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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合肥药谷科技产业园智慧园区门户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FEWZ00675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合肥药谷科技产业园智慧园区门户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4BFEWZ0067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P60页评分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每个证书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疑问:根据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分别于2003年和2007年发布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及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新增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高级资格证书分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五个种类。本次招标仅要求提供其中3个证书,其他2个证书不予认可是何理由?本次要求的3个证书经调研,能够符合满分的仅有某公司一家,存在极强的倾向性和唯一性,请予以调整。建议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4)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5)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每个证书得2分,同一证书仅能提供一个,本小项最高得6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P62页评分要求: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该项不得分。疑问:(1)不同企业的需求不同,所开发的软件往往都是按需定制开发的,本次要求的6个功能投标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开发,但还未开发成型之前如何提供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的要求应当是国家强制需要检测的内容,不同企业自行按照企业标准所做的检测不能作为评标要求依据,本评分项有倾向性,请招标人明确本次招标要求的6条功能属于国家哪个强制标准?(3)招标文件P108页明确要求“本次软件开发总体实施需符合发包人为本次开发完成的初步设计全部内容以及本招标文件发包人需求,本次软件开发为充分调研发包人需求后进行的定制开发,禁止采用成品软件及界面等直接套用”。据了解标★项要求某公司在以往项目中提前做了检验报告,能符合满分要求的仅有某公司,存在极强的倾向性和唯一性。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为准,无需提供检测报告,每承诺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注:投标人如中标须承诺验收前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3.本项目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资格审查业绩”“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要求一致,“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备注中予以认可“资格审查业绩”。则“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业绩时,在“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中应予以认可。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资格审查业绩”可与“投标人业绩”重复;“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与“资格审查业绩”或“投标人业绩”重复。

 

4.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拟委任人员资格中的“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开发期的技术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员,请招标人明确。

答:不是同一人员。

 

5.本项目的“拟委任人员资格”中第2点“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此项是一名人员具备上述三证,还是三名人员分别具备上述三证中各一证书即可。请招标人明确。

答: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认可其中一个证书得分;同一种证书不重复计分。

 

6.本项目技术响应性,要求“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该项不得分。”具体见招标文件P107“七、核心功能需求”本条评分项要求投标人针对上图中的核心功能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因该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上述核心功能都为软件功能,而软件类项目在开发前需根据业主最终需求做进一步深化设计,本次项目要求投标时相关核心功能就具备检测报告,明显具有指向性及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本条应修改为投标人承诺所投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即可。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7.招标文件评分办法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慧园区项目;(2)公共建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3)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注:“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居住建筑、商住楼、工业厂房、市政类和仓储业绩不予认可。招标文件第5页表述本项目招标范围主要为智慧园区平台和统一门户软件,可以明确得知本项目是一个定制化的软件开发项目,但项目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却不要求提供软件开发业绩,反而要求提供3类公共建筑业绩,这样的评分办法设置屏蔽了绝大多数软件开发企业,反而指向了部分智能化集成公司。如此评分标准,我们有理由怀疑本项目评分办法是为了省内某公司量身定制!建议修改为: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智慧园区项目;(2)信息化工程项目;(3)智能化工程项目。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原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已涵盖软件类别。

 

