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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003

委托方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201229:00起至202021117: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

第一、二层

钢混

2500

4

85.68

7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青阳路与淠河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无房产证,有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二楼部分区域存在墙面渗漏,由承租人自费进行修理。租赁范围及其他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清楚。

4.标的房屋内垃圾由承租人自费进行清理;室内健身器械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如承租人需要使用,须自行与委托方协商使用价格。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健身馆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不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40万元,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10)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15)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20)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截止本项目资格审查日,意向承租人具有单个面积不少于2000㎡且经营时间不少于六年的健身场馆运营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开始计算)。

3.具有不少于1名持有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练员。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停车费标准:200//年。标的房屋周边5米范围包括楼梯、走廊的卫生由承租人负责清扫。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现有装修色彩和形状。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房屋水电线路等设施改造和维修不得破坏和改变外环境和房屋内外立面。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承租人经营过程中所销售的健身卡及相关产品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如超出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健身卡等相关产品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处理,与委托方无关。

10.承租人经营期间须为委托方的重点运动员提供健身训练场地、训练机械及桑拿洗浴设备。

11.承租人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须配备不少于18名具有教练员证书的全职教练,如未达到要求,视为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支付方式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意向承租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201911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书所有人为意向承租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仅提供证书即可。

注:社保证明材料,具体可通过下述形式之一:

1)社保局官方网站查询的缴费记录截图;

2)社保局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意向承租人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意向承租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

4)其他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

社保证明材料体现缴纳单位名称、人员信息、缴纳期限。

6.健身场馆运营业绩,均须提供如下资料:

1)业绩合同复印或影印件(业绩合同是指意向承租人与房屋产权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或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注:如意向承租人经营业绩载体为自有房产,营业执照地址与房屋产权证明地址须保持一致。如该房产产权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须提供业主证明。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

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格式见附件),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021213:30 --14 :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2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承租人应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1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主任;联系电话:0551-65565614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804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652室)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2020BFFCJ00003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项目编号:2020BFFCJ00003)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项目编号:2020BFFCJ00003)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话:                                

       

 

注:意向承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承租人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我方为对租赁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租赁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租赁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5:报价单封面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2020BFFCJ00003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6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

项目编号

2020BFFCJ00003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7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                    m2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            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乙方经营过程中所销售的健身卡及相关产品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如超出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健身卡等相关产品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与甲方无关。

2.乙方经营期间须为甲方的重点运动员提供健身训练场地、训练机械及桑拿洗浴设备。

3.乙方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须配备不少于18名具有教练员证书的全职教练,如未达到要求,视为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  合肥体育运动学校全民健身馆第一、二楼健身馆租赁  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