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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工人文化宫家具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4BTBWZ00325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工人文化宫家具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

“包河工人文化宫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4BTBWZ00325)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投标人业绩要求,指定特定业绩产品名称: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业绩:“自2019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且业绩合同中须包含更衣柜、培训椅、培训桌、办公桌、书架、办公椅中任意至少四种产品,且:1、单个合同总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2、单个合同总金额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3、单个合同总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本项满分6分。”

因每个业主单位采购产品名称不同,但实为同类产品,请问是否可以得分?;如本项要求的培训桌椅、办公桌椅等都属于桌椅类,只要业绩含桌椅类即可,不应该指定特定产品名称,存在指定供应商行为。如更衣柜也叫柜子、定制柜、墙柜、储物柜、衣柜,如培训椅也叫椅子、座椅、休闲椅、会议椅、洽谈椅等等;如培训桌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实际名称为条桌;书架也叫书柜、文件柜、书桌、储物架等等;由此可见产品名称偏差较大,无法做到与招标文件一模一样。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有一百多种产品,为何只指定6个产品?本项建议合理修改为:自2019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供货及安装业绩,且业绩合同中须包含家具或桌类、椅类、柜类、沙发类或所投产品中任意至少四种产品。

答:(1)招标文件中本项要求中的六种产品为本次供货范围内的重要产品,且只要求了合同总金额以及合同中含有其中任意四种产品即可,并未对所含四种产品的具体合同金额做出限制。

2)招标文件中本项评审要求的注释已明确:“证明材料中产品类别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但实际功能相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予以认可。”;“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3)综上所述,本项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没有给出参考图片,建议给出参考图片便于投标人合理报价。

答:本项目无参考图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及货物清单要求进行报价。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卓越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花园大道卓越城文华园一期2号楼

联系人:孙工

电 话:0551-6335114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7号楼

联系人:鲍工

电 话:0551-66220391

2024220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0日

附件:0325答疑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