或公益宣传(所有公益广告具体占比要求详见附件1)。不得将广告牌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不得对广告牌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2.此次转让的广告牌版面由乙方负责设计、制作与安装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应保证甲方约定的公益性广告比例,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到更换广告牌公益版面。
3.乙方负责办理广告牌版面的发布、审批手续,并将审批手续报甲方存档;如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需对广告牌版面做出合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需确保所有广告牌版面均为已审核画面,如发现非法或强行悬挂版面情况,应及时拆除及复原该版面,以确保经营权的完整。
4.乙方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有损市容形象的广告内容,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5.乙方所设计广告牌版面,须确保对画面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如因乙方广告画面而引发的侵权、诉讼等案件,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经营权转让费用的权利。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将广告牌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收回广告牌。
3.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日期内拥有广告牌的经营权,并保证在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内不再租赁、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4.甲方有权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义务将相关部门(城管、路政)在日常监督中提出的整改要求传达乙方,并要求乙方对广告做出合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修改。
5.如有配合政府宣传等特殊需要,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后暂时收回使用权以配合公益宣传。
6.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限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广告牌经营权。
7. 产权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 运营期间乙方发布的广告由甲方分公司运营部(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审核,严禁发布相关不良广告内容。
9.广告牌运营期间由甲方分公司(合肥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具体负责运营期间的进度、质量、发布内容等全过程管理。转让价款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分公司,甲方分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乙方。(税率3%)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成交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完成合同签订和广告牌移交,若甲方违约,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广告牌经营权转让其他竞价单位或重新招标,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间,乙方拥有广告牌经营权,可以通过对外招租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经营权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转让费。
4.乙方负责办理相关广告牌发布许可(含广告牌版面)等一切所有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需对广告牌版面做出合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5.乙方在转让期内,应对广告牌设施的全面维护保养,主要维护事项为:广告牌面、箱体结构及柱体除锈防腐、加固及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等,所发生的一切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详见招标文件广告牌设施检修维护责任一览表)。经维护后应确保广告牌可以安全、合理地投入使用。
6.在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应半年巡查一次及维护方案报甲方备案并实施,期间如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修复。
7.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间,乙方应确保广告牌的安全、完好及美观、整洁,如广告牌发生破损、松动或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修复;在广告牌经营权转让期间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
8.乙方在转让期内,不得再将广告牌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抵押。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
9.乙方承诺转让期到期后,广告牌净牌(即交付的广告牌未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及其他权利)交付,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发布期内,应该对广告牌的安全进行巡查,如有丢失、破损,由乙方负责制作与维护。
11.广告牌运营期间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保持广告牌清洁。
12.乙方不得发布国家命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除本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约定情形外,有关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因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通知有重大事项必须暂时征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牌时,乙方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覆盖,其广告版面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乙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被征用的广告牌,按实际征用时间计算(按天数计算)退还转让费,计算公式为:应返还乙方的转让费=征用广告牌中标单价(年)/365*征用天数。
3.如因故要求拆除、改造广告牌,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部分商业广告牌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按实际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时间(按天数计算)退还转让费。计算公式为:应返还乙方的转让费=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广告牌中标单价(年)/365*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天数。如所有商业广告牌均长期失去广告发布功能时,则合同解除,甲方按公式退还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
4.不可抗力及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任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提供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超出5日则不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所有条款,在一方无违约的前提下,另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及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2.合同约定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知晓乙方该行为或乙方有该行为之日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转让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伪造投标资格;
(2)未依法经营,发布违法广告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3)广告内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4)乙方签署合同期限超过广告牌经营权期限的广告业务;
(5)拖欠广告牌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超过30日的;
(6)履约保证金逾期30日未及时补全或已扣完;
(7)广告牌发生松动、损害或不能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修复,超过10日内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
(8)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未整改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选择以下2种方式中的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及招标文件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从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报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留存一份。
(以下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买人(新业务系统)(1).doc 附件:产权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买人(新业务系统)(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