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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BFFFZ01929
项目名称:合肥市电子印章应用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8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所投产品综合实力”第2项评分标准现调整为:“2.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2.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现调整为:2022年08月31日10点00分。 3.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现调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2年08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本次采购违背“皖数资函[2022]89号文”文件的指导意见的疑问? 答:本次采购未违背“皖数资函[2022]89号文”文件的指导意见。一是根据《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版)》要求,由市公安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电子印章公共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企业开办环节同步发放。合肥市公安局联合多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完成合肥市电子印章应用服务的方案论证,并于6月6日发布政府采购意向。二是本次采购采用按量计费购买服务方式,符合“皖数资函[2022]89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 2.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综合实力”第2项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合肥市电子印章应用服务涉及大量数据处理、应用,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3.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综合实力”第3项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的机构,方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综合实力”第4项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发展特征的中小企业;具有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本身就是”专精特新”企业,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投标人综合实力”第5项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以上证书中名称可与要求名称不完全一致,证书中名称未能体现相关类别的,须提供能够体现对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6.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所投产品综合实力”第3项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以上证书中名称可与要求名称不完全一致,证书中名称未能体现相关类别的,须提供能够体现对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所投产品综合实力”第4项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该条款的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证书无限制性。以上证书中名称可与要求名称不完全一致,证书中名称未能体现相关类别的,须提供能够体现对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8.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分内容“系统演示”评分标准的疑问。 答:上述演示功能点内容为电子印章基本功能要求,演示要求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更能体现投标人在相关领域的成熟度。因此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公安局
地址:合肥市寿春路290号
联系方式:135156065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