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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岛站自动售货机场地租赁(铜江路口站)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岛站自动售货机场地租赁(铜江路口站)

项目编号

2022BTFCJ00434

委托方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64467532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2630日9:00始至202271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2630日9:00始至202272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公交岛站自动售货机场地(铜江路口站)

2

0.4788

0.5

1.标的坐落位置:铜陵铜江路口站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自动售货机经营安装要求

1.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饮料(不得经营开口饮料)、拍照机、口罩机、预包装食品(或蔬菜、水果)、日用百货类。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的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所需设备均由承租人自建、自营、自维。

4.每座公交岛站仅允许安装一台自助售货设备,每台自助设备机位提供场地尺寸为:1200mm(宽)*9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

5.设备安装时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摆放,摆放位置为公交岛站站房入口处外侧,设备紧贴站房外侧墙面承租人如变更部分设备摆放位置,须向委托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6.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自助设备安装如需得到消防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费用自理。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成交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及联合体登记、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承租人须签订并遵守安全协议,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4.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5.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场地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一站内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租金不予调整。

6.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自助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含站内消防总体验收),由承租人自行协调整改,整改后仍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合同执行时间按消防验收耽误时间顺延,租金不变。承租人也可撤出设备,清理完场地后交付委托方,视为双方互不违约,合同无条件解除。或顺延时间超过180天的,合同无条件解除,双方互不违约。

7.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如需使用须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

8.租赁期内,标的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9.委托方有权根据公交站台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承租人应确保自助售货设备机身广告符合相关广告、城市管理及市容等规范,自行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3161660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元/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15955125619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3(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点: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的地址、用途

座落于                               租赁用途                

提供场地尺寸为:1200mm(宽)*9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

乙方使用租赁必须符合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2年整。2年期满后方无异议可续签1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 合同签订生效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场地,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时应保证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

第七条:经营服务规范要求

1、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资料。

2、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需符合规范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如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等)并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原件在甲方查看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保留,但甲方对原件的查看仅是形式查看,并不代表甲方确认或认可乙方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确实已经经过3C认证或得到主管部门许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对其依据本合同放置的机器所应承担的责任。

4、乙方机器进驻前,其机器的外观、功能、种类和经营范围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在经营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广告宣传行为。未经甲方同意自助设备上的显示装置和设备机身不得经营、张贴与自身经营无关的广告。

5、本合同约定乙方设备的进场、安装和调试等要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安装调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关方案和流程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6、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正常营业。如未正常营业,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上述营业时间延迟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7、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8、乙方所使用的招牌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语言文字规范,不允许在自助设备中经营有可能影响公交形象的商品。

9、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11、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媒体宣传、活动推广等之用。

12、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自助设备租赁场地及公交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揽、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公交岛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

1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14、在安装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安装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场地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乙方设备摆放,不得遮挡乘客通道影响乘客正常通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应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如因该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后,该处租赁、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如出现本项目竞价公告中所列示的自助售货设备机位数量发生取消的情形,按照公告中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相关部门备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租赁地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避免自动售货机在运营中出现的用电及人员碰擦安全事故,明确甲乙双方在使用和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甲方职责

1、乙方将电引入施工现场时,要对乙方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若发现违章、隐患作业及时责令乙方停止作业并及时整改。  

2、要求乙方加强设备和产品方面的防盗工作,可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安装监控器和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备。

3、要求乙方对其布放的售货机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乙方其布放的设备及产品,如发现损坏、丢失、人员伤害等事件,全部由乙方承担。建议柜体边缘棱角处采取包边处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及其它不安全的电气设备,如需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引起的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现场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3、乙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发生。

4、因一方违反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协议所引发电气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补充条款:

乙方挂表计量,电表由乙方安装在甲方公交BRT站房配电箱接入处,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计量表读数记录,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电费。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新系统】2022.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