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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庐阳区湖畔新城配套C、E组团商业运营

     原项目编号: 2020BFLCZ00959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1月14日 17: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阳区湖畔新城配套CE组团商业运营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0BFLCZ00959-2)

一、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到“202111417:00,现延期到“202112217:00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211817:30”,现延期到“202112217: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112010:00”,现延期到“20212210:00”;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4号开标室。

二、答疑部分

1.投标人业绩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的正在运营的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运营项目业绩,每有一个得6分,满分24分;

运营项目不少于10000平方米,每有一个得6分,满分24分,应有4个项目,做此规定应该是体现投标人的运营能力,为了充分体现投标人的综合运营能力。

建议改为:投标人业绩中要求投标人具有的正在运营的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运营项目业绩,每有一个得5分,满分20分,正在运营合同总面积达到100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运营项目业绩,加4分,满分24分。

(注:1、所有运营业绩均须附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2、与对应业态(不少于 5 种)入驻商家签订的租赁或运营合同,以及各业态入驻商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变更部分第二条。

2.正在运营合同业态如果是单一物业管理、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酒店、宾馆是否算业绩?

答:不予认可。

3.小区内有部分回迁房可否计算业绩?

答:不予认可。本项目的业绩要求中,业绩对应的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的住宅及商业用房须均为回迁性质。

4.我公司参加贵司作为招标人的庐阳区湖畔新城配套ABD组团商业运营项目和庐阳区湖畔新城配套CE组团商业运营项目的招标活动,获取并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后,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情形,排除、限制潜在的投标人。

我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向贵司提出异议,详述如下。

招标文件第44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第1项:投标人业绩、第2项:综合实力、第3项:获奖荣誉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形,限制、排除包括我司在内的众多潜在投标者。

此外,无论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国有房产出租或经营权转让采用的是竞价招标,而极少适用综合评分制招标。

请贵司在法定时间内对我司的异议予以回复,并暂停招标活动。

答:本项目为商业委托运营管理,项目运营管理质量要求较高,避免后续运营出现因分散运营导致业态同质化、擅自撤场等问题,经参照类似项目招标情况,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另本项目为政府回迁安置小区的配套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公益性强,不同于一般的国有房产出租或经营权转让的竞价招标,本次招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类似项目招标经验,采用综合评分从优选择中标单位,提升项目运营管理质量。

5.招标文件中所提供平面图不清晰,是否可以提供CAD版本平面图?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附件。

6.投标人业绩是否必须同时满足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且是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运营项目业绩,才有效?

答:详见本补疑公告变更部分第二条。

7.集资房商业运营业绩是否有效?

答:不予认可。

三、变更部分

1.招标文件第10页第29项业绩要求第一条第二款由“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近期门头照片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现变更为“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2.招标文件第44页详细评审表第一项由“投标人自2014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正在运营的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运营项目业绩,每有一个得6分,满分24分;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现调整为:“(1)投标人自2014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正在运营的单个合同运营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运营项目业绩,每有一个得5分,满分20分;投标人正在运营的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运营项目业绩总运营面积达到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得4分。”

四、补充部分

1.招标文件第10页第29条第1项(2)中要求,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现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格式,内容如下:

 

证明

兹有我方商业不动产位于             ,为政府安置点回迁小区商业,该小区住宅及商业用房均为回迁性质。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由  (投标人名称)  运营管理,运营期限自           日至            日止,经营业态包括           ,目前合同正在履约。

本证明有效期    天。

特此证明!

 

业主(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1日

附件:湖畔新城CE组团配套商业.rar 附件:2020BFLCZ00959-补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