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一、 项目概况
招标人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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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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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编号 |
2015CFCJ1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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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招标人 |
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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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本次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包括300多个便民亭(具体数量为360个左右,因其中少部分点位不太理想,故以300个便民亭计算转让费,超出部分作为赠送),均位于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各大小区里面或附近,亭体两侧各有大幅灯箱广告位,每幅广告位面积4个平方米左右(每亭正面正上方附设的LED电子屏,大部分时段广告也可赠送)。经营权转让期两年。第二年转让费在第一年中标价的基础上增加5%(详情见转让合同。也可电话咨询,或索要详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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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70万元/年 |
竞价保证金 |
人民币28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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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16年1月14日09:00起至2015年2月2日17: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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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二)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资质 (三)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四)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参与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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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对投标人的特别说明 |
(一)该标的以现状移交。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标人咨询,以充分了解和获取服务区的情况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均不承担责任。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中标人转让期间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转让期内,便民服务亭亭体所有权属于招标人,中标人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中标人不得在转让期间对便民服务亭亭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四)中标人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五)转让期内,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禁止分包,如不能履行服务承诺,招标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中标人须与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格式见附件)。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 (八)委托方(招标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交易项目申报(受理)登记表; 2、招标人主体资格证明; 3、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介绍; 4、转让要求或其他约定; 5、有权部门同意经营权转让的批复; 以上材料投标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九)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须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一)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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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价款每半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此次投标人报价为便民服务亭广告经营权第一年的年代理费,第二年的代理费在第一年的代理费的基础上增加5%。 (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不计息),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中标人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中标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中标人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上述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以转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具体条款由双方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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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投标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投标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以上三证合一则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三)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投标人一次性报价应递交的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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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 |
一、资格审查材料 (一)数量 投标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签署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资格审查材料封装 投标人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5)。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投标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原件),单独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并在封面标注“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包装上须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6)。 三、封装要求 资格审查材料、报价单分开装订,须单独密封在两个密封包中,不得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四、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递交送达地点及时间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5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2月3日09:00--09: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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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投标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投标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投标人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投标人。 如产生1家合格投标人的,则按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中标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投标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如最高报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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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竞价保证金支付及处置 |
投标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0047908),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⑧号财务窗口换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投标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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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成交公示及《中标通知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企业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中标自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61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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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违规行为处置 |
1、中标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人有如下行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1)被查实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2)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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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中标人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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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徐工,联系电话:0551-64244928、15256517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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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金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703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6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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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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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5CFCJ1198)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2: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项目编号:2015CFCJ1198)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中心。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中心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3:
承 诺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投标人,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项目(2015CFCJ1198)
资格审查材料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方式:
投标人签章:
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报价单
项目名称 |
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亭体广告经营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2015CFCJ1198 |
投标人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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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报价 (元) |
大写:人民币 元/年。 |
备注 |
我方承诺: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转让价款与履约保证金交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报价要求: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大写与小写应一致。如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3、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作为评审依据。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投标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单。
附件6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 方: 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
数字化便民服务分公司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广告代理中标方)
经由合肥报业集团公开公正的现场招标,甲方竞得乙方委托的“合肥市社区便民服务亭(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站)的亭体附属广告代理权”项目,根据广告法、地方政府有关法规等及双方沟通之补充意见,双方协议内容如下:
一、总则
在平等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及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之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关于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承接运营的智能化便民服务亭(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站)的亭体附属广告代理合作达成如下协议,并签定此合同。
二、合作事项
1、乙方作为中标方,取得甲方授权的300多个(以实有数为准)便民服务亭亭体所属广告的独家代理商(具体数量为360个左右,因其中少部分点位不太理想,故以300个便民亭计算转让费,超出部分作为赠送。另每亭正面正上方附设的LED电子屏,大部分时段广告也可赠送),负责市场的整体运营及承担相应的费用。
2、甲方300多个便民服务亭均位于合肥市主城区范围内各居民小区里面或附近出入口位置。亭体两侧灯箱广告位均属乙方独家代理。具体便民服务亭数量以实际为准,按300个便民亭计算实际代理费。
三、合作期限
1、由于甲方目前只拥有上述便民服务站的2年运营管理权,因此甲方授权乙方的广告代理期限为2年,即自2016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若甲方继续取得上述便民服务站的运营管理权,则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同步延续。
四、代理费及付款方式
1、乙方以中标价每年 万元(人民币),取得甲方 300多个便民亭的广告独家代理权。
2、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半年的广告经营权代理费 万元,半年后支付剩余代理费;第二年代理费的付款方式以此类推。
3、代理期限的第二年的广告经营权代理费在第一年的代理费的基础上增加5%。
4、此合同签定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8万元整。
5、上述费用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账户为:
户 名: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数字化便民服务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银屏花园分理处
银行账号:1302252109200098255
甲方须保证上述账号的准确性,如因甲方提供账号错误或账号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支付错误,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承担在合同执行期间的广告发布位置的提供及保障,不再对外招商。
2、双方应对对方之一切正当权益负责,不得因其公司内部管理的任何原因使对方蒙受任何损失,并有义务承担不当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乙方须向甲方承诺合法使用该户外广告的经营及销售权,反之责任自负。
4、乙方向甲方承诺代理期间广告位的安全,并负责广告位在制作及发布过程中所有安全问题及产生的后果。
5、合同期限内,乙方代理的广告位安装、发布、运营以及相关管理维护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6、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六、免责事由
甲乙双方原则上按照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但若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因素指由于战争、政府行为及自然灾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便民服务站无法继续经营的,乙方不承担继续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广告代理费的义务,也不承担任何其他法律责任。同理,甲方也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得将便民服务站的广告代理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及赔偿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2、如果乙方无正当合法理由违反本合约条款,或执行不到位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及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3、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1)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⑵没收全部代理保证金,索赔违约金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及损失;⑶每延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4、本合同包含甲乙双方所有合作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前所达成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及变更均需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经协商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八、共同条款
甲乙双方应谨记并相互监督共守社会责任,当为和谐社会、廉政社会和环保社会表率,遵守知识产权与他人人权,不得以任何行为破坏企业公民义务与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在此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与政府部门的法律相抵触时,以政府的法律条文为准则。
2、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十、其他
本合同中注明的通信地址为甲方或者乙方官方送达地址,若因地址不详或者擅自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与主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