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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XCJ00825

转让方

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1919日9:00起至2021108日17:00止。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层数

使用权面积

结构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

竞价保证金

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

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均为第1、2层;北岗花园第1至3层

10558.09平方米

钢混

3年不含免费用装修期

356.6832万元/年

35万元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新店花园配套商业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与淮海大道交叉口;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位于淮海大道与铜陵北路交口北岗花园小区内西侧

2.新店花园配套商业为空置状态,毛坯;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为空置状态,简单装修。

3.新店花园11号楼面积为3101.37平米;24号楼面积为2583.26平米;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面积为4873.46平米。本次转让范围不含地下一层车库

3.新店花园11配套商业内设有电梯一部;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含手扶电梯四部,货梯一部上述电梯均已过质保期,目前不能正常使用。受让方承担上述房产电梯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合同期内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自身或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受让方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

4.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房产均无房地产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初始消防验收证明文件。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5.标的所涉及的房产均无燃气,新店花园11号及24号楼水表已单独出户,电表未独立出户,电表与新店花园小区公共部位公用一块总表,与新店花园小区共用消防控制室,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水电表已出户,户名在北岗花园小区现物业公司名下,受让方需自行与新店花园小区及北岗花园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水电费标准、缴纳方式、公摊损耗以及水电费开票等事宜。上述房产水电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由受让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的增容或改造申请,转让方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

6.房屋除卫生间外,其他功能区均无上下水设施,房屋以及包含水、电、消防等设施按现状交付,需受让方自行、自费改造。消防系统按现状移交,转让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维修或更换义务,受让方成交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二次消防申报,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

7.房屋无独立化粪池,受让方须自行、自费增加房屋自用化粪池,并与当地社居委或物业公司等部门沟通改造方案等事宜,转让方承担任何协调义务。

9.转让费不含物业费,受让方需按照2元/㎡/月的标准缴纳物业费,同时按照转让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要求,保证转让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

10.转让标的免费用装修期为三个月,合同前三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受让方享受免费用装修期,如合同提前解除,受让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三年转让期内受让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例如受让方提前一年半解除合同,则受让方需补缴一个半月免费用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因合同提前解除产生的费用,转让方可以从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款支付:首期转让费为首年前6个月转让费总和,以后转让费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须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转让费须自下一期计开始日前30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一年转让费用为成交金额,第二年转让费用在第一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2%,第三年转让费用在第二年转让费用基础上递增2%。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按首年转让费用总额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首期转让费用一并转账支付。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

转让

用途要求

1.新店花园11号楼用途为农贸市场;24号楼用途为商业;北岗花园配套商业中心一层用途为农贸市场,二、三层用途为商业。

2.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

3.意向受让方使用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意向受让方存续年限不少于五年。

4.意向受让方(包括法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须承诺,未与新站区属国有企业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5.意向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承诺。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自行踏勘并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经营权转让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转让费用。标的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经营权转让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转让标的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与转让方签订运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4.受让方承担标的房产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标的房产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转让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行承担因重新装修产生的拆除及垃圾清运工作,费用自理。

6.转让期内,受让方需负责标的房产物业管理职责,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7.转让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产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转让方同意,如因受让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8.受让方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进行整改。受让方须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标的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转让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标的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受让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9.受让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转让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转让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受让方自行予以撤除。

10.受让方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及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受让方在获得转让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受让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受让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受让方使用房屋期间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11.受让方违反上述第6、7、8、9、10项约定,视同受让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受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受让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转让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受让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12.转让期内如受让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受让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受让方转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转让方损失或法律纠纷,受让方承担相应责任。

13.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缴纳房屋转让费用、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受让方缴齐拖欠的转让费用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拒不缴齐拖欠的转让费用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转让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受让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14.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标的房产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5.因受让方违约导致转让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受让方应在转让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受让方逾期不交,转让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受让方需每天按合同价换算的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转让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16.受让方须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物业公司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转让方于上述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现状交付给受让方;若因转让方原因推迟移交,则将转让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不变;若因受让方原因推迟移交,则转让终止时间不予顺延,且以合同签订日作为房屋移交日计算转让费用。《标的房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受让方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7.《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标的房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转让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8.受让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招商的,须向转让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招商合同进行备案,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与转让方签订的主合同期限。

19.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受让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20.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受让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转让方可选择与受让方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3年,即:本次转让期限及续签期限共计不超过6年;续签合同的转让费用及续签方式需根据相关方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确定。

21.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签订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承诺函及安全生产责任状,受让方招商转租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合同至转让方备案,且转租及提前收取的房租期限不得超过其与转让方签订的主合同期限。

2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转让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法定代表人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7),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10914: 00-- 14: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6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3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转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侯工;联系电话:0551-65777294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918、66223293(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2021BFXCJ00825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1BFXCJ00825)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2021BFXCJ00825)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转让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转让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转让公告及所附经营权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我方(包括法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均未与新站区属国有企业存在合同违约情况。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

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该公司作为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贵公司的房产,本人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公司参加竞价并最终受让贵公司的房产经营权,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           公司(简称受让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     区      路         的房产《经营权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转让费(包括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费、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受让方不履行合义务,本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转让费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年,自每期转让费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附件6:报价单封面

 

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2021BFXCJ00825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盖章                   

 

 

 

 

 

 

附件7

项目名称

新店花园11号楼、24号楼及北岗花园配套商业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1BFXCJ00825

意向受让方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元/年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8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合肥新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                  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结构为         ,该房产用途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为年,时间自          日起至           日止,免费用装修期时间自            日起至                 日止。(本合同前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如本转让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六年转让期内乙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举例说明:如乙方受让一年后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的免费用装修期调整为    天,乙方需补缴原     天免费用装修期内的转让费;如乙方受让二年后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的免费用装修期调整为     天,乙方需补缴原       天免费用装修期内的转让费,转让费标准按照第一年度转让费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本次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甲方可选择与乙方续签合同,且续签期限不超过3年,即:本次转让期限及续签期限共计不超过6年;续签合同的转让费用及续签方式需根据相关方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确定。

第三条:转让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递增情况    。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首期转让费6个月(不包含免转让费装修期),金额为      元(            元整),以后转让费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举例说明:如需缴纳7月1日至9月30日的第三季度转让费,则该季度转让费应在5月30日之前缴纳,以此类推。如逾期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转让价款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适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乙方不得以转让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或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之前进场,则本合同签订日视同为房屋移交日。

5、乙方参与竞标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现场进行实地探勘,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转让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转让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方可视为乙方退场。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30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8、甲方系新站高新区国资公司,如因融资需要将本合同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保证乙方在转让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转让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转让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转让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转让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转让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0、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11、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同时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不对合同解除后期待性利益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益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30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3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转让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正常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同意在新站高新区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库中选定相关机构负责评估损失后予以补偿。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转让期总转让费的10%。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使用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乙方不维修复原的,甲方可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报酬、材料费用、人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转让期总转让费的10%。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除须补交转让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1000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本房产每日使用费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下列关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公告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不限于:项目公告;甲方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2、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3、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受让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5、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转让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转让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转让期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8、鉴于目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等均处于大建设期,如转让房屋周边区域存在市政建设的,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减免转让费、延长转让期的请求。如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10、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招商的,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招商合同进行备案备案,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其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期限。

11、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本合同附件之送达地址为本合同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转让公告,转让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