8.招标文件第60页,拟委任人员资格:(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每个证书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招标文件要求项目驻点的开发人员包括以上3类证书人员,其中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主要是负责项目建设完成后,为信息系统运营运维提供运营管理,制定策略的职责,和项目开发建设无关。本项目缺少能整体把控项目建设进度、资源和管理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进入项目团队,建议将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替换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更符合本项目特点。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9.招标文件第61页,投标人奖项、荣誉:(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颁奖文件证明投标人所获荣誉,众所周知,获奖单位一般拿到的就是奖杯、奖牌或者奖状证书之类的证明材料,证书上通常都会写明所获奖项、颁奖机构和时间,这足以支撑投标人已获得了相关荣誉。颁奖机构所发颁奖文件一般都是内部保密的,并不全部公开发布,如果仅允许以颁奖文件证明所获奖项荣誉,是不是可以怀疑其奖项是颁奖机构为其特意颁发的“内部文件”?严重怀疑这样的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107页,核心功能需求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应能体现上述评审内容。”本项目是定制软件开发项目,所需功能都是根据招标人需求量身定制开发,而非通用性的软件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即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通常是采购通用硬件设备项目才会要求的。请问招标人,设置此要求时有没有调研过能够提供上述检测报告的投标供应商足够三家?如果没有,那么设置这样的检测报告要求,明显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评分要求,此项分值达到9分,仅这一项就可以完全控制项目中标单位。建议招标单位将此项检测报告要求修改为提供相应功能的软件功能截图,这样潜在投标人也可以证明自己同样有能力提供满足用户需求的软件产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1.投标人业绩中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慧园区项目;(2)公共建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3)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注:“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居住建筑、商住楼、工业厂房、市政类和仓储业绩不予认可。项目负责人业绩中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慧园区项目;(2)公共建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3)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3 分,满分 6 分。注:“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居住建筑、商住楼、工业厂房、市政类和仓储业绩不予认可。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合肥药谷科技产业园中的科技园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多层标准化厂房、高层厂房、产业配套用房、展示服务中心及配套公用设施建设等。科技园区内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高新科技企业,以及为之服务的商务、生活服务设施和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这些设施和机构主要是为了支持科技研发、创新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其服务对象更偏向于特定的科研和企业群体,而非广大公众。而公共建筑主要是指供社区居民从事各类公众活动的场所,例如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等,它们的主要功能是服务于广大公众的日常活动。因此,虽然科技园区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从定义和功能上来看,它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建筑范畴。所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为公共建筑类的项目。对业绩要求限制不恰当,前后矛盾。另外,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定制的软件开发,招标人设置的业绩要求却包含“智能化工程”,这是准备让一个干智能化施工的企业来做软件开发的活吗?设置这样的加分项,实在和本项目建设特点毫不相干,应该删除。建议修改为“投标人业绩中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智慧园区项目;(2)信息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12 分。”项目负责人业绩中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智慧园区项目;(2)信息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3 分,满分 6 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原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已涵盖软件类别。

 

12.拟委任人员资格 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智慧园区门户建设项目是全面提供智慧园区数字化应用人—机界面的交互平台,它涉及大量的网络技术和系统设计工作,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的整体规划、架构设计以及系统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该项目是具体的实施阶段,且需要的人员为开发期驻点人员,项目驻点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项目在当地的顺利实施和运营,他们通常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实地操作能力。网络规划设计师在项目的实施阶段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确保智慧园区门户项目的成功实施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智慧园区门户建设项目提供网络规划、设计和实施等方面的专业支持,专业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直接决定了智慧园区网络系统的效能、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建议修改。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2)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3.投标人奖项、荣誉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软件开发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获得相关奖项以证明其能力和业绩,但同时又不允许投标人通过提交证书、奖杯、奖状等形式的实物证据来证明其获奖情况,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奖项证书、奖杯、奖状是公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它们能够直接证实投标人所获荣誉的真实性。不允许提交这些原始凭证,相当于切断了投标人证明自身能力与业绩的法定链条,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客观、准确地判断投标人的竞争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透明公正、有据可查是基本原则之一。禁止提供有效的书面或实物证明,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评判原则,容易导致评选结果缺乏公信力,同时也剥夺了投标人正当展示自身优势的权利。我国相关法规要求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拒绝接受合法有效的奖项证明材料,可能构成不正当的资格限制,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投标市场是一个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竞争环境,允许并鼓励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业绩证明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否定公认的奖项证明方式,不利于建立健全招投标市场的诚信体系。综上,招标文件中既要求奖项却严禁提供证书、奖杯、奖状作为佐证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则和诚信原则,不仅可能导致评价结果失真,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议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软件开发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答: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技术响应性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该项不得分。核心功能需求表中功能需求“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应能体现上述评审内容”。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软件开发不比采购硬件设备,通常都是量身定制开发的,招标人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软件功能检测报告,有为某产品量身定制评分办法的嫌疑!很多潜在投标人即使有能力开发出相应功能的产品,但也没有提前就做过相关功能的监测报告,项目本身招标时间很短,从项目招标开始到投标截止日,也不够潜在投标人临时办理相关功能的监测报告,因此本要求很可能是已有软件供应商提供完全一模一样的监测报告,并将内容写在本招标要求中,量身定制了本项评分点。建议删除本检测报告的要求,改为提供软件功能截图以证明。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5.评分办法中“拟委任人员资格”中要求“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认可其中一个证书得分。”评分办法中“拟委任人员资格”要求的设定是为了体现人员能力要求,并非人员数量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应予以认可。建议:将“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认可其中一个证书得分。”改成“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每个证书均得分。”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6.招标文件P58-60页,投标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慧园区项目;(2)公共建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3)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注:“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居住建筑、商住楼、工业厂房、市政类和仓储业绩不予认可。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慧园区项目;(2)公共建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3)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注:“公共建筑”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居住建筑、商住楼、工业厂房、市政类和仓储业绩不予认可。1、根据招标方的采购需求了解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合肥药谷科技产业园智慧园区门户建设项目为纯粹的软件开发项目,本项目招标人招标的目的是需要具备顶级软件开发的企业完成合肥药谷科技产业园智慧园区门户建设。而智能化业绩绝大部分属于设备安装类施工范围,本项目并不涉及与智能化项目相关的任何内容。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中要求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类型明显与本项目类型不符,且具备智能化项目建设能力的公司并不具备软件开发方面的能力,无法满足客户对软件开发能力的要求。所以我方认为该条内容有明显的不妥。建议删除该条内容。2、信息化是一个主要关注于信息技术应用和发展的过程,它侧重于提高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的共享和高效利用。信息化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公共建筑的概念。公共建筑更多的是从建筑设计和功能使用的角度来考虑的,与信息化的关注点有所区别。因此建议去除业绩要求中的“公共建筑”等字眼。建议修改为“投标人业绩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智慧园区项目;(2)信息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12分。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1900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智慧园区项目;(2)信息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原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已涵盖软件类别。

