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0535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一、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到“2024年4月10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4月18日11时00分”;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17:30”,现延期到“2024年4月8日17: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4月18日11时00分”;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0号开标室。 二、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市场主流空调品牌安装工艺基本相同,该条款限制了广大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建议修改为“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可以同投标人所投空调品牌不一致”,以便广大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避免少部分投标人围标本项目。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1项“投标人业绩”中“注:2.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以最高得分为准”。投标人所有符合招标要求金额的业绩都代表具备良好履约的相关能力。本次业绩要求已经限定了同品牌业绩,现在又限制了业绩计取数量,存在一些限制或者排斥性,建议修改为“注:2.投标人单个空调业绩只计取一次,不同业绩可累计计分,本项最高得9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2项“资信、认证”中“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类证书。”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类证书”。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第3项“投标人荣誉、奖项”中“1.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0.5分。2.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1分。”省级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都具有权威性,但奖项得分却有区别对待,此条款设置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或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3项。 三、补充部分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中“三、相关要求”补充如下: 1.本项目实际供货金额可以达到或超过项目概算(超出金额最多为项目概算的5%)。 2.新皖大厦第4至6层轴C侧客房外墙为新砌ALC墙板,此处墙板不得外挂空调机位。 3.施工图纸(详见本补疑附件1:图纸)空调机位仅供参考,中标人须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安装。 4.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开具,允许开具的格式与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附件2:履约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更改实质性内容的保函及以往存在兑付问题的机构出具的保函,招标人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在本项目中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经监管部门查实后,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 6.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中标人参与招标人的任意招标项目时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中标后中标人在本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招标人有权在违约情形扣款的基础上进行双倍违约处理。 四、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1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现变更为“3.1.1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1 业绩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验收报告、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空调品牌、空调供货金额明细、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3)业绩金额以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的金额为准。(4)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空调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空调品牌、空调已供货金额明细、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31 业绩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付款发票(付款发票累计金额不低于业绩金额要求)等。 注:(1)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空调品牌、空调供货金额明细、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3)业绩金额以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的金额为准。(4)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空调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空调品牌、空调已供货金额明细、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 1 投标人业绩 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 1.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 2.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5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 3.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以最高得分为准; 3.初审业绩不计入分数;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0-9分 ” 现变更为“ 1 投标人业绩 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 1.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 2.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15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 3.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以最高得分为准; 3.初审业绩可计入分数;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0-9分 ”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 3 投标人荣誉、奖项 1.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0.5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1分。 注: 1.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第1、2小项不重复得分。 0-1分 ” 现变更为“ 3 投标人荣誉、奖项 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1分。 注: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否则不予认可。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0-1分 ” 五、更正部分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项履约保证金第4小项其他要求中“④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向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现更正为:“④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杨工 电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4月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