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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2023年度磬苑校区11#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BFAHZ00655

项目名称:安徽大学2023年度磬苑校区11#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变更为:20235241100分;

2、本项目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5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05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文件中针对检测报告要求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此项要求能否删除?
    答:检测机构有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上报检测报告信息到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中并未限制检测报告出具的具体时间要求,不存在指向性与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货物指标要求”中,序号1“公寓床(一组包含三床,三个组合式书桌、三衣柜、三把椅子,二套爬梯)”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有两处要求本次所用产品的检测报告,能否明确产品的具体名称?
    答:第一处指的是所用床立柱;第二处指的是所用床护栏。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的产品质量检测”“投标人的产品主辅材质量检测”评分标准要求相关原材料的检测报告能否修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报告是抽样检测报告,能否修改?
    答:以上评分标准中要求原材料检测是对本项目质量的保障,中标人履约时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否则按招标文件相关约定处理。抽样检测是对产品随机抽样,可证明所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此项内容无限制性及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生产设备”评分标准要求的“盐雾试验机”“人造板甲醛测试仪”能否修改?
    答:“盐雾试验机”“人造板甲醛测试仪”这两款设备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对自身产品合格检测的设备,是生产厂家对所生产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体现,以上内容不具备倾向性和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的产品质量检测”“投标人的产品主辅材质量检测”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名称是否要求完全一致?
    答:本项目所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已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请各潜在投标人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选择。
    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的产品质量检测”“投标人的产品主辅材质量检测”评分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能否修改?
    答:本次采购家具的使用场合为高校学生宿舍,以上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无限制性及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相关认证”评分标准中要求的认证范围、认证产品名称能否修改?认证项名称不一致但性能相同的认证是否认可?
    答:本项目“投标人相关认证”评分标准所设置的认证皆与本项目所采购物品内容相关,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无限制性及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如认证包含的名称不同,但功能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相关要求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可予以计分。
    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本次采购的货物是保障学生开学使用的必备物资,对中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安装时效、调试验收保障能力等均要求较高,“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是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体现,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所投产品也是较为成熟且有质量保证的,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家具供货及安装项目业绩,符合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并非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存在排他性、限制性、指定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生产设备”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要求,规定供应商的合理条件,本次采购的货物是保障学生开学使用的必备物资,对中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安装时效、调试验收保障能力等均要求较高,“投标人生产设备”评分标准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对自身生产能力以及产品质量保障的体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实力,所投产品也是较为成熟且有质量保证的,以上内容无限制性及排他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10、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二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条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此项能否修改?
    答: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情况。本项目已落实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价格分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予以10%价格扣除。故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大学

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1号

联系方式:0551-638612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6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6

附件:安徽大学2023年度磬苑校区11#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