 

17.招标文件P60页,拟委任人员资格 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每个证书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开发期驻点人员包括上述3类持证人员,要求持证合理但选择证书不合理。其中,(1)系统架构设计师和(3)系统分析师均可为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为系统建设单位提供架构设计和系统需求分析等服务能力,但(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的职责主要承担“参与组织的IT战略规划;策划组织的IT服务目标和内容;确定服务成本,配置服务资源;评估、分析信息系统的运营成本和效益;制定IT服务计划和IT服务方案;制定组织的IT服务标准和制度;监控IT服务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提升IT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管理IT服务团队等职责。(见百度百科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其职能更倾向于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为系统提供IT系统运营和服务的职责,本项目为开发项目而不是系统运维项目,因此要求本证书与项目开发期驻点要求不相匹配!在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期,更需要一名能掌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进入项目团队,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更加符合本项目实际的要求,因此,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8.招标文件P61页,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软件开发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获得相关奖项以证明其能力,但又单独注明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等,其本质上就是不允许投标人通过提交证书、奖状等形式证明获奖情况。此要求明显不合常理!奖项证书、奖杯、奖状就是公认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它们完全可以证实所获荣誉的真实性。请投标人说明“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的理由,如果无法说明,并强行设置此类要求,就是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为:自2019年1月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参建项目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软件开发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以上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答: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19.招标文件P62页,技术响应性 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该项不得分。招标文件P107页,核心功能需求表中“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应能体现上述评审内容”。招标人在技术规范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功能产品示例无可厚非,但在本类定制软件开发项目中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功能检测报告,有特意为某类产品量身定制评分办法的嫌疑!原因如下:第三方出具软件检测报告通常需要一定时间,本项目招标文件从发布到投标仅有约20日历日,去除节假日更只有14个工作日,如此短周期内,潜在投标人需要联系符合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如果不是提前就已经准备好相关检测报告,并将相关内容一字不差地写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很难来得及在投标截止日在投标文件中放入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因此我们怀疑此项要求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得分点,刻意屏蔽其他潜在的投标人。如果招标人对核心功能需求表中所需功能十分在意,完全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提供相关功能监测报告,如无法提供则取消中标资格,这样至少其他潜在投标人还有参与竞争本项目的机会。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0.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投标人资信、认证 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CS4)及以上的得 2 分,良好级(CS3)的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1)、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4资质于2019年正式开始资质办理工作,在2020年05月才颁发了第一批证书,由评估机构和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依据《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联合颁发,该项资质的推广时间过短,不具有市场普遍性,省内只有极少数系统集成公司具有CS4级,国内主流系统集成公司不满足此项要求。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资质证书申请的评审依据是《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该标准为团体标准,而不是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设置该资质作为加分项,属于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评分办法设置证书等级为CS4级,具有唯一指向性及明显排他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条评分办法设置极其不合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复杂软件开发项目,投标人需具备相应开发能力,根据官网CS的能力等级分为五级,等级从低到高分别用CS1、CS2、CS3、CS4、CS5级表示,并依次定义为初始级、基本级、良好级、优秀级和杰出级,评标办法所选等级为根据本项目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并未选择最高等级,且每年全国范围内有大量通过相应等级评价的单位,不存在唯一指向性。

 

