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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东宸里店、云臻里店家具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Z02967

     原公告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东宸里店、云臻里店家具采购招标文件补疑4

(项目编号:2021BFFAZ02967-补4)

 

一、答疑部分

1.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寓东宸里店、云臻里店家具采购招标文件补疑2变更部分18条、19条、20条。自开标日前 2 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和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只要在开标日前两年受到过公共资源不良行为记录的均无法参与该项目,与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第4条内容相悖。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修改成与投标人资格第4条内容一致。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条业绩要求(2)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扫描件),如验收报告、货款结算发票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请问如该业绩合同扫描件提供了验收报告,货款结算发票需要与验收报告一起提供嘛?如果需要提供结算发票是需要提供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多少?

答:为便于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可以提供以下任一材料,用以证明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①验收报告扫描件;

②货款结算发票扫描件(对应业绩货款结算发票累计金额不少于对应业绩合同金额);

③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扫描件。

二、变更部分

3.原补疑2第18条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9“4)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和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现变更4)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因串标、围标、骗标或弄虚作假原因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

4.原补疑2第19条中,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服务要求3.1“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和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现变更自开标日前2年内未因串标、围标、骗标或弄虚作假原因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

    5.原补疑2第20条中,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信用承诺四、开标日前2年内我公司未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和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现变更“四、开标日前2年内我公司未因串标、围标、骗标或弄虚作假原因受到投标人(或授权经销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住所地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良行为记录。

请投标人根据变更部分自行调整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内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合房租赁办公区

联系人:王工

话:0551-62988179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联系人:李工 

话:0551-662239180551-6622329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9日

附件:2021BFFAZ02967-补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