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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 一、项目经理(1人,满分4分) 1.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 2.具有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得1分。 3.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物业项目业绩,且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二、保安队长(1人,满分4分) 1.55周岁以下且具有退伍证(或退出现役证)的,得1分; 2.具有保安师(或保安员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得2分 3.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证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得1分 三、保安员(5人,10分) 具有下列证书之一的,每提供一人得2分,本小项满分10分: (1)退伍证或退出现役证; (2)具有国家四级及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 注:人员岗位不得兼任。1.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上述人员名单(格式自拟)、相关证书扫描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社保证明材料要求详见“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条。 2.第一项关于人员业绩要求: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如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担任岗位等关键评审因素,须同时提供采购人证明。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3.第二项关于人员年龄要求:响应文件中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加以证明。 | 0-1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