21.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项目负责人业绩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900 万元的业绩,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公共建筑的智慧园区项目;(2)公共建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3)公共建筑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每个业绩得 3 分,满分 6 分。注:1.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3)其他材料:/业绩材料说明:(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项目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详细评审资料”栏“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验收时间、单个合同总金额、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拟派人员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公共建筑类”系指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居住建筑、商住楼、工业厂房、市政类和仓储业绩不予认可。4.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2 个。”1)项目经理是项目的管理者,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就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2)相对于项目经理而言,技术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全过程的技术决策、技术指导工作,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和经验尤为重要,将直接影响项目最终的工程质量,而此处却仅以项目经理业绩作为评分项,明显不合理。3)合肥近期招标的重点项目中对委任人员资格要求均是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业绩作为评分项,而此处却仅以项目经理业绩作为评分项,明显极为不合理。具有唯一指向性及明显排他性。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对各类人员对应工作内容均有相应评价和要求,且相应要求均为职称或国家统考类证书等,不存在唯一性。

 

22.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拟委任人员资格 1.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开发期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信息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3.信息化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通信、自动化专业职称。”。请明确机电工程及建筑电气是否属于信息化相关专业范围。

答:机电工程属于机电类、建筑电气属于电气类,均不予认可,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3.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拟委任人员资格 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每个证书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1-2 项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2.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3.信息化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通信、自动化专业职称。4.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认可其中一个证书得分。”软考高级资格考试总共是五个科目,分别是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和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招标文件只列了系统架构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系统分析师不合理,实际还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及网络规划设计师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4.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技术先进性 .投标人具有丰富的软件开发技术积累,可提供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类别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包含:可视化平台、企业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平台、数据资产管理、数据集成管理、智慧园区智能运营管理平台、智慧园区环境监测系统、企业综合应用管理、大数据集成、物联网平台、运维管理、数据模型管理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运维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智慧园区招商系统;每提供一类得 2 分,最高得8分。注:(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在以上描述的核心功能名称范畴内即可,无需完全一致;(2)投标文件中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疑问:此处描述有歧义,无法明确此评分项为针对生产厂商的技术先进性能力的评审还是投标人技术先进性能力的评审。请明确需要提供生产厂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还是投标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条为针对投标人的技术先进性能力评审。须为投标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5.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技术响应性 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一项标★项得1.5 分,满分 9 分。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该项不得分。”七、核心功能需求中标★项要求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 CNAS或 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应能体现上述评审内容。以上标★项要求的功能需求我司均能实现及满足,不过前期未申请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 CNAS或 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导致无法在投标期间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 CNAS或 CMA 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且经市场调研,招标文件七、核心功能需求中标★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为某些公司独有提前申请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具有唯一指向性且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屏蔽性。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6.问题描述:在招标文件第60页提到“拟委任人员资格:(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每个证书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考虑到该项目是针对软件定制开发,根据投标文档规定的项目现场开发人员应包括上述三种证书持有者。然而,(1)鉴于本项目为定制化软件开发,以及合同预估价值为2800万元的项目规模,投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开发团队似乎缺少负责整体监控项目进度、资源及管理的角色,即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专家。(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项目建设完成后,为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营提供管理和策略制定,与项目的开发建设联系不大。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7.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或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证书】的,5级的得2分,4级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其中,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证书颁发机构CMMI研究院为国外机构,证书上无法体现认监委认证或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建议此项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或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证书】的,5级的得2分,4级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28.招标文件对业绩要求为公共建筑类业绩,并限定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要求,公共建筑类别包含教育类(如学校)、办公科研类(如办公楼、公安局、银行)、商业服务类(如购物中心、电信局)、公众活动类(如剧院、游客服务中心)、交通类(如航站楼、地铁)、医疗类(如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民生服务类(如消防站、监狱看守所)及综合类。经核对,目前招标业绩要求不包含社会民生服务类(如消防站、监狱看守所)业绩,请核实这类业绩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答:不符合,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9.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软件开发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本小项满分6分。请问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答:符合,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30.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七、核心功能需求”功能需求,经我司调研,满足上述功能模块且对应功能需求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明显是为某公司量身定制。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检测报告、品牌或者供应商,具有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且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了保证本次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建议:删除“七、核心功能需求、功能模块、功能需求,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扫描件,检测报告应能体现上述评审内容”,修改为核心功能需求提供对应的投标人承诺函原件,承诺项目验收时由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进行测评,或者由中标单位向第三方测评机构申请,然后由第三方测评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出具软件功能模块的测评报告或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者将此项赋分项目删除,将9分增加到价格赋分或者方案赋分上。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31.招标文件要求本次软件开发为充分调研发包人需求后,进行的定制开发,禁止采用成品软件及界面等直接套用。但是要求投标时出具相关成品软件的证明材料检测报告。禁止采用成品软件本身,又如何提供成品的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合肥市公管局文件要求,建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调整为中标后提供。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 注: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 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要求的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该项不得分。建议在智能化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确需投标人提交相关产品技术参数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建议允许投标人中标后提交。

答:本项目为软件开发项目,非智能化硬件安装项目,投标人需提供相应证明自身具备开发能力或业绩,招标文件中标★项为与本次开发内容相关的智慧园区基础能力,定制化开发需基于基础能力才有实现定制化功能的可能。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32.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具有软件安全开发(或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或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具有CCRC标识),一级的得2分,二级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在全国各地被投诉,被各地财政监管部门明确违法。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3.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每个证书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上述驻点人员配备要求并未从项目整体管理出发,存在为某家软件开发企业量身定制。如驻点人员配备是否考虑到开发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又如现场开发人员是否具备管理大型、复杂信息系统项目和多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是否能根据需求组织制订可行的项目管理计划;是否能够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的人员、资金、设备、进度和质量等进行管理等等,建议根据项目需求增加相应人员。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34.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软件开发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请问建筑信息化模型奖项是否属于本招标文件要求信息化类奖项荣誉?

答:该奖项与本招标项目内容无关,不属于本条要求的评分奖项。

 

35.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奖项、荣誉”的评分要求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电子智能化工程项目包括智能化系统集成和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化建设仅属于智能化类项目的子项,本工程在项目定位上不仅包含信息化建设,还包含其他智能化系统集成。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开发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的评分办法属于缩小行业范围,从而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来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破坏了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建议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的: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软件开发或智能化或信息化类奖项(或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

答: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次招标项目为软件开发类信息化建设项目。

 

36.项目三级等保测评及第三方软件测评时间要求前后不一致(1)【招标文件第80页10.3】 “最终验收后中标人需取得本次开发的关键核心模块在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的测评报告,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需为通过CMA/CNAS认证的权威机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招标文件第81页10.11】“中标人在质保期内对产业大数据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更新,交付后需完成园区三级等保测评及第三方软件测评并取得相应报告”(3)【招标文件第112页】“定制软件须通过招标人组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软件测评,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才能进行验收。软件测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的项目总体报价内。”问:第(1)条要求最终验收后中标人需取得本次开发的关键核心模块在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的测评报告;第(2)条要求交付后需完成园区三级等保测评及第三方软件测评并取得相应报告;第(3)条要求定制软件须通过招标人组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软件测评,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才能进行验收,前后时间要求不一致。按照软件项目一般交付要求,在项目终验前需完成三级等保测评及第三方软件测评并取得相应报告来支撑项目验收。请确认本项目是否在项目验收前需完成三级等保测评及第三方软件测评并取得相应报告。

答:项目最终验收前需完成三级等保测评及第三方软件测评并取得相应报告。

 

37.【招标文件第57页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2.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或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证书】”,要求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证书由CMMI委员会发证,属国外认证机构证书,非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可查,若提供CMMI证书,是否可以不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拟委任人员资格”项变更为:

拟委任人员资格

8

1.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开发期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信息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2.信息化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通信、自动化专业职称

2.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开发期驻点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的以下证书:

1)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

2)系统规划与管理师(高级)证书;

3)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的;

4)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

5)网络规划设计师(高级)证书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2.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仅认可其中一个证书得分。

3.同一种证书不重复计分,每种证书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6分。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响应性”项变更为:

技术响应性

9

投标人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每满足或承诺满足一项标★项得1.5分,满分9分。

注:1.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中标后20日内提供本技术响应性要求的检测报告,未按期提供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格式自拟,未提供的该项不得分;

2.如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仅提供承诺的,中标后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20天内,提供投标人在互联网公开渠道真实可查项目的所投系统或过往开发项目的系统功能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的相应软件测评报告,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公开,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并公开的,视为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

3.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七、核心功能需求”中相应名称及功能的描述,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相应能力符合即可,无需文字描述完全一致。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项第二条变更为:

2.投标人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SPCA)【或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证书】的,5级的得2分,4级的得1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证书中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或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官网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补充部分内容

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供为本项目配备人员的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供招标人核查。

 

第四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本项目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4年5月6日10:30”;

本项目开标地点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  号开标室”。

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肥西县紫云湖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锦绣大道316号经开区管委会大楼308室

联系人:况工

联系方式:0551-68896981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要素大市场A区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69、66223831

2024年4月1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9日

附件:补疑2.